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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3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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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文资[2012]9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管理,明确支持重点,依据现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特发布本通知。

  一、指导思想

  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发挥国有资本杠杆作用,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产业全面振兴,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本通知适用于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已纳入中央资本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扶优扶强。资本预算支出要集中资源,培育一批有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及企业集团。

  (二)突出重点。资本预算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当年财力,优先支持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符合本通知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三)注重效益。资本预算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资本预算支出重点

  (一)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出资购买、控股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所有权、控股权,或通过合并成立新企业。鼓励拥有多家出版社的部门(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出版社,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出版集团公司。对于企业为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直接支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推进文化科技和内容创新。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进行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数字出版、网络传播平台、移动多媒体等项目建设,进行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文化原创产品生产,以及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推动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的关键技术研发。对于项目建设、产品生产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对于技术研发,采取费用性支出方式支持。

  (三)推动文化“走出去”。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对外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对于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建设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四、资本预算编制与审批

  按照现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文资办)指导中央文化企业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编报布置。每年6月下旬,财政部(文资办)根据编报年度中央资本预算建议草案相关通知要求,向中央文化企业下达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通知,组织编报下一年度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二)项目申报。每年7月下旬,中央文化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企业级次逐级编报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确保各项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经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

  (三)项目审核。每年9月下旬,财政部(文资办)根据财政部(企业司)确定的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编制数,按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审核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项目,对于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审核完成后,编制资本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四)预算批复。财政部(文资办)根据财政部(企业司)批复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批复中央文化企业。

  五、资本预算执行与决算

  (一)中央文化企业收到资本预算资金后,纳入本企业预算管理,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每季度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推进项目实施,确保资本预算支出进度。

  (二)对于确需做出调整的资本预算,中央文化企业于预算执行年度7月底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文资办)审核后,报财政部(企业司)。审核通过的调整事项,财政部(文资办)批复中央文化企业。

  (三)财政部(文资办)根据各项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申报的预算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在资本预算项目完成后,及时向财政部(文资办)提交项目结项报告,财政部(文资办)审核后,报财政部(企业司)。

  (四)每年3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全面说明本企业资本预算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相关措施,报财政部(文资办)。财政部(文资办)编制中央文化企业资本决算草案,报财政部(企业司)。

  六、资本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与资金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文资办)负责指导中央文化企业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本预算的重要参考。

