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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王姗姗

时间:2024-07-04 18:5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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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王姗姗


问:蔡某欠了我一笔钱,中间有担保人李某,我将蔡某、李某共同起诉到法院,法院受案后,法官对我再三做工作,叫我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我最后答应了,撤诉申请是这样写的“我要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不再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定后,没想到蔡某跑了,我又重新起诉了李某,这时法院能受理吗?
答:在撤诉申请中的这些承诺不能作为你对李某放弃担保权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你撤诉的程序没有什么问题,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你写道“不再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被视为撤诉内容的一部分,而不应当被视为是对李某做出的放弃追索权利的承诺,因此你仍然对李某享有追索权。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你有权利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如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你可以在上诉期内依法上诉。这里的上诉期有一个时间限制,从一审裁定的次日起十日内。当然法院在一审裁定中应当告知这一点,否则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起算。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


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2007年11月6日以粤公通字〔2007〕284号发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组成,负责全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相应成立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

  第三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第六条 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提供。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全市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

  第七条 各地竞价发放小汽车号牌的次数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月不超过1次。

  第八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拍卖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每3年公开招标1次。

  第九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竞投规则由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相关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按规定选取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核定每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公安部门应将有关号牌号码予以锁控。

  第十一条 各地每次竞价发放号牌,应当提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号牌号码、竞投底价和竞投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竞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竞得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竞得权,该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将每次实际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书面通报给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审核竞得人提交《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和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竞价成交号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放弃已成交号牌和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若连续3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公告收回号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公安部门解除锁控,提供给群众随机选用。

  第十五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卖,不得转赠。

  第十六条 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有关政策,致使竞得人不能按成交号牌号码办理注册登记的,由竞得人向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公安部门审核后,向竞得人退还应退的号牌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具体办法由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组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竞价发放号牌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竞价发放号牌所得收入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等支出。具体收支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市0104浮尔顿大厦
国内税务署
徐藉光署长先生:
尊敬的徐先生:
  根据最近的商讨,我很高兴地确认以下几点:
  1.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及其地方附加税。
  2.这一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的收入。
  3.“国际运输”一语是指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以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之间以飞机经营的运输。
  4.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是指旅客运输、邮递、装运牲畜或货物所取得的收入。
  我将高兴地从你那得到类似的确认。
  诚挚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局长
                             金 鑫
                             (签字)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西城区三里河税务总局
金鑫局长先生:
尊敬的金先生:
  谢谢你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来信。我高兴地确认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共和国将免征所得税及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和附加税的税收。
  2.这项免税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的收入。
  3.“国际运输”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以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新加坡共和国各地之间以飞机经营的运输。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在新加坡共和国取得的收入是指旅客运输、邮递、装运牲畜或货物所取得的收入。
  诚挚地,

                           新加坡共和国财政部
                            国内税务署署长
                             徐 藉 光
                             (签字)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