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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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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要求,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注重效率,确保扩大内需、保障民生、项目建设等各项重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张掖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和时效性,根据《预算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预算部门批复预算。各预算部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有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时效性管理的直接责任,必须安全、及时、有效地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应充分体现保工资、保运转、重民生、促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推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单位公务消费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基本支出预算时,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报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使用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有效运转。
  第七条 预算部门管理的项目预算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对确需预留的项目资金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第八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时,属于本级支出范围的,应按照明确的项目和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收预算部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申请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及时拨付资金。属于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范围,且项目明确、具备实施条件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将预算指标全部下达到县区。
  第九条 对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指标和项目投资计划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重大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条 对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方式。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明确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项目尚不明确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预算分配意见,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拨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60%、 90%,11月底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于11月开始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7日内拨付或下达。对当年12月 15日之前财政部门追加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的外,最长不得跨两个年度结转。超过规定时限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经批准结转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下达、拨付完毕。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部门财政性资金支出时效性实行定期统计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内设的部门预算管理科(股)负责财政支出时效性日常考核监督和财政支出目标的落实。通报工作上半年分季度进行,下半年逐月进行。
  第十五条 对部门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度财政决算时兑现奖惩。对县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情况考核纳入“三奖一补”激励政策统一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未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处罚。
  (一)年度终了,虽最终达到整体支出进度,但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未达到规定的,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3%。
  (二)年度终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对剩余预算指标予以收回,并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3-5%。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按上述规定属于当年支出,但在年底未能实现支出的,年终决算一律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并对次年同类专项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0-20%。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预算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滞压、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相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应依法接受人大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所谓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是指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由于我国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数量庞大,而国家正在进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所以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非常活跃。
一、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历史回顾
(一)1984年到1988年的探索阶段
1984年7月,保定纺织机械厂和保定市锅炉厂以承担全部债务的形式分别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和保定市鼓风机厂,拉开了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序幕。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段时间国有企业并购的数量并不多。
(二)1989年到1996年的规范和发展阶段
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同年,国家体改委、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目的就是为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则。事实上,这两个文件对全国各地比较混乱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进行了有力的规范,使国有企业并购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三)1997年至今的国有企业并购高潮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国务院于1998年提出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两大目标: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在二十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围绕党和政府的上述目标和要求,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出现了一个高潮。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上述两个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为外资大规模参与国有企业并购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也使得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主体更加丰富,数量越来越多。
二、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动因
(一)消除亏损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主要动因是地方政府为了消灭亏损企业,而不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没有彻底分离的情况下,政府对国有企业并购就有着巨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关注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亏损企业的存在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潜在危险。为此,我国地方政府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而国有企业在没有获得完全自主权的情况下,都会屈从政府的意志,承担政府消除亏损、稳定社会的职能。当然,优势企业在并购亏损企业的时候,也会享受到地方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和债务承担的减免。
(二)避免在职人员失业
