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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分析比较/林承铎

时间:2024-07-22 11:0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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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实务与法律的分析比较
(Mainland’s New ?Security Law?and it’s compare with the Taiwan Region’s relate affairs and statutes.)

林承铎 台湾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Lin ChengTo(Taiwan),Peking Law School Doctoral)

关键词: 新《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制度?比较法?证券?公司债
(Key Words: New ?Security Law???Security Exchange Law?? System? Compare Law? Security ? Corporation Debts)

摘要: 2005年10月27日修正的新《证券法》当中,标志着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脚步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在此次修正当中加入了相当多的制度与规则,本文就海峡两岸的证券交易制度作一比较,并且,将针对这次修正案当中较为重要的修改以及增加的部分进行逐一讨论,以供读者参考。
(Abstract: The Amendment of the new ?Security Law?published at October 10th, 2005. It means the China’s Marketing Economic reaches another top, during the Amendment, there are so many systems and statutes applied. We focus on Mainland and Taiwan’s security exchange system’s compare and we will discuss the add and amends systems and statutes for readers.)

前言:
2005年10月2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并且于同日公布,该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同时间通过并且同一时间即将实施的还有新《公司法》,这些法令的修改标志着中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当中,越来越重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治地位,从而为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的活动当中指出一条明确的规范道路。对于证券市场在经济活动关系当中的地位来说,台湾学者认为证券市场是国民储蓄与生产资金相结合的枢纽,政府为了加速经济发展、促进资本形成、提高国民就业等制定证券交易相关立法,而证券市场也是工商企业界集资的摇篮,也是一国经济的橱窗。①所以,企业在获得足够资金之后,才能拓展厂房,进行相关投资建设,所以,中国在实行开放的市场经济当中,证券交易也被视为一种相当重要的融资手段,准此可知,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之健全息息相关,有如车之两轴,密不可分。观诸现今社会主义国家也积极设立证券之资本市场,以发展经济,可以得到相当之证明。②同时,祖国大陆学者也认为:证券是资金融通主体之间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直接资金融通的工具③。于是在祖国大陆新《证券法》公布的同时,对于法学界来讲也应当进行相关的讨论,本文将就修改、增加部分进行整体浅析。
这次修改当中增加或删除的内容是:
一、 保荐制度的确定
新《证券法》此次修订当中增加了保荐人制度,实行此项制度之后,整个股票在进入市场的时候会比较的健康,对于投资人以及交易安全来看,会比较的有保障。之前的做法是,想要发行股票的公司直接面对行政机关,公司直接提出申请,直接面对证监会,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办法去实际评估公司体质的好与坏,所以在新《证券法》当中设立保荐人制度有其价值意义,当然,保荐人本身也有资格限制,台湾地区当中规定了保荐人就是两家证券承销商,现在新《证券法》第12条当中也是规定了需要证券承销商来担任保荐人,这样一来,在证券交易的市场准入部分多了一道门槛,目的是让证券市场能够尽可能的体现交易安全并且跟国际接轨。

二、 招募资金的监管
新《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对于公司在进行资金招募之后,假使要变更资金用途的,监管主体由过去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改由股东大会这样的一个多数投资人的组合体来进行监管,这样一来,当股东在将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能够允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而妥善运用资金,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监督和决定这项投资的去向。当然,投资者在保障自己投资收益的前提之下,也会希望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能够获得妥善运用而尽力监管公司资金的去向。之前的操作模式当中,公司当中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利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公司实际资金运用方向存在监管上的困难,而导致公司资产被掏空,损害了股东权益的事件在过去十年的股票市场当中屡见不鲜。现在,交由投资者自己监督资金去向,较为合理。

三、关于公司债的规范问题
新《证券法》当中多了很多解释发行公司债的部分,以前上市公司并没有善用金融衍生的工具来发行公司债,而公司债这样一种金融衍生的工具,以前的操作手法是上市公司只懂得将股东的投资挥霍殆尽,后来为了弥补资金缺口又去外部借款,并且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来募集资金以填补漏洞。现在由股东大会来监管所募集资金的去向与用途,这样公司股东比较具有主动性,并且明白他所投资的这家公司的体质是否健康,实时的制止违法事件。发行公司债的必要条件以前比较模糊,甚至没有规定,也就是说,以前上市公司只要透过专业人士在市场发行公司债就可能会有盲目的投资者去收购,这种方法很容易募集到资金,但是之后上市公司可能会把资金用于各项债务漏洞的填补,最后导致公司倒闭或营运不善或体质不好,新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募集公司债的比例以及条件等等,要求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必须均衡才能发行公司债。而实行细则由国务院来制定,避免资金被非法挪用。

