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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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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一九四八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一九五三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一九五五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一九六六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一九四八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一九五三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一九五五年所立“遗嘱”无效。
此复。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计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以海关总署第71号令对外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主管海关为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关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海关内部对企业的共管机制。要求各海关主管关长牵头负责,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实施工作由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提出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经本关分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署;
(三)审定适用B类或C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组织本关区的实施工作;
(四)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总反馈的意见,维护本关区的企业数据库。
(五)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三、本办法强调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业务环节所做的有关企业的详细记录,例如,审单记录、查验记录、缴税情况记录、核销记录、稽查记录、调查和侦查记录等能及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随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四、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关于“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时,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总署将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参加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有关适用A类和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如何报送总署及如何在全国海关范围执行的问题,总署监管司和通关司将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下发。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企业年进出口额标准以海关统计为准。
六、《企业状况调查表》(见附件)是由总署原稽查司与社科院共同设计的,并配套开发了“企业分类评定系统”。该系统已在部分海关试用。因此,各关在审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时可参考使用该系统,操作时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同时,总署将进一步完善该系统。
尚未领取该系统软件的海关请尽快向总署监管司申领。
七、为发挥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企业自警自律方面的作用,各关在评审工作中务必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海关原自行制定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九、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需要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各关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的联系配合,听取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工商和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努力,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卷号 dd--------
编号 Od--------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 关 总 署
1996.3.1
调查说明
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决定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的状况作一次抽样调查,其目的在于改善海关监管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使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被调查企业务必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及时上报。本调查表是否填写正确,能否按时上交,将作为企业年审考核指标之一。本次调查填写内容仅供内部使用,调查人员将负责保密。
一、总体要求
1.无空白。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2.唯一性。一个栏目只能有一个选择,不能出现多个。
3.准确性。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二、具体填写方法
填表时,可先复印一份作为草表填写,正式报表应整洁、清晰。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513 53d513
------ ------
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的园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
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②√代理报关③专业报关 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北京市中环东路46号
--------------------
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45%,应填写35。
5.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海关总署
1996.3.1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复填栏)
------------------------------------------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1d--------
(外贸注册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长途区号:--------
法人代表:------------填表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一、企业一般情况
1.企业工商注册地点
(请填写具体的工商注册地点)
--------------------------------------
企业工商注册地点的地理区划:
①东北 ②华北 ③西北 ④华中 ⑤华东 ⑥华南 ⑦西南 2d( )
企业目前的经营地点------------------------------------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
(请填写清楚具体的生产经营地点)
2.本企业或前身的成立时间(只填到年) --------年 3d--------
(1949年以前及1949年成立企业,一律填写1949;1949年以后成立企业,填写具体
年份)
3.企业当前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开业时间(只填到年) --------年 4d--------
4.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 ②代理报关 ③专业报关 5d( )
5.企业所有制的类别:
是否为国有企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不是国有企业
②军情部门开办公司 6d( )
③国家控股公司
④国务院直属部级企业及国家部属企业
⑤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企业
⑥地(市、县)属企业
是否为股份企业:
①不是股份公司 7d( )
②上市股份公司
③非上市股份公司
是否为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 ①不是三资企业
外方主要 形式| 8d( )
资金来源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
西欧、美国、日本 | ② ⑤ ⑧
港澳台韩 | ③ ⑥ ⑨
其他 | ④ ⑦ ⑩
*西欧包括:英、德、法、意、丹麦、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荷兰等
是否为集体企业:
①不是集体企业 9d( )
②乡镇、村办集体企业
③城市集体企业
6.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①没有采取承包管理②中方承包③外方承包 10d( )
7.企业有无下属的挂靠单位:
①有挂靠单位②没有挂靠单位 11d( )
8.企业环境
经营场所: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2d( )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3d--------
生产厂房: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4d( )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5d--------
生产设备: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6d( )
生产设备资产总额(按原值计,万元人民币)--------万元 17d--------
9.企业营业类型(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加工贸易型②贸易型③生产贸易混合型 18d( )
④服务型(通讯、饮食、房地产、运输等)⑤其他
10.企业经营范围(按工商执照主营范围填写)
11.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总人数(指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人 19d--------
管理人员人数(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数量) --------人 20d--------
12.企业生产能力评价:(生产贸易型或加工贸易型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填0)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的价值总额
(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 21d--------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自加工自整理比例(%) ----------% 22d--------
年企业利用进口原辅料生产产品的价值总额(万元人民币)-------- 23d--------
13.企业投资情况:(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企业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 ------------ 24d--------
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包括实物、无形资产等) ------------ 25d--------
三资企业的外方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不是三资企业填0)
------------ 26d--------
三资企业的外方资金到位比例 ----------% 27d--------
14.企业科技投入情况(万元人民币)
(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职工培训等费用;无,填0)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8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9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30d--------
二、企业财务状况(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填写)
1.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
工商注册资金总额 ------------ 31d--------