许多非上市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如果对这些企业进行破产,就会造成大量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产生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地方政府就寄希望于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让优势企业吸纳亏损企业的在职人员,避免将其直接推向社会。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一些非上市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顺利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造成企业效益低下,影响当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地方政府就让那些已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企业对其并购,帮助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改革的进程。
(四)提升核心竞争力
1990年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在其论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中首次提出著名的“核心竞争力”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概念基础上的“核心竞争力战略”。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能够在一批产品或服务上取得领先地位所必须依赖的能力”。核心竞争力理论引发了企业基本价值观的重新思考和思维方式的嬗变,并从更深层面和更长远的视角进化了企业的发展战略观,对我国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发生了一定的影响。许多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都是为了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完成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也是为了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方式
(一)无偿划拨
无偿划拨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产权无偿划拨给并购方的行为,主要是把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划拨,通过并购方的接管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或者是组建大型的国有控股公司。无偿划拨主要发生在同一级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国有企业之间。从一定意义上说,无偿划拨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并购行为,而是一种纯粹的政府行为。其结果只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和管理层的改组。
(二)协议并购
1.承债式并购
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方只需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不需要另外支付代价,而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承债式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资产一般都小于或等于负债。比如,在1997年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清华同方就承担了江西无线电厂一亿元的债务。但也有一些企业净资产是大于零的,这时进行承债式并购就要附加一些条件。比如,1997年渝三峡兼并成都造漆厂,其所有者权益为764.82万元。渝三峡以安置职工为条件进行了承债式并购。一般来说,并购方能在承债式并购中获得一些比较现实的利益,主要就是税收优惠和被并购企业债务偿还的优惠条件。比如,在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无线电厂所欠银行债务可停息挂账、7年还本。
2.购买资产式并购
购买资产式并购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实现的并购。一般来说,购买资产式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净资产大于零的情况。
3.控股式并购
控股式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来实现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在这种并购中,一般以并购方控制被并购方51%以上股权来达到控制的目的。价格一般以净资产和每股盈利为基础确定。此外,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没有改变,并购方只就其所持股份对目标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吸收式并购
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将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目标企业股东成为收购方的股东,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
四、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特点
(一)与中央政策密切联系
由于国有企业并购涉及到敏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使得国有企业并购与中央的政治决策密切相关。当中央出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并购的时候,全国的国有企业并购就会蓬勃发展。当中央不支持国有企业并购的时候,国有企业并购就会进入低潮。比如,1997年十五大的召开确立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的政策,当年国有企业并购的数量迅速增长。而在此之前,由于中央政策的不明朗,国有企业并购一直是不温不火。
(二)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的国有企业并购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国有企业的在人事、经营管理上与政府存在密切的联系,使得国有企业并购的最终决策者都是政府。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并购都发生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这是行政控制的必然结果。而国外的企业并购都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增强自身实力的企业自我选择行为。
(三)资产评估方法单一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采用四种基本方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充分,市场价格还不够真实,现行市价法无法普遍采用;清算价格法所适用的清盘情况并不多;而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普遍较差,使用收益折现法评估的净资产往往将低于账面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使得重置成本法成为国有企业并购中的常用评估方法。但是以重置成本法评估出的结果只能说明资产现时的购置成本,却不能揭示其赢利能力,这违反了资产是用于经营获利的基本准则,没有赢利能力的资产是不值钱的。事实上,发达国家已经基本不用重置成本法,而是采用收益折现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四)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
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有:第一,法律效力的层次较低,大部分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的层级;第二,法律条文过于简单,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规定,原则性条款和弹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差;第三,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缺乏协调和衔接;第四,相关法规稳定性比较差,经常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出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制定了《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和《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贯彻落实税收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工程管理、立项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监督监理和支持保障等。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金税三期工程组织机构由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工程办及其职能组和项目组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主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相关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二)负责审议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意见,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负责审定以总局信息办名义发布的与信息化有关的各类业务、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负责审议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协调处理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事务。
第八条 工程办是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在信息办指导下开展工作。主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厅、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相关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制定及修订,监控实施过程,使用各种工程管理工具保障工程成功。
(二)负责向领导小组和信息办汇报工程进展,提出工作建议,并汇总资源需求,提请信息办做出安排。