四、 保荐人的推荐门槛
新《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不满百分之七十者,视为发行失败,以前证券承销商代销股票时,没有门槛,很可能对于一支新的股票在市场接受度不高的情况之下,仍可以允许该股票上市造成股权过度集中的现象,不利于股权分散的目标,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必须达到百分之七十,原因是,之前公司若想要上市,则会找到证券公司帮助发行,以前没有门槛限制的时候任何公司的股票只要通过国务院证监会的审核都可以上市发行,现在规定了门槛之后,证券公司会谨慎选择公司来作为其发行的标的,因此,证券公司假使发行某家公司的股票没有达到百分之七十时,则证券公司就必须要承担风险,那么证券公司在挑选未上市的公司而准备为其发行股票的时候,会更多的考虑到该公司的市场接收度,保障市场的值与量。
五、 设立交易市场多元化的法源
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其它种类的交易市场开辟而订立的法源依据,为了将来可能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有价金属还有农产品以及能源等商品期货之交易设立法源依据。国内的金融业的人员与水平可能还有待加强,目前香港地区与新加坡金融衍生性商品的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在亚洲来讲,占据领先的地位,但是中国在参与国际的金融市场上,尤其是亚洲的经济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所以,在逐步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当中,中国的金融衍生性商品有预先设立法源依据的必要,但是,最主要的目标还是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近期出现的"国储铜事件",中国国家储备局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铜期货中作空而被套牢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国内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操作水平方面仍然有待加强,不能一直在市场交易当中屡屡失手,发生类似"中航油事件"或是"中储棉巨亏"等事件。④
六、 竞价方式的规定
新《证券法》第四十条给了国务院一个权责对于竞价方式可以依据事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改变,过去只有固定的采取集中方式来进行竞价,现在可以拥有较多的弹性变通方式,采取更为灵活的竞价方式,例如规定了对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给出一个法源依据。

七、 利益回避制度
新《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利益回避制度,对于参与该公司发行股票的人员等不得买卖其参与发行的股票,过去的《证券法》规定的相对比较笼统,也没有规定时间与期限,所以,经常会有相关人员钻了法律的漏洞。现在规定了利益回避制度,对于相关人员有一定的期限与时间限制,更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八、 归入权制度
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新加入了公司归入权制度:法律对于公司经营者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规定了公司的股票在出现价格异常状况的六个月之内所买卖自身公司股票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并且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等。以前没有此项制度的时候,公司经营者可以凭借对于公司的经营过程较为了解,而在股票市场当中赚取差价获取不当利益等,对于股东来说相当不公平,甚至损害了股东的权益,所以,此项规定实施之后,则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来彻查相关价格异常等事件,并且董事会应当在三十天内执行这项要求。过去因为大股股东把持董事会,因而导致小股股东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现在小股股东可以在发现状况之后,要求董事会及时进行查处,假使董事会有可能因为被大股股东把持而损害小股东之权益之时,则小股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九、 退场机制
新《证券法》五十五条与五十六条当中新增了上市公司的退场机制,体现出证券法的进步,过去在台湾地区一家茂矽公司曾经在财务杠杆操作上风光一时,后来也是因为财务操作不当而使股价跌至谷底,该公司因为财务操作而负债累累,股票面值最后只剩下几块钱的价格,虽然价格相当惨淡,但是缺乏有效的退场机制所以导致该个股仍然挂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导致公司股东权益遭受到损害,现在此项制度规定,公司在发生财务状况之后就必须暂停交易或者下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介入调查并执行权力。保护投资人与保障交易市场的健康与活络。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当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之公司,有违本法或依本法发布之命令时,主管机关为保护公益或投资人利益,得命令该证券交易所停止该有价证券之买卖或终止上市。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
新《证券法》五十八条加入了可转换公司债的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公司的债权人认为将其债权转为公司的股票或股权有利可图的时候,可以允许债权人自由决定是否将公司债权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这样的公司债仍然必须经由保荐人推荐才能够发行上市。
其次,在新《证券法》六十条规定了公司债的退场机制,一旦发现公司体质有问题的时候就必须暂停交易公司债。这样的措施目的在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十二、股票上市失败后的复核机制
新《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当中加入了过去所没有的复核机制,规定了在证券交易所当中设立证券复核机构,对于证券交易所做出不允许该公司股票上市决定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过去的操作方式是证券交易所一旦作出了决定之后,则公司并没有申诉之管道,现在,有了复核机构之后,给公司提供了一个申诉的机会,以达到公平的原则,避免证券交易所的专权。

