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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 法治 口治/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09 03:3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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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 法治 口治

龙城飞将


  “人治”是指执掌国家权力者主要依据自己个人的判断、好恶去处理国家政务。“法治”(Rule of Law),或者说“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处理国家政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国家”是指在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基础上该国家所处于的状态,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要求的状态。
  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在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时期都实行君主政治制度。伴随着这种君主统治的政体制度的必然是以“人治”为特征的治国方式。在君主政体、注重人治的背景下,人们向往的理想的治国状态就是贤人治理国家。这种贤人治国的理想认为,人类社会群体中有极少数人是圣人贤哲,他们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应当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由他们完全根据其个人的判断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但是,人治的体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握有权力的人完全可能滥用权力,造成权力暴政。所以,人治常常被人们当作专制、权力的同义语,当作与法治对立的事物。
  为了能使国家事务得到公正地处理,避免国家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就要依靠社会成员群体参与治国。而社会成员群体治国的方式就是,将社会成员群体依据自身的公正观念对国家、社会事务所做出的判断制定为法律,使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个体都依照法律行事,即实行法治。
  我国现在正处于由人治到法治的过渡阶段,主要的表现是,法治的理想和具体的要求已经体现在国家的理念中,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中,但现实生活仍是充满了人治的成份。人们一方面追求法治,与人治作斗争,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常常与人治作妥协。最突出的表现是我国曾经有过权大还是法大的讨论,实质上就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交锋。

  现在却存在着第三种治理方式:口治。

  所谓口治,就是口水之治。
  依据法治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应当是依据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侦、起诉及审理等司法活动。但在许多案例中,司法人员遇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又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同时引起全国人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某些专家学者就登场了。此时,他们引经据典,口若悬河,论证从法理的角度应当给嫌疑人定罪,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学者还把这种情况说成是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所以,某些专家的口水在某些情况下控制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所以,这些专家的观点就构成口水之治。
  实际上,民意与法意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司法人员的做法及这些专家们的“法理”。
  法律规定,罪刑法定,专家学们者论证根据法理可以定罪。
  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专家学者们论证可以定罪。
  法律规定,在中国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国的刑法,专家学者们论证外国刑法如何,用外国刑法来替代中国的刑法。
  当人们对专家学者们以法理代替法律给嫌疑人定罪的观点提出质疑时,由于他们的声音大,他们就说,你们不懂法律!看来,只有某些专家学者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他只讲他的法理,才是懂法。
  但法理是不确定的,所以更大的危险在于,依据法理很容易给更多的人定罪,造成人人自危,最终这种方式可能会危害到我们国家的根基。
  柳宗元曾讲过,苛政猛于虎。
  在我国法治过程中,口治猛于人治。
  必须立即制止这种口治大于法治的不正常现象!
  人民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怕别人说自己不懂法,你只要认真地阅读法律,用法律为武器与企图用法理随意地给人定罪,令人人自希的某些专家们作斗争。

2009-10-09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0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有效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营销服务部提供营销服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司在开办农村人身保险时,必须提供客户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应包含责任免除、退保条款和犹豫期等项内容。

  本通知生效前一年内签订的尚未回访的保单,在本通知生效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强化其保险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局(所)、各种技术服务站的网络服务优势,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统一制定的统计指标,建立相应的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客观准确反映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

  六、保监局应将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为分类监管的考虑因素,对辖区内多次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

  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县及以下网点的监督。

  七、保监局应充分发挥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农村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信息和诚信记录管理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八、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8号

财政部


财政部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和凭证式(一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3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31%,2011年2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2月28日发行结束,3月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2月24日、8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41年2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2月24日至2月28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1年期120亿元,票面年利率3.45%;3年期300亿元,票面年利率5.18%;5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5.75%。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21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4%计息;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2.6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6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2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49%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和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