其中:国家资本金 ------------ 32d--------
外商资本金 ------------ 33d--------
法人资本金 ------------ 34d--------
个人资本金 ---------- 35d--------
2.企业年固定资产(万元人民币)
(按企业年度会计结算报表数目填报) ------------ 36d--------
3.企业税后利润(万元人民币;无利润,则填0)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7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8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9d--------
4.或:企业亏损额(万元人民币;无亏损,则填0)
年企业亏损额 ------------ 40d--------
年企业亏损额 ------------ 41d--------
年企业亏损额 ------------ 42d--------
5.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流动比率 ----------% 43d--------
6.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4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5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6d--------
7.企业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额)×100%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7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8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9d--------
8.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0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1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2d--------
9.企业向海关的纳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3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4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5d--------
10.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关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6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7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8d--------
三、企业内部制度
1.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人员的人数 ----------人 59d--------
企业财务主管的职称 ①会计员 ②会计师
③高级会计师 ④非会计系列职称 60d( )
是否建立财务总帐 ①是 ②否 61d( )
财务总帐的建立年限(指建立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2d--------
是否建立财务明细分类帐 ①是 ②否 63d( )
明细分类帐的建立年限
(指建立明细分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4d--------
财务帐册上是否贴有印花税票 ①是 ②否 65d( )
是否按规定按时接受中介机构审计①是 ②否 66d( )
2.企业是否建立进出口商务资料档案 ①是 ②否 67d( )
3.企业报关员总体的受教育状况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报关员占报关员总人数的比例----------% 68d--------
4.职能部门(处、科、室、部等)的数量(个) ----------个 69d--------
5.企业职员的受教育水平
(1)企业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0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1d( )
(2)企业进出口业务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2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3d( )
6.企业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有关人员调入调出人次之和;无,填0)
年度企业最高主管变动人次 ------------ 74d--------
年度企业财务主管变动人次 ------------ 75d--------
年度企业进出口主管变动人次 ------------ 76d--------
年度企业报关员变动人次 ------------ 77d--------
四、企业进出口情况(货值按万元人民币计;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1.年企业经营进出口产品类型
配额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8d--------
许可证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9d--------
2.年企业进口商品的贸易对象(国家或地区)
从“西欧、美国、日本”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0d--------
从“港澳台韩”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1d--------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2d--------
3.企业进出口业务量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3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4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5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6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7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8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89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0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1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2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3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4d--------
4.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5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6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7d--------
5.经营保税仓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8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9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100d--------
6.出口退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1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2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3d--------
备 注 栏
(企业可在备注栏中填写本调查表中的未尽事宜)
------------------------------------------------------------------
| |
| |
| |
| |
------------------------------------------------------------------
海关填写部分
复填栏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一、企业走私、违规情况(以结案为准;无,填0)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4d--------
违规次数 ------------ 105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6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7d--------
违规次数 ------------ 108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9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10d--------
违规次数 ------------ 111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12d--------
二、企业拖欠海关税款情况
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 113d--------
三、核销情况
年度到期合同核销的百分比 ----------% 114d--------
四、企业年审情况
年度 ①按期年审 ②不按期年审 115d( )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年度企业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制衡合理、报表规范
①经海关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116d( )
③未审定
2.仓库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7d( )
3.报关员、合同及各种单证资料等进出口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8d( )
六、海关对该调查企业的信誉总体评价
年度企业信誉总体评价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119d( )
七、本调查表(企业填写部分)填写质量主观评价
①合格 ②基本合格 ③不合格 120d( )
海关统计代码(两位):---------- 121d--------
调查表填写人: 调查表审核人:
稽查----------
关税----------
调查----------
监管----------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调查说明(海关)
调查问卷发放方法、数量及比例:上海800份、九龙800份、天津800份、黄埔(东莞)400份、拱北(中山)300份、石家庄200份;发放时应首先保证你关已评定的A类(信誉好)企业、C类(信誉差)企业全部发放到位;其余请你关按对外贸易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各占30%左右发放,其它类型企业占10%左右发放。
本调查表由企业填写和海关填写两部分构成。主管海关在回收调查表的企业部分后,应对有关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特别注意检查复填栏各项数据是否正确填写,然后在企业已填写完成的调查表的后面订上一份调查表的海关填写部分,并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有关项目。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28 113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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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圆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右侧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复填栏)
①按期年审②√不按期年审 11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深圳华海AB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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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56%,应填写35。
5.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6.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7.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 度 系 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调 度 计 划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 调 度 规 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 调 度 指 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电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