十三、收购机制
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当中规定了合法收购上市公司的时,其收购股份若是达到了百分之五,则应当在三天之内向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但是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规定了比例是百分之十,并且比大陆新《证券法》多了一项规定,也就是强制购买人必须在超过百分之十的标准时,必须向主管机关告知其资金的来源,方便公司有一个转圜的时间,并且让公司有一个先期的准备工作,使公司能够知道前来收购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背后的资金来源,避免恶意的收购,这样的制度与规定目前在大陆新《证券法》当中仍然没有规定。
其次,新《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新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完成收购之后,假使有变更公司实体形式的情况产生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且变更为相应的公司形式。另外,在第九十八条当中还规定了收购人在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之后,收购人所收购的股票所禁止转让的时间由过去的六个月增长为十二个月,增加期限的目的就是要避免短线交易,维持公司的股权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


(二)税收类


2.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1982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对劳改部门用自筹资金修建监舍的建设投资暂免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2月11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用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4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工会举办疗养院、养老院的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冶金工业部黄金基本建设免交建筑税的复函(198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9.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个人贩运粮食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对保险公司承保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浴池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电瓷产品及含瓷件的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关于对你部免缴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函(198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军转干办公室发出)


16.关于纠正建筑税若干免税问题的函(1984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4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8.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抓紧做好1984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1.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试点饭店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2.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年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23.关于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安排基建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复函(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4.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5.关于商业部选定的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五十家试点饭店享受减征奖金税待遇的通知(1986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7.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8.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


30.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1. 关于六城市小学生加餐牛奶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8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2.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3.关于个体工商户账簿管理的规定(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


34.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5.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6.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加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7.关于对污染搬迁另建项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8.关于国库券推销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9.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41.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


44.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盐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5.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出)


46.关于征收建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7.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交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复函(1987年9月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9.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布)


50.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出)


51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52.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5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64年7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5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5.关于工人退休安家补助费列报科目问题的复函(1979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


57.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58.关于处理军工企业职工医院经费超支问题的函(1980年7月1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6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


62.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1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63.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进山补贴的意见(198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65.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


66.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67.对《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1985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


69.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7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71.关于国营企业参与调剂留成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6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8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


73.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74.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5.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权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调整线路改造资金提成率的复函(1988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77.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9.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


8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5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电力直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微机联网中附属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如何列支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填报199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快报》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同意调整邮电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89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统配煤炭生产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同意调整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船舶修理基金提存率的复函(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0.关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1990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199, 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93.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96.关于上海海运局所属工业企业和上海港机厂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建立重点中央工业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同意军工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9.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2.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兵器部分工业企业逾龄在用设备“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复函(199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4.关于同意铁路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106.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107.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08.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09.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0.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11.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国内有关合营业务分得利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12.关于建立中央工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3.关于外贸商会、协会、学会会费来源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14.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5.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116.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117.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11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五)农业财务类


119.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64年4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120.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979年6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1.关于检发国营水产养殖场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1979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出)


122.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3.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


124.关于农机事业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0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125.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18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布)


12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


127.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128.关于加强监督,管好用好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意见(1984年3月1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2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4月3日财政部发布)


130.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131.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133.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13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5.关于抓好国营农垦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989年8月3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13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六)行政事业财务类


137.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38.关于接待外宾的在校学生伙食费用问题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财政部、高教部发出)


139.关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通知(1968年6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0.关于高等院校师生到部队学军经费开支问题(1975年9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1.关于公安边防检查站、武装民警中队和消防队年度经费决算“目”级科目填报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1978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143.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44.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5.关于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交由本人支配后有关财务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0年12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46.关于卫生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3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147.关于文教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3日发布)


148.关于核定中央级文教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通知(1983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特别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1986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布)


151.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文教行政周转金的具体规定(1988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53.关于对中央级文教卫生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54.对《关于拟为我部发展生物制品生产及技术改造给予特殊政策的请示》意见的函(1989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55.对《关于逐步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和理顺补贴办法的请示报告》意见的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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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24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3]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制订依据和发布时间不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28-2002)制订的依据主要是环境基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依据经济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两个标准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目前我局正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突出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针对性和技术可行性。按行业特征制订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逐步取代综合排放标准。在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出台前,仍应执行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请你局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铜”浓度限值技术难度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或在制(修)订有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考虑。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