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中小企[2002]64号
关于对典当行经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对各地典当行的经营、监管以及协会筹建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2001年本地区典当行经营情况、业务走向、营利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并按《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求统计登记。
二、2001年各地新设典当行(经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对尚未开业的请说明原因。
三、各地区2002年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地区典当协会的筹办情况。
五、接本通知后,请即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5月20日前报我委(其中典当行监管工作安排意见一式三份)。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张伟、王海林
电话:63193137 63193139
传真:63193115
电子邮箱:fagui@chinasmb.gov.cn
附件: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
2001年典当行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设立日期
经营许可
证编码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职工人数
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典当余额
利税总额
利润:
主要经营
品种
房地产
金额: 机动车
金额: 艺术品
金额: 有价证券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手表
金额: 金银饰品
金额: 生产资料
金额: 其他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东持股
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另一份留省经贸委。
2、2001年批准设立的典当行也填写本表。如设立后没有开业的企业,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3、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将其数据计入本企业。
4、企业数据以2001年实际经营额为准。新批设典当行的数据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八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
为吸引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确保“两个提前”、“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范围
与我市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聘请政府顾问。
二、聘请条件
1.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2.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三、聘请程序
1.相关主管部门就聘请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由主管部门提出2--3名候选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拟聘人员1--2名;
3.征得聘请人员同意;
4.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拟聘人员材料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5.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顾问聘书。
四、市政府顾问工作方式与职责
1.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提供咨询服务;
2.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3.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5.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6.每年来我市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五、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向每一位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1万元。一般性咨询不再付费;
2.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3.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4.受我市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报酬另付;
5.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聘期与解聘
1.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两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2.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一年内未履行顾问职责的。
七、管理
1.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市政府顾问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2.市引智办的主要职责
(1)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并进行汇总,送市领导参阅;
(2)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定期将市政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
为吸引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确保“两个提前”、“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范围
与我市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聘请政府顾问。
二、聘请条件
1.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2.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三、聘请程序
1.相关主管部门就聘请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由主管部门提出2--3名候选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拟聘人员1--2名;
3.征得聘请人员同意;
4.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拟聘人员材料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5.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顾问聘书。
四、市政府顾问工作方式与职责
1.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提供咨询服务;
2.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3.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5.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6.每年来我市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五、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向每一位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1万元。一般性咨询不再付费;
2.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3.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4.受我市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报酬另付;
5.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聘期与解聘
1.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两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2.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一年内未履行顾问职责的。
七、管理
1.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市政府顾问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2.市引智办的主要职责
(1)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并进行汇总,送市领导参阅;
(2)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定期将市政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