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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编审规定

时间:2024-06-03 07:5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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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编审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编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审计组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派出审计组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对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情况的揭示;采取的审计方法和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四)审计评价意见。如: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围绕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对被审计单位应负经济责任的评价等;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及其依据;
(六)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时提交煤炭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煤炭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对审计报告,指定专职或兼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定,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根据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示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单位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公文交换工作是党和国家党务、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政令、信息和机要文件传递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九日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



是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文件交换、信息传递的重要场所。为了强化公文集中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机要交换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城区(不含双阳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长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负责对机要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进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四)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研究公文集中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集中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部门或单位之间在公文交换过程中出现问题,经

相互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交换站负责协调、裁决;

(三)按有关规定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奖惩;

(四)对机要交换人员在交换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和评比;

(五)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

的交换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选配机要交换人员,须事先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填写《机要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送交换站,经批准后,应到交换站办理注册、领证等手续。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机要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机要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注册、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机要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公文交换单位要积极支持交换站的建设和工作,并按时交纳机要交换服务费。

第四章 机要交换人员

第十三条 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固定职工。

第十四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机要交换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收发机要文件或带有编号信件必须持附有条形码的本人机要交换证,以便扫描器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机要交换证、条形码身份标签和文件箱钥匙,证件和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交换站报告。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交换证件和钥匙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文件箱钥匙参加交换。

第十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认真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并要直接返回单位,不得中途在外逗留。在途中如发现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文件可以进行交换: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各部委、省、市直机关,城区(不含双阳区),以及驻长有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的各类公文;

(二)经交换站报上级批准的其他单位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物品不得进行交换:

(一)绝密文件、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到的文件;

(二)公开或内部出售的书报、刊物;

(三)私人信函、货币、有价证券;

(四)各类传单、上访信、贺年片(卡 )、挂历、纪念品;  (五)转退邮政渠道传递的文件、信函、资料和刊物等。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周三除外)为每日上午九时至九时三十分。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对标有密级的文件和编号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字(电子签收)手续;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编号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字(电子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

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文件没有装封或

装封不严的,以及误投的文件,收件人有权拒收;

(五) 邮寄的信件必须填写完整地址、邮政编码、收信人等内容,并用胶水封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交换站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表现好的个人除进行通报表扬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写书面检查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直至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暂停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参加公文交换;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1年6年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案外人保全异议是否成立、不应诉和执行问题

杨东


  某甲在去年10月底看中一套房子,房东是外籍华人,当时在11月9日通过中介公司与他签订了买卖居间协议,支付了5W定金并约定12月25日来沪签订买卖合同。12月20日得知房东已经来沪并无意向将房子卖给甲,而已经找好了下家以更高的价格打算出售,于是在等待到12月25日房东也没来签定合同,之后甲向法院提诉讼,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因一个多月的等待丧失了在同等时间选购同等房屋的差价损失,并在12月29日保全了房东的财产。
  由于是房东已经人在国外,他在12月29日已经与另外一个下家办好了所有的买卖手续将过户资料送到了交易中心,财产保全是1月4日生效的,而前几天法院来电话说保全案外人提出异议,这里的案外人就是那个下家,因为他们已经付清了所有房款,并与12月29日实际居住进去了,所以实际这套房子虽然产权证还没来得及过户,但实际已经是下家的房子了要撤销保全。法院还要求将诉讼全部翻译成外文通过领事馆的途径送至他国外的地址,该案正在进行中。
  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该案碰到二个问题,其一,财产保全异议是否成立?如果保全异议成立,那么该案执行上会很棘手。那么法院对于保全异议时如何审查的呢?这是当前各地法院在保全过程中普遍遇到的一大难题,因为这既涉及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利益的权衡,亦涉及对相关事实和实体法律性质的准确判断。结合本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未正式变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优于债权,且基于审判实践对保全有限审查原则,法院应裁定予以保全,除非案外人为善意第三人,有明显优势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的权属、实际占有状况、全部房价款支付流水等。实践中律师也遇到此类问题,一般应多和法官沟通,尽力去达成共识。
  其二,涉及应诉和执行问题,由于该案被告系外籍人士,送达程序较为复杂,极有可能不出庭应诉。应不应诉,完全在于他本人,外因也只是能影响很难决定,建议告知其法律后果。杨东律师建议在签订买卖居间协议时,应附加书面签字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尤其对于外籍人士,应建议找个本地朋友或律师作为代理,这样既方便送达,又方便日后问题的处理。当然如果能来应诉,那么执行判决就会很顺利了。

(作者系上海市房地产注册经纪人、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联系电话134825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