(三)推动、监控工程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启动、需求编写、规划设计、采购、实施、试点、推广,以及会议管理、预算和风险管理、资源分配等。
(四)管理项目的运作,对集中办公人员实施有效管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五)协调项目之间的关系,解决跨项目有关问题。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办设立综合组、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和采购组等职能组。
第九条 项目组是承担某一独立任务的工程组织单元,由工程办根据工程需要设立,一般由项目管理、业务、技术三类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一)对项目的交付成果负责,确保项目达到工程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项目目标。
(二)根据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项目计划,规划项目的进度和所需资源。
(三)负责向工程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源需求、项目问题和建议,协助办理项目采购工作。
(四)推动和管理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包括项目例会、问题跟踪、计划调整、人力资源、进度、质量、风险和里程碑监控等。
第十条 总局相关单位在金税三期工程中的管理职责分别为:办公厅主要负责预算资金支付,指导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主要负责需求与标准管理、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司主要负责预算审核,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办理财务有关手续;人事司主要负责金税三期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制定及落实;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在工程办框架内负责运维、安全、灾备、证书体系和北京、南海数据中心的建设,承担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实施工作;集中采购中心主要负责金税三期工程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采购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办负责组织完成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计划、组织、沟通、协调、执行、风险控制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 工程办应按照工程目标和范围,从工程任务、时间进度和里程碑、人力资源投入、预算、采购等几个方面全面规划和描述工程达到预定目标的途径,形成工程计划。
第十三条 工程办应有效组织和配置所需人力资源,明确各职能组、项目组的分工和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办应做好内部各职能组、项目组之间的沟通,划清职能组与项目组的工作边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向信息办、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办应做好与局内单位和局外单位的协调。每半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政部报告工程进展,向有关单位发送工程状态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办应根据工程计划,持续监控各个环节,及时调整工程计划,修正和优化工程管理的流程和标准,保证工程顺利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办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管理,做好项目结项验收和知识转移,配合相关单位对工程每个阶段进行验收和评估。
第十八条 工程办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产生的档案统筹管理,确保档案管理的完整性。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办根据发改委批复的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以及工程总体规划,提出金税三期工程预算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工程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出预算申请,包括资金总规模和组成,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招标采购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与初步设计无重大变化、工作过程中无重大分歧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立项手续:
(一)工程办提出项目建设初步建议。
(二)工程办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工程办根据论证意见和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四)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提交采购;同时,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对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有重大调整或工作过程中有重大分歧的项目,工程办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支付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立项手续:工程办提出项目初步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所有支付项目经财政部审批后,工程办向办公厅转交项目资金使用通知书和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外部因素变化或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取消项目或对项目内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工程办应按立项手续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办应建立台账,记录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程办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采购的信息化设备、产品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税三期工程完工后,办公厅会同工程办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类支付项目,工程办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成立项目组,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各项目组在工程办的统一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启动、执行、结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成立后,进入启动阶段。项目组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完成项目申报书报工程办审定。协助完成项目采购和其它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进入执行阶段。项目组在工程办领导下组织和推动项目实施,执行项目计划,以确保达成既定目标。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目标完成后,进入结项阶段。项目组准备项目验收所需材料,提请工程办进行项目验收和评估,协助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办理;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一体化”要求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有关条款和评标办法;精简流程,提高效率,主动适应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三十四条 在无重大分歧、无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项目采购时间(从接到采购需求到合同签订完毕)控制在8周内。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专门小组,专司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工作。

第七章 监督监理

第三十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接受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小组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金税三期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七条 工程办可聘请专业人士对项目档案和合同文本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工程办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金税三期工程有关信息。

第八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九条 工程办负责工作场地、办公环境和沟通平台等方面的综合保障。
第四十条 工程办协助人事司建立金税三期工程人才库,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培养核心工作团队,支持后续“一体化”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核、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中列明的数据中心(南海)土建工程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硬件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应用系统定制费、系统集成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障安全、追踪问效的原则,严禁挪用、挤占金税三期工程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编制年度预算要求,提出年度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的实施意见和项目预算,列入总局机关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纳入总局部门预算。
