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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5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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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其中年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166个。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国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争市场,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同时,由于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大多数生产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有些小炼油厂还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名变相走私;土法炼油屡禁不止,危害严重。此外,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加油站重复建设严重,管理混乱,导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也一律予以取缔。此项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一)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
(二)对《通知》下发前建设,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关闭后,其原油分配计划指标暂安排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清理整顿合格的炼油厂。
(三)对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没有加工装置、倒卖原油指标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计划。
(四)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不得给予信贷支持,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对上述列入关闭范围以及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小炼油厂,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原油供应,停止银行贷款。有关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小炼油厂,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三、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
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国家计委在研究提出年度全社会原油总量平衡调控目标时,要把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纳入总量,统筹安排。
四、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一)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下同)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要停止其原油供应。
(二)对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在1999年内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严格自律,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环节,规范经营,加强对各级石油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四)军队、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等专项用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将直供的成品油进行经营的,取消其成品油直供资格。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
(五)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五、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要依法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各类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惩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偷漏税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取消不合格加油站(点)的经营资格。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同时,要在成品油零售过程中逐步推行成品油集中配送、连锁经营方式。
六、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石化局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石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对非法采油、土法炼油、违规建设、违法经营的小炼油厂,以及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小炼油厂,逾期未按要求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扣减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有关税收收入的返回数额,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对所属小炼油厂和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牵涉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景点门票不涨价,北京发改委这颗定心丸给得好

杨 涛

4月12日,针对有媒体报道的国内部分景点将在五一期间涨价的消息,北京市发改委新闻处处长王岩十分确定地表示:“五一期间,北京市旅游景点门票不会涨价。”(《新京报》4月13日)
北京市发改委之所以会作出这个表态,源于有媒体报道,说在“五一”节期间,国内许多景点的门票都要涨价,如张家界武陵源区、四川省九寨沟风景区和黄龙风景区的门票都要涨,同时也提到北京故宫旺季门票也由每张60元调整为100元。北京市发改委为此出面澄清,五一黄金周期间,北京市旅游景点门票将不会涨价。并且,就是北京市世遗景点门票,尽管在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京召开“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后,出台了一个调价方案,但目前正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反正近期内不会提高景点门票价格”。
笔者认为,北京市发改委给游客们的这颗定心丸给得好。如果其他媒体报道的一些省份的景点门票涨价属实,而北京市能在这起“涨风”的潮流中保持自己的立场,不盲目涨价,体现了首都的“海纳百川”风范,也让全国人民能真正感觉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是的,许多景点要生存、要发展,必须要从经济利益考虑,来安排自己的运营。因此,在“五一”期间,当游客多的时候,景点处于供不应求,景点就可能调高自己的门票价格,最大程度地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也好,旅游景点也好,也不能光考虑自己的经济效益,也应当适当承担“社会责任”和为公益服务,不能过份趁人之危牟取暴利,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和满足社会福利。况且,许多景点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物质与精神财富,是全国人民的财产,这方面景点本身和政府的社会责任更强,要让全社会的人都能有能力去接受教育和观赏。北京市表示景点不在“五一”期间涨价,从客观上促进了全国人民的福利,值得嘉许。
其次,我们还要说的是,景点的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门票要涨价,还要考虑涨价的合理性的问题。对于许多景点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的景点,其价格可以说是《价格法》规制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不是说不能涨价,但并不能随随便便说涨就涨,必须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物价的变动以及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而且景点所得的收入也应当有个合理开支。有评论就认为:景点在涨价前是不是要先接受审计?因此,北京市在涨价的合理性没有解决前景点不盲目进行涨价,又是其亮点之一。
再次,景点的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门票要涨价,在程序上也要具有合法性,要等到公众的认同和法定的许可。去年,北京市为调高“世遗”景点的门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在京召开“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后,之后形成了一个调价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尽管许多人对这次听证参加的人员、调价的内容和必要性等等方面存在大的争议,但这毕竟征求了一些民众的意见,让全社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依照了法定的程序,而不再是像以往一样秘密操作,自行作主。此次,在市政府还没有明确答复调价方案以前,发改委表示不会涨价,这也是体现了对民意和法律的尊重。
最后,北京市发改委这一表态,也体现了政府在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进行规制和管理的负责任态度,体现了政府职能的一种回归和到位。正如4月12日《新京报》的社论指出,“需要回归的,指的是地方政府应该摆脱地方经济利益的局限,更多地考虑全国的公益和整体利益;需要到位的,指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应更多地予以一种原则性的、权威性的指导和监管,避免各地在无序和失范当中,进行专断而非法的门票涨价。”那么,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的旅游景点在没有听证、在没有论证涨价的合理性以及没有获得合法性前,不允许景点随意涨价,可以说是履行《价格法》所要求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回归和到位。
我们期待着全国各地的旅游景点在五一黄金周期间,都能好好地向北京学习,不要盲目乱涨价,多考虑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为公益服务,就是要涨价也别乱跟风,至少要在解决涨价的合理、合法性再考虑。为此,有关的地方政府必须要尽到应尽的责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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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按有关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支付补偿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地、林木,是指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业用地、树木。
第四条 使用集体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砍伐城市、建制镇内的树木和占用绿地的补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使用有收益的国有林地给林地原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砍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补偿费,以及林地被占用后林地上林木以外的附着物损失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补偿费的标准公布之前,有关补偿事宜,国家机关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林业单位收取的有关补偿费用,按照省政府有关育林基金的管理规定,纳入育林基金管理,专项存储,专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违者按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收取的属于该组织的补偿费用,由该组织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按本规定收取的补偿费用,由个人自行支配。
第九条 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法取得的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侵占合法的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