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
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
(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投资连结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保险公司在报备产品时,上述价格为产品报备时该投资连结保险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的账户价格。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关上述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随时更新。仅由于价格变化导致产品说明书的变更无需另行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行业按照有关市场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债券类别分为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和其他类别;“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基金类别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又包括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和混合型。
六、其他
(一)自《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2、《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
3、《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仲钨酸铵和钨酸有秩序的贸易协议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仲钨酸铵和钨酸有秩序的贸易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日)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之间的仲钨酸铵和钨酸贸易有秩序地发展,中美两国政府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一)中国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的四年内,依照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限额,对其仲钨酸铵和钨酸向美国市场出口实行管理。中国将根据规定限额发放出口证书(见附件二)。
(二)中国仲钨酸铵(美国关税税则分类号:ITEM 417.40,PART2C,SCHEDULE4)和钨酸(美国关税税则分类号:ITEM416.40,PART2B,SCHEDULE4)对美国出口,依照附件一规定的限额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之前的期限内将受到限制。
(三)从中国进口的仲钨酸铵和钨酸的数量,将依照限额并在进关之日或从仓库提出消费的基础上进行统计。
(四)除非货物附有中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的出口证书,否则美国将拒绝该批货物进关。但是,在一九八七年日历年度内来自中国的不附有出口证书的货物应准予进关。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内,进口数量按附件一的规定将不得超过42.5万磅钨含量。一旦一九八七年日历年度内的总进口水平超过170万磅钨含量,则所超部分应从以后年度的规定限额中相应扣除。超额进口部分将按照下列百分比从规定限额中扣除:
一九八八年扣50%;一九八九年扣30%;一九九0年扣20%。
二、
(一)任何年度的规定限额均可超过附件一所规定的额度10%,但所超数量须在下年度中相应扣除。
(二)美国政府一俟收到中国政府的通知,将尽快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整限额数量。
(三)倘若中国仲钨酸铵和钨酸的数量超过了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某一期限的限额数量,美国政府将所超部分推迟至该限额期限到期之后进口,但双方另有商定者除外。
(四)倘若从中国进口的仲钨酸铵和钨酸有可能超过附件一所规定的限额,美国政府将努力将此情况尽早通报中国政府。
(五)在任何两个相连的季度中,进口数量如不超过每个年度限额数量的65%,均可进口,且无须经美方事先同意。
三、倘若某年度出现配额未用完,其余额仅允许按该年度不超过5%的限额数量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四、倘若中国政府认为,由于执行本协议条款的结果,在美国进口仲钨酸铵和钨酸方面,中国同第三国相比被置于不公平的地位,则中国政府可向美国政府提出协商要求,以便使此事获得圆满解决。
五、中美两国政府将尽力确保本协议规定的限额具有充分效力。任何一方政府可就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问题提出协商要求,其中包括通过增加中国生产的三氧化钨(美国关税税则分类号:ITEM422.42,PART2C,SCHEDULE4)的进口、或仲钨酸铵或钨酸的转口、或通过这些产品的微小变更使本协议规定限额的充分效力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为此目的,要求协商一方的政府将提供此类协商所必需的有关事实资料。本条款项下的协商将在提出要求后的三十天内的彼此方便之时举行,但双方另有商定者除外。倘若协商表明本协议的宗旨正在受到损害,则在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六十天内,双方将就有关商品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阻止此类损害。
六、
(一)如果任何一方政府认为在本协议缔结之时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该政府则可提出协商,旨在讨论放宽或终止本协议条款的可能性。
(二)为解决在执行本协议条款中产生的细小问题,可作出相互满意的行政管理安排或调整。
(三)经双方同意,两国政府可以修改本协议的条款。
(四)任何一方政府在六十天前向另一方政府提出书面通知,则可全面终止本协议。通知书生效期自收到之日算起。
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适用于仲钨酸铵和钨酸的价格或生产;或适用于销售或购买仲钨酸铵和钨酸的公司之间货物分配。但按照出口证书的使用说明获得允许者除外。
八、
(一)为履行本协议,中国政府将迅速向美国政府提供仲钨酸铵和钨酸对美国市场出口的季度资料。该资料至少将包括:每份出口证书的编号、目的港、数量(以钨含量表示)和出口日期。应美方要求,提供容易得到的有关三氧化钨的资料。
(二)美国政府将迅速向中国政府提供此类中国商品的进口月报资料。该资料至少将包括:每份出口证书的编号、数量(以钨含量表示)和进口日期。
九、本协议将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华盛顿用中文和英文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韩 叙 迈克尔·史密斯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76号
2001-04-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具体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序号
税 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