第六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编制上报“一上”预算建议数。工程办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办公厅将工程办提出的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列入总局机关“一上”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编制上报“二上”预算方案数。工程办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指标控制数,提出年度项目“二上”预算;办公厅将工程办提出的年度项目“二上”预算方案数列入总局机关“二上”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纳入总局“二上”部门预算。
(三)“二下”预算批复。财务管理司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向办公厅下达年度金税三期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办公厅及时将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抄送工程办及有关部门。
(四)预算调整。工程办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编报审核程序,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税三期工程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款计划。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财政部确定的支付方式,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九条 支付程序。
(一)直接支付程序。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逐级审核报至总局财务管理司。
属于基建项目的,需先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总局财务管理司。总局财务管理司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进行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将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二)授权支付程序。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办理资金支付,依据相关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注销及恢复。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应对年度预算资金剩余额度与财政部及代理银行进行核对,在年底予以注销。项目资金用款额度的恢复和使用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办公厅应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工程决算。工程或阶段完成后,办公厅应按财政部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四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建立专用台账。
(一)财务管理司、办公厅、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别建立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预算台账、资金支付台账、资金使用台账、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和合同执行台账。工程办统一设计台账的主要事项和指标。
(二)各单位台账的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由工程办牵头,财务管理司、办公厅、集中采购中心参与,按月进行台账核对,定期在工程办例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台账的设置和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财务管理司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预算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预算金额等。
(二)办公厅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付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付款金额(分期)等。
(三)工程办台账。应记录项目的启动、运转、验收、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集中采购中心台账。记录项目采购进度情况,包括项目采购启动、发标、评标、合同签署、合同执行及付款情况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购置的信息化设备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或软件的到货验收和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拨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具体流程包括:
(一)工程办组织资产使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到货验收工作,收集各验收单位反馈的验收单,填写《验收汇总单》,在项目到货验收完毕之后的合同付款审核环节,将《验收汇总单》随付款手续转交采购部门(含授权采购部门)。
(二)采购部门(含授权采购部门)依据项目合同条款办理付款手续,并在项目到货验收完毕后的合同付款环节,将付款手续连同项目主管部门转交的《验收汇总单》一并提交办公厅。
(三)办公厅在确认《验收汇总单》并办理付款后,将《验收汇总单》提交财务管理司。
(四)财务管理司根据办公厅确认的《验收汇总单》,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下达《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固定资产调出和接收单位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分别对调出和调入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的资金使用和形成资产,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监督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司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总局的相关规定,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办应根据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程办应定期向局领导报告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项目管理规范,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分为立项审批、采购、实施、运行维护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业务需求和技术实现“一体化”管理原则;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原则;项目管理各项工作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职能组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初步建议。
第六条 工程办项目管理组整理、汇总项目建设初步建议,报工程办审核同意后,起草成立项目组的文件,由工程办发布。
第七条 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专家论证资料,报工程办审核。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主要内容、具体需求(业务需求与技术要求)、在金税三期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定位(与其他项目的关系)、信息安全需求、运行条件、具体实施计划及初步预算等。
第八条 各职能组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业务、技术、预算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工程办综合组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条 项目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由工程办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由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办将项目申报书、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项目立项通知书等文档正式移交采购,由集中采购中心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三条 由集中采购中心按《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执行。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应用系统项目开发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进行过程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开发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牵头组织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工程办组织项目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工作。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十五条 技术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技术体系项目实施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明确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进行项目里程碑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实施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组织初验、试点、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工程办组织项目初验、试点、推广、终验工作。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项目推广后,移交税务总局有关单位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有关移交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 立项变更

