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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21:1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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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31号令: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令第31号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准确、顺利地实施,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现决定废止3个部门规章(附件)。

附件:废止的规章目录

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1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19号)
2003年6月12日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布

2
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

(国家旅游局令第20号)
2005年2月17日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布

3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25号)
2005年12月29日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布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定,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切实搞好“七五”期间我省以小麦为主的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县,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择优扶持的办法,是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一项改革。这对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地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管好用好这笔专项基金,保证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择优建设、缺啥补啥的原则,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农业技术改造、推广等重点建设项目,以提高整个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提供更多更好的商品粮。
(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县的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农经委要牵头做好制订规划、安排资金、审批项目、督促检查等综合协调工作;正常工作按业务分工,由农业、水利、财政部门各负其责。
二、建设项目
(四)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上述项目所属材料、设备费及
技工工资补助,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县级和县以下事造改为位单业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可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
(六)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建设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晒场、种子精选加工设施、种子检验的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逐步形成良种繁育体系。为鼓励种子部门积极经营、示范、推广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优良新品种,经省、地(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
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增加智力投资,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技术培训的重点放在乡一级,以培训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适用技术为主。县级负责培训乡农业、水利、农机技术员,乡负责培训农民技术员。培训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和师资补助费等,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搞好县级农业、水利、农机等单位普及新技术的服务工作。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农机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由基地县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到期收回,继续作为普及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
的资金。
三、项目管理
(九)基地县建设实行项目的目标管理。一九九O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要求达到三千二百五十万吨,基地县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要由现在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二增长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七五”期间,每个基地县平均每年应增产粮食约一点五万吨。
(十)坚持按项目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粮食基地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和项目概算、年度资金预算,由地(市)汇总上报,经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
加以补救。
(十一)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和效益挂钩。为便于检查监督和明确责、权、利,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基地县在上报的建设方案中,要明确提出各级投资额、粮食增产量,并层层签订协议,明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协议书 的条款,由双方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商? ā?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二)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央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方和单位,都必须紧紧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把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不能搞无生产效益的重复建设。已有的仪器
设备和设施应充分利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三)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农口”的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并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
(十四)充分发挥多方面集资搞建设的积极性,国家、集体、农户一起上。纯属农户收益,其财力又可以承担的项目,一般应组织农户自建;集体可以联办的项目,一般应由集体联办或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以便集中专项资金投放于全局性、长效性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采取分
年度投资、年度内集中使用的办法,建一处成一处,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取得成效。
(十五)要按有关规定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的界限,无论农业和水利 ,凡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能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得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视录像等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设施。
五、资金管理
(十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联合投资分级负担的办法,各级配套资金的数额按省政府豫政[1986]74号文件执行,地(市)县应安排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确保落实兑现。凡地(市)、县配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终决算时按比例扣回省(含中央)拨款或抵顶下年度
拨款指标。
(十七)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八)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资金周转,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中央和地方投资总额中提出少量有偿使用资金,投放于经济效益显著,受益对象明确,经济责任清楚,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转作本级财政周转金,作为
发展粮食生产周转使用的基金。
(十九)省、地(市)基地县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对资金使用不当和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县,省即停
止下拨建设资金或进行必要地调整。




1986年10月23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2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
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5≤机号<№10 机号×130
机号<№5 机号×90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40
№5≤机号<№10 机号×30
机号<№5 机号×25
能效2级 机号≥№10 机号×35
№5≤机号<№10 机号×25
机号<№5 机号×20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风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风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离心通风机 离心通风机 离心通风机
轴流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机号
叶片形状 □翼型 □板型
3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4 风机出口是否带扩散筒 □是 □否
风机进口是否有进气箱 □是 □否
是否具有在运行中完成叶片角度同步调节的功能 □是 □否
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结构 □外转子电动机 □其他___
使用区
5 配套电机功率W
压力系数ψ
比转速ns
毂比Y
效率或机组效率(%)
噪音dB(A)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7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8 能效测试报告 效率测试值(%)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9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10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机号 配套电机功率w 压力系数ψ 比转速ns 毂比Y 使用区 效率或机组效率(%) 噪音dB(A)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报告编号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能效测试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效率或机组效率测试值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
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能效水平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产品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机号 推广量 补贴标准(元/台) 补贴金额(万元)
数量(台) 功率(W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
№5≤机号<№10 机号×130
……
机号<№5 机号×90
……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40
……
№5≤机号<№10 机号×30
……
机号<№5 机号×25
……
能效2级 机号≥№10 机号×35
……
№5≤机号<№10 机号×25
……
机号<№5 机号×20
……
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