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集体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事业、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创作作品或由单位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编辑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 一 :在 J 勺
1.在职人员履行本职工作, 或者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第二章 权属
第五条 由国家或部门投资(或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产权管理, 项目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八条 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由单位享有。
第九条 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单位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属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或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成果归接收单位或学校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适用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规章,指导、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和交流经验;
(三)依法调解及处理局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
(四)协助局属单位或配合其它执法单位,调处局属单位间或与局系统外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负责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单位的专利或鉴定申请、商标注册、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认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明确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五)接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诉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专利及科技文献检索,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申报或立项。
第十八条 单位必须建立图纸、音像图片、实验数据、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或计算机软盘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或工程设计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须将实验数据、记录、手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对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究项目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设计、开发或生产等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井同时提出拟保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应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未获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参展时,须经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门和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其它研究开发项目,各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职、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转让、使用,或有涉及技术权益的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发表、出售,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报者本人。过期未通知申报人,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专利纠纷时,可请求国家建材局进行调处,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建材局调处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必须注册服务标记和批量产品的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引进或出口技术,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专利等法律状况和技术产权状况进行检索、核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技术转让、商标许可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工程设计合同须附有交付图纸、资料清单,对涉及专有技术的工程设计图纸、资料一律不得向建设方提供。
2.技术转让合同须明确转让方式、范围、交付的技术资料清单及保密条款。
3.以技术使用许可方式转让单位己注册登记商标的产品。应同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在签订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其它合同时,也应参照上述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合同文本须经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重组联合、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应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漏、发表、使用或转让。
第三十条 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办法、保密协议、保密设施等。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类别、期限、方式、泄密责任及权益等具体条款,并根据签订协议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以保证内容完整、准确;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要时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对拒不签订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或采取其它处罚措施。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确定涉密人员范围。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注意事项等内容外,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试验、生产、制造、安装等重点场所,还可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凡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与此相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凡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在任务尚未结束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职;被确定为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后,方可调离或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限制期不应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或调动、辞职手续前,须交回所属单位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对拒不办理或交接不全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其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对调动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用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专利诉讼费及竞业限制补助费等开支。
第三十六条 参加项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漏、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或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项目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内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非法使用或透漏给第三方。若发现违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建材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或报酬。
第三十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勇于同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单位或他人权益的,单位可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如有抵触之处,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人口监察〔2010〕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法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当遵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4)免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5)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7)监督维权方式、渠道及处理结果;
(8)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3)本村(居)人口出生情况;
(4)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情况;
(5)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6)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8)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形式。
1.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人口网页和其他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公开;
2.乡镇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办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办事指南、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4.村(居)主要通过公开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基本要求
(一)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办事公开情况;
(3)依法办事情况;
(4)优质服务情况;
(二)请流动人口“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城市(含县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办事公开情况;
(2)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的易得情况;
(4)流动人口夫妻办理相关证明、证件情况;
(5)依法办事情况。
(三)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
1.评议对象。
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评议内容。
履行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
积极参与,认真整改,争优创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及时将下级参评结果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重要指标。
(五)评议方法。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以及“下评上”主要采取集中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维权工作基本要求
(一)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1.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咨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人工接听和自动语音服务;
2.热线接听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语言规范,服务态度好;
3.建立健全来电登记和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4.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5.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上线。
(二)有奖举报。
1.奖励条件。
对举报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2.奖励实施。
(1)受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举报奖励程序,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奖励;
(3)奖励标准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风监督员。
1.行风监督员的选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参政议政能力强等基本条件;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和农民、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代表中选聘。
2.行风监督员的职权与管理。
行风监督员有权查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民主评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着力研究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1.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
2.重视网络舆情,及时、正确地处理网络反映的问题;
3.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四、阳光计生行动制度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阳光计生行动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二)整改反馈制度。
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为重点,及时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三)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当把阳光计生行动进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情况作为月报,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检查考核制度。
坚持阳光计生行动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好。主要领导亲自抓,纳入总体工作之中,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资金制度保障。
二、三项公开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便民知情。
三、评议整改好。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群众满意度高。
四、热线服务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提供人工服务),语言规范文明;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五、维权效果好。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事(服务)态度和质量优良;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六、纪律执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
七、监督评估好。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