第十七条 对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由职能组或项目组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包括追加项目、取消项目、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项目范围,申请格式同项目申报书),经工程办审核后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或《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变更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做好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工作,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择优适用原则。
第三条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硬件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组织架构

第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集中采购中心”三位一体组织架构。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等单位领导参加。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八条 采购工作组组长由集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担任,由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项目组、采购组及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工作小组组成。

第三章 采购工作组职责分工

第九条 集中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建采购工作组;
(二)负责办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手续及相关工作协调;
(三)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
(四)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合同商谈及制定;
(五)负责合同签署、合同保管及合同执行中有关工作的协调;
(六)负责保证金收退及付款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负责提供采购项目业务及技术需求;
(三)参与审核招标文件及合同;
(四)负责招标文件业务及技术问题澄清;
(五)参与开标、评标及合同商谈;
(六)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办采购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参与工程办项目组工作;
(三)负责与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四)根据集中采购中心授权,承担集中采购中心部分职责。
第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对采购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全程或重点监督;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采购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的采购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由采购工作组集体研究项目招标采购原则,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项目招标采购原则、评标结果、其它采购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评标委员会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职责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进入采购程序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立项目录”或“立项通知书”,并由工程办提交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招标采购原则
召开采购工作组会,研究采购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原则。
预算资金较大项目、技术复杂项目或有争议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采购及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审定招标采购原则
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定招标采购原则,确定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事宜。
第二十条 办理委托采购手续
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集中采购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定的委托采购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
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送集中采购中心会签工程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与投标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潜在投标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天前发出。
第二十三条 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开标;集中采购中心会同工程办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三)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活动,完成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评标结果
(一)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送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中心提请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定。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评标结果后,由集中采购中心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与执行
(一)根据评标结果,由集中采购中心完成合同初稿,送工程办会签。
(二)集中采购中心修定合同,并由集中采购中心领导按程序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中心及工程办各保管一份。
(三)合同签署后,由工程办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收退及付款
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工作,并按照合同条款和项目验收报告办理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金税三期工程其他有关采购规定和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后勤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后勤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内容包括:集中办公地点选择管理、人员后勤管理、工作环境管理、住宿餐饮管理、费用支付管理和设备耗材管理等。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坚持以服务为中心,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障安全、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集中办公地点选择管理

第五条 集中办公地点原则上应安排在金三环宾馆,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地点。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距离税务总局办公地点较近、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安全卫生、收费合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一)工作环境。基本办公条件是各种类型的会议室齐备,会议室宽敞明亮,配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投影仪、幕布等)。具体要求是:具有能容纳150-200人的大型会议室,15-20个能容纳10-20人的中小型会议室,能满足30人以上同时对外通话的总机线路,能满足150人同时上互联网。
(二)住宿环境。能满足集中办公人员最高峰时对房间的需要,房间宽敞明亮、清洁、安全、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床、床头柜、办公桌、办公椅、台灯、电视机、电话、网线接口、卫生间等)齐全。
(三)就餐环境。能提供集中办公人员最高峰时的就餐环境;能提供卫生达标、荤素搭配、主食副食花样较多、营养可口的食品。
(四)收费合理。在不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集中办公人员经费标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金税三期集中办公人员工作、生活、学习、锻炼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五)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组(以下简称综合组)应及时收集集中办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与集中办公地点管理人员沟通,督促其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集中办公地点应采用招标或协议方式选取。特殊情况下(如时间紧迫)可经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会议研究确定,报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在经费按项目归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后勤管理可采用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两种模式。集中管理是由综合组负责管理集中办公的后勤事宜;分散管理是由各项目组分别自行负责本项目的后勤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采用报表的形式报告工程办,综合组及时了解汇总各项目组的后勤管理情况,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人员后勤管理

