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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7:2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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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2]1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 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答复的组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处负责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等法律文书。

被委托单位全权代理被委托事项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日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有关行政执法处;

(二)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被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行政执法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主管厅长签发后,提交复议机关。

第六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本厅委托政策法规处和有关行政执法处各一名负责人员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开庭审理复议案件时,由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厅出庭。

第八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确定具体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厅长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机关。

第九条 被委托单位确定的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本厅同意,作为本厅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两名委托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人为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领导。

第十条 因被委托单位就委托事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由被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被委托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复议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各试点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新农保工作要统筹安排,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区试点工作;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保障新农保政策的实施;确定村级新农保协管员,协管员由村委会干部兼任,协管员工作经费补贴由市、县财政承担。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农保政策、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试点市、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试点工作期间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级新农保协管员负责本村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项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和监督新农保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农业户口和提供农村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属于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应当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

  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当〖JP2〗地市、县财政分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文昌市、保亭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5至2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县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级或者2级伤残的残疾人,由当地市、县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当地市、县财政按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当地市、县政府自行制定。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统筹账户用于个人账户资金在划转、退还等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补贴资金以及承担个人账户支付风险。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新农保缴费程序和财政补贴程序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

  试点市、县、区要为参保人员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新农保参保缴费登记证书,并做好缴费记录。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

  第十条 凡补缴应缴未缴期间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和本办法施行之日时距60周岁不满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后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省人民政府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不给予补缴金额的补贴。

  第十一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统筹账户支付。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时,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
  农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养老金的发放应由省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第十四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村级新农保协管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报告死亡人员名单。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死亡人员信息后,上报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四章 制度衔接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参加了老农保(以下将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简称为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当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参加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经个人申请,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后,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的,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市、县级统筹管理。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逐步健全新农保制度,探索建立农民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保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新农保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新农保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侵占新农保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者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四)擅自减少或者增加个人账户金额的;

  (五)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保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村级新农保协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新农保基金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及村委会成员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当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点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试点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7〕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小型水库防汛信息报汛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度汛安全,根据赣府厅发[2007]6号和吉府办字[2006]1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吉安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吉安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小型水库(指小(一)、小(二)型水库,下同)安全管理,促进小型水库防汛信息报汛工作规范化,确保小型水库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确保小型水库度汛安全,特制定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以下简称报汛员)管理办法。

一、 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选聘

(一)选聘应具备的条件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认真学习和掌握水库报汛及管理有关业务知识,能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职责。

2、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年龄25—50岁之间的男性。

3、能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如使用手机,发手机短信等)和使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如摩托车、自行车等)。

4、 在水库受益区距水库较近的自然村中,有通讯工具的村干部或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村民或乡(镇)水管员中选聘。

(二)选聘的程序

1、选聘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人自愿报名,受益区自然村选拔(一名)推荐,行政村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如乡(镇)水管员选聘为报汛员,每人只能担任一座水库的报汛员,且须乡(镇)政府商县(市、区)防汛办确定。

2、原则上每座小型水库至少选聘一名报汛员。

二、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工作职责

1、学习《防洪法》和《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掌握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按规定定期检查水库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水库安全行为。

2、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汛任务。

3、每年3月底前要对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除坝面灌木杂草,保持坝面干净整齐,以便观察水库险情。

4、每年3月底前要对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的安全状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乡(镇)防汛部门。

5、坚持巡查制度,准确及时填写工作日志。不论汛期或非汛期,凡遇降雨或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必须每天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强降雨(指6小时降雨量50毫米和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以下同)和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或启动零报告时,必须每日上午8时和下午5时前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未发生降雨及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汛期(4月-9月)逢双日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非汛期(10月-次年3月)每周五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当工程发生险情时,视工程险情,加密巡查,并准确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乡(镇)防汛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6、严格执行报汛制度。不论汛期和非汛期,凡遇降雨或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必须每日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降雨和水库运行情况。当辖区内发生强降雨 或启动零报告时,必须每日上午8时和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降雨和水库运行情况;发生强降雨每6小时记录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时间顺序2:00、8:00、14:00、20:00)。未发生降雨及库水位在汛限以下,汛期(4月-9月),必须逢双日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水库运行情况,非汛期(10月-次年3月)必须每周五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水库运行情况。乡(镇)防汛部门接报告后必须及时汇总报县防汛办。

7、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和疏散群众。

三、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管理与考核

1、小型水库报汛员实行一年一聘,由乡(镇)政府发放聘书。聘书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制定。

2、报汛员按要求选聘后,每年汛前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培训。培训内容:《防洪法》和《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库工程的基本知识,水库安全管理,险情种类及抢险有关知识,水雨情报汛有关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发上岗证,持证上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报汛员签防汛任务书。

3、报汛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要求巡查水库安全和报汛,做到情况准确及时。漏查、漏报一次扣100元补助费,并通报批评;漏查、漏报二次、瞒报一次或发生责任事故,给予解聘,停发补助费;发生事故的,还要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防汛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对报汛员工作定期检查或抽查

4、报汛员汛期原则上不准外出,非汛期如要外出,应向乡(镇)府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5、报汛员工作由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合格者

由乡(镇)政府续聘,并上报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申请发放一年补助费。

6、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报汛员档案,纳入微机管理,并上报市防指备案。

7、如报汛员在聘用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各地应当及时按规定补聘,不得空缺。

四、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报酬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报酬,即省补助小(一)型水库每年每座1000元,小(二)型水库每年每座600元;在此基础上,市、县(市、区)仍将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吉府办字[2006]1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套。

各地要落实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核定,年度考核后由乡(镇)负责发放。每年的3月底由乡(镇)政府统一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理领取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补助费手续。

各地山塘水库、民营小电站,特别是下游人口密集以及交通要道沿线的重点小山塘水库报汛员的选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确定建档,报市防汛办备案。小山塘水库报汛员的报酬参照吉府办字[2006]1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