  (二)中央文化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资本预算资金,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中央文化企业违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2012年7月23日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1980年1月1日,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主要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维护和提高设备质量,保证正常的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并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强运输生产能力,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加速设备现代化,对原有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一、计划范围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设备大修和基本折旧率提取。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每年安排的费用,由铁道部统一计提,统筹安排。路局所属工附业折旧基金由路局自提自用。
大修计划的范围主要包括:
1、铁路运输设备和建筑物按检修周期和固定资产状态进行的大修理;
2、恢复原有设备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为提高现代化水平而采用的先进技术和装备;
3、生产房屋大修在较大城镇,为节约用地,或配合城市规划,根据生产需要,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五以内;
4、住宅房屋大修,经铁路局批准需移地大修,平房改楼房的可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执行(工程部门可比照办理);
5、运输设备大修可与更新改造工程结合进行;
6、为了改进机车车辆性能和缩短机车车辆检修时间,单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加装改造和新增互换配件。
更新改造计划的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置或重建;
2、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3、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
4、综合利用原材料,治理“三废”,环境保护等需要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5、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6、改建、扩建项目内新增的生活房屋以及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新建急需解决的住宅和单身宿舍;
7、战备建设和其他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及零星设备购置。
二、安排的原则
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安排要根据以下原则:
1、在加强设备维修的基础上,设备经过检查,质量状态良好,可延期大修。经过检查,如在技术上和经济上设备已不宜继续使用,可安排更新。
2、要结合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推广采用新技术,加快铁路现代化,加强运输生产的薄弱环节,提高综合运输生产能力。
3、要注意改善职工生活,修建职工住宅、单身宿舍、公寓、文教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及其他生活等设施,处理好发展生产与提高职工生活的关系。
4、要注意做好经济比较,讲求经济效果。对各种建设方案,不仅从技术上,而且从造价、建设时间、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经济效果上,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要加强科学研究,总结经验,从标准、规程、方法制度等方面改进并提高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
三、设备、项目调查
设备、项目调查是编制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基础,要形成制度,固定下来。
设备、项目调查的目的在于摸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运输生产能力、效率以及需要安排大修、更新改造的情况。
设备、项目调查,各级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或两次,由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包括基建、设计部门)、吸收有关基层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经调查研究后,对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按轻重缓急,主次先后,进行综合平衡,分类排队,纳入计划。需要编制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也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四、计划体制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体制,在保证统一计划的前提下,由铁道部、铁路局、分局分级管理。
铁道部集中管理全路重大项目、有关局协作项目以及与发展先进技术等有关的项目。
为扩大铁路局的计划管理权限,保证铁路局有稳定的资金条件,铁道部根据各铁路局的固定资产数量、状态,担负的运输任务量,并考虑其他有关因素,规定一个费用总额,即:各局有权安排的年度大修费限额和更新改造费限额,使各铁路局掌握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加强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搞好规划,早作安排。
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各级单位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审查,提出平衡意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全面安排,统一上报并下达。
年度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如有结余,属于铁路局安排的费用,由铁路局在次年计划继续使用;属铁道部指定的项目,由铁道部在次年计划中安排。
线路大修工程中,轨排基地可在大修计划中安排。
为了加强准轨货车厂修及厂修兼改造计划的管理,厂修计划由部车辆局掌握,统一清算。
五、计划的编制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比照基本建设,采取两上两下的办法。
(一)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布置,每年自下而上提报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基层计划建议经逐级审查,综合平衡,铁路局将属于铁道部管理的项目报铁道部。
部直属单位也于同时将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报铁道部。
报部的计划建议,应说明各项计划建议项目的根据,其中:
改扩建工程应说明理由和具体的经济技术核算根据;
装卸、养路、修车机械化应有设备清单和投资效果;
线路换轨大修、铺设无缝线路、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等项目应提出单价分析表。
(二)铁道部经全面安排,综合平衡后,于年前将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批准下达给各铁路局和直属单位,逐级下达基层单位据以编制年度正式计划。正式计划逐级上报核备。
编制年度计划前必须做好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办法比照基本建设办理。
各铁路局及部直属单位编制的计划任务书应在列入年度计划的前一年报铁道部,由部及时组织审批,并进行勘测设计。
为做好设备购置计划与设备供应的衔接,克服设备购置的盲目性。各铁路局在编制年度计划建议时,要根据基层单位逐级上报的设备购置数量,由各业务部门分工审核,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核实设备申请数量,分出批准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和零星设备购置,由物资部门向铁道部提出设备申请计划。未经计划部门落实款源,审查同意,各单位不得购置设备。
六、计划管理
所有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包括设备购置,一律纳入计划,综合平衡,统一安排,不许搞计划外工程或购置。
在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计划,要按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年度计划不许变更或任意超支。如发生超支,由各单位在次年费用中解决。
要加强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计划管理,严肃计划纪律。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
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分析,计划的考核等,比照基本建设的办法办理。
年度计划中每个大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按季度安排出工程进度和费用,财务部门据以拨款。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1999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在适用法规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
第四条 法规解释的内容不得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第五条 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 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机关应将请求解释的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市人大法规委员会,由市人大法规委员会进行登记后,根据法规类别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法规解释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对法规解释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应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然后会同市人大法规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中,发现需要对被提请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终止法规解释案的审议,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情况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法规委员会提出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依据法规授权作出的法规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应将解释性文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释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