第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人员包括:从总局各个司局抽调的专职和兼职人员;从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借调人员和上挂人员。所有集中办公人员汇总形成人才库。
第九条 集中办公所需人力资源由工程办从人才库中调配。各项目组和职能组未经工程办同意抽调的工作人员,综合组不予提供相应的后勤服务。
第十条 集中办公人员抽调工作流程:项目或阶段启动前,各项目组或职能组拟定集中办公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能要求或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通讯地址、业务专长等),综合组负责据此汇总编制人力资源需求,经工程办同意后,以人事部门的正式文件下发给抽调人员所在单位。
项目或阶段执行期间,各项目组要随时向工程办报告集中办公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人员调整按照人事部门有关制度执行。
项目或阶段结束时,综合组根据集中办公人员工作情况更新人才库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集中办公人员须持有关会议通知或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填写登记表,办理住宿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的集中办公人员实行考勤管理制度,采用分散管理模式的可参照执行。
(一)各项目组应对本组集中办公人员每天进行考勤登记,项目组长对考勤结果负责,并及时把考勤表交综合组汇总。综合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把汇总结果按月上报工程办和总局人事部门。
(二)集中办公人员出差、请假、休假应由各项目组管理。离开集中办公地点的人员须办理退房手续,综合组安排行李存放地点。未按规定办理退房等手续的,综合组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用。返回集中办公地点的人员须到综合组重新办理住宿登记。
(三)项目组如需安排集体休假,应报工程办同意。
(四)初次违反后勤管理规定的集中办公人员,综合组应责令其改正;两次以上的,综合组应在工程办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工作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中办公工作环境管理由综合组负责,包括对工作时间、工作场地、会议场地和沟通平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十五条 工作场地
(一)集中办公人员应在指定的工作场地集中办公。
(二)各项目组使用工作场地应按周安排,未报下周场地使用计划的,到期自动收回。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配的,应提前告知综合组。
(三)使用工作场地流程:经办人填写场地安排表,项目负责人签字,综合组核实并签字后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会议场地
(一)工程办召开的例会、专题会议等工作会议,由综合组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等工作。
(二)项目组召开的内部会议,综合组只负责安排会议场地。
第十七条 沟通平台
(一)集中办公启动时,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搭建集中办公地点的沟通平台。
(二)集中办公期间,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解决沟通平台设施的维护及系统安全保障等。
(三)集中办公结束后,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拆除沟通平台,归还相应设施。

第五章 住宿餐饮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管理
(一)原则上集中办公人员一人一间标准间。如房源紧张,综合组可对住宿进行调整。
(二)集中办公人员应严格遵守集中办公地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原则上不允许集中办公人员留宿外来人员。
(四)住宿一经安排,禁止私自调房。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综合组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调房。
第十九条 餐饮管理
(一)一般采取自助餐形式。特殊情况需要工作桌餐、加班餐等,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综合组可在规定标准内予以安排。
(二)工作桌餐标准按照与集中办公地点协商的标准执行。
(三)特殊就餐的工作流程:经办人(或小组)填写审批单,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核实并签字后予以安排。
(四)集中办公人员到总局工作,需在总局就餐的,由项目组长提供人员名单,综合组负责办理总局就餐卡、出入证。工作结束时,综合组统一收回。办理流程为:各项目组应把需要到总局就餐的集中办公人员名单进行登记,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进行汇总,综合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到总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费用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集中办公人员费用按项目归集管理,其费用来源和支出应严格按照《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项目包括:住宿费、就餐费、会议室使用费、就医费等,由综合组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组负责将金税三期集中办公人员名单交给集中办公地点医务室,集中办公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医务室就诊取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就医的,应经集中办公地点医务室医生签字后方可外出就医。医疗费用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七章 设备耗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设备主要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无线路由器、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面板、图书资料等;耗材主要包括墨盒、硒鼓、光盘、U盘等;日常办公用品包括纸张、笔墨、信封、档案袋(盒)、订书机等。
第二十四条 办公设备的购置、登记、管理等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办公设备领用。经办人填写设备领用单,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审核签字,项目组统一领回后由其负责人发放给使用者,项目组应将包含使用者签字的发放明细送交综合组备案。
耗材及日常办公用品领用。经办人填写领用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统一领回发放。
第二十六条 办公设备和耗材使用。应本着爱护、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设备和耗材。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由使用人负责管理,项目组公共使用的办公设备由组长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设备维护。集中办公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出现问题或损坏,应及时报告综合组,由综合组统一安排修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设备收回。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组组长负责收回本组各类办公设备,与设备领用单注明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综合组按单验收入库。设备不能收回的,综合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全过程,包括档案的产生、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使用、管理和验收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档案是指在金税三期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金税三期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是金税三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办公厅监督指导下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检查、监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有:办公厅、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信息办、工程办以及各中标单位。凡是与金税三期有关的所有文档,必须在工程办备案存档。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需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在金税三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和管理要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各单位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各相关单位在金税三期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档案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完成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向工程办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八条 档案归档整理办法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归档文件整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归档范围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2)执行。
第十条 项目档案纳入合同管理,档案人员参与起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合同谈判。实行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审核、验收把关的管理模式,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及时、规范。
各项目组、职能组、集中采购中心在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均应设立专门条款,对项目文件的整编归档内容、整理标准质量、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写明违约责任。监理合同应增加对设计、施工单位归档文件的审核责任,罚则中应明确审核责任占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各职能组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合同应符合《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00)的要求,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参加金税三期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十二条 工程办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工程办要对各类电子文件(含照片、录像等)、载体进行收集和归档,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归档电子文件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原始数据一并保存,同时要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办结合项目进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管控;在项目验收、审验合同时,工程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具体保管期限的划分见附件2。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工程办负责协调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档案管理的培训、指导。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办移交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合同要求每次付款时要检查前期档案的移交情况,没有按合同移交档案材料的,工程办不予签字付款。
第十六条 文书纸质文档在形成后的1个月内移交;项目文档必须在项目或阶段验收时同步移交;电子文档归档时要将形成的初始文档、中间文档和最终文档以及全程著录的元数据以光盘形式随纸质文档一并保存移交。
第十七条 工程办在档案移交上要注重监理单位自身形成的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同时要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对参建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进行质量把关;监理工程师对归档清单和内容应逐一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审核签署后移交工程办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办按季度对各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阶段性审查。对不符合档案归档要求的有关单位,工程办应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工程办在金税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向办公厅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如需利用工程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的金税三期工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档案验收包括项目档案初步验收和工程档案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初步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环节,工程办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档案的初步验收工作。
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是金税三期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档案验收可以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有无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是否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是否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是否明确,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是否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
(四)档案实体和信息是否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的,形成验收报告;不合格的,工程办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南海数据中心基建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金税三期工程归档文件整理办法

一、档案管理的保管单位为“件”,确定归档文件的“件”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二、文件(包括正式发文和其他应归档材料)定稿如果是计算机打印的,并且没有修改笔迹,与正本内容一致,只将文头纸或者领导签字的一页附在正本之后归档。
三、通过办公自动化发出的纸质文件,在本单位内部取消纸质文件的,将印刷发出的纸质文件加盖印章存档。
四、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各版本)与纸质文件标引一致,并存入档案数据库。
五、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复制。
六、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七、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字号、时间、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八、归档文件应按件选用无酸纸信封角、不锈钢曲别针、棉线进行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九、归档文件可以按照年度—保管期限或者保管期限—年度等方法进行分类。归档文件数量不多的单位可以直接按照年度进行分类。分类方法应保持稳定。
十、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应归档文件按下列顺序进行排列:国税发、国税函、国税明电、与其他单位的联合发文、国税任字、国税办发、国税办函、信息办便函、工程办便函以及会议文件。签报和其他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本单位编发的信息、重要收文等。
十一、同一种文件按文号或者日期进行排列。有关同一年度同一问题的文件(如关于同一问题补充通知、更正通知,关于同一个人的任免通知)不受此限,可以排列在一起。
十二、在每“件”文件第1页的右上部空白处盖上本单位统一刻制的归档章(见下图),并使用钢笔、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有关内容。其中,全宗号和馆编件号由办公厅填写;年度用4位阿拉伯数字填写档案所属年度;室编件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该件的顺序号;保管期限填写永久、30年或10年。
︱——————→3×15(mm)←——————︱
(全宗号) (年度) (室编件号)
金税三期 (保管期限) (馆编件号)
十三、抄写归档文件目录。以“件”为单位按排列顺序抄写目录。复文和来文为一件的,只抄写本单位制发的文件目录,并在“备注”中填写“附来文”。目录样式见下表。
件号 责任者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数 备注

目录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用小四号字。其中,件号按文件排列顺序填写;责任者填写对该文件负责的单位名称(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或者人名;文号填写文件字号或者期刊编号,没有文号或者期刊编号的,不填;题名填写文件标题,除联合发文外,标题中的单位名称可以省略,没有标题的,可以填写事由,外加“[]”;日期对于正式文件填写签发日期,其他材料填写形成日期,用8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如 “20091231”;页数按该件有字的页面计算,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另外,没有按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的,在归档文件目录中增加一栏“期限”,填写文件所属保管期限。
十四、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等项目(见下图)。其中,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归档文件目录
全宗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年 度:
保管期限:
机 构:金税三期
(问题)
十五、将归档文件按本档案室编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上各项。
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外形尺寸为310mm×220 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40mm等。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并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必备项。其中,起止件号填写盒内第一件文件和最后一件文件的件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十六、在档案盒内文件之后置放备考表,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其中,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日期是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附件2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 档 文 件 保管期限
1 立项阶段文件
1.1 项目建议书阶段
1.1.1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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