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0:5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社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广大高校研究人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更好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部在对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限额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推荐材料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第十四条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拟获奖成果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向教育部报告评奖结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实,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核实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77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

  当前,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适应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部制定了《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江泽民主席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信息产业,正在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任务尚未完成,又面临实现信息化的艰巨任务。我们的战略是:在完成工业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业化的水准,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努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江泽民主席为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为此,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以新的发展思路开展公路、水路信息化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实现“十五”公路、水路交通的发展目标,立足行业实际情况,按照“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创造环境,扩大开放,鼓励竞争,以应用促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公路、水路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益和效率”的发展方针,加快建设、推动发展。

  第二条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总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我国传统的交通运输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挖掘交通运输潜力,加强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交通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十五”信息化工作重点

  第三条 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设和完善公路、水路各级政府办公业务系统。遵循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开发并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各级交通部门的办公业务网和以交通部为枢纽的全国交通办公业务资源网。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的办公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级政府间办公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共享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领导和政府机关的基本应用需求。

  第四条 初步形成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在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建设的同时,按照同一建设原则,以认证服务、路网服务、质量监督服务和交通经济信息服务为突破点,逐步建立不同层次的、具有交通行业特点的、有实效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真正为行业用户和出行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改善运输安全为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抓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公路快速货运系统”和“公路、水路货运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此为龙头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传统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型;抓紧“交通运输信息网络EDI(一期)工程”和区域性客运售票系统的建设,并与货运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结合,共同为实现公路、水路交通电子商务奠定基础;抓实“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收费系统”和“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等的建设,加速公路、水路交通智能运输系统的形成,以增强交通行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第六条 针对我国特点,积极跟踪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开展国际前沿技术的研究与实验,力争使我国公路、水路信息化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造就一批复合型的交通信息化人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高度权威的信息化领导机构,统筹信息化工作重大方针政策。信息化包含方方面面,协调高于一切,应避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设在部科教司,各部门、各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的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赋予强有力的统一指挥协调职责。为保证政府办公业务系统、公众服务信息网的运行、维护和基础信息的综合处理利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处理中心,使交通信息化建设可持续进行。

  第八条 在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中不留死角。信息化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建设工作包括思想观念的更新,业务的重组,建设中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等环节,对于这样一项复杂的大型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方面的考虑不周,都可能导致失败。因此,要制定严格的业务规范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信息化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积极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要重视和保护已有的信息资源并加强开发利用。提倡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调动和保护各级信息资源共享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促进资源共享,保证网络信息资源不断丰富,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业务系统、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以及示范工程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建设、管理、研究、维护的资金渠道畅通,使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要切实管理和使用好信息化经费,严禁随便挪用、滥用。投资方式应尽可能符合信息化建设规律。行业大型业务运营信息系统的建设,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鼓励竞争,开放发展。

  第十一条 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安全体系、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要与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政府级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要重视完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二条 搞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交通行业管理、公众服务、生产运营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发展方向,客观地提出建设项目,以及项目的近、远期建设目标,并对其组织方式、建设策略、信息采集渠道、资金渠道、实施办法、配套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研究,确认切实可行,经过专家、领导负责任的审查后,方可立项。切忌盲目投资、仓促上马。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管理。所定项目按计划实施后,绝不可放任自流,必须严格管理。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所定各阶段目标、项目质量、建设进度、费用支出、文档资料等,并要及时根据环境和用户需求等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整体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做好后评估工作。信息化建设是新生事物,和传统的工程建设有显著的差异,并缺少经验。为少走弯路,力求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更大的效益,应及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信息化项目做好后评估工作,并根据后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方向,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健康、顺利地发展。

  第十五条 在信息化建设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型项目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也必须经过招投标或择优选择建设方,以保证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规范和技术标准要先行。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保证系统建设的科学性。为使信息流通和共享,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要先行、要合理、要有权威性。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要加强对现有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提高信息化素质,提高应用能力,为应用开发工作提供动力,满足信息时代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信息化人才培养,有目的、有组织地适当引进信息化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创造学习环境。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8月29日 国家档案局 国档发〔1987〕19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防治有害生物、防尘、防火、防盗、照明管理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档案馆的重要任务之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省以上档案馆应设置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档案保护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努力成为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 通过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应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第三章 温湿度控制

第七条 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

第八条 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九条 各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专门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条 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注意积累库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便掌握库内外温湿度变化规律,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空调、去湿或增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档案柜架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 cm,柜侧间距不小于60 cm),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便于通风降湿。

第十三条 新建库房竣工后,应经6~12个月干燥方可将档案入库。

第四章 虫霉防治与除尘

第十四条 各档案馆应设消毒室或消毒箱,新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虫霉检查制度,发现虫霉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配备吸尘器,加密封门或过渡门,除尘与防尘相结合。有条件的档案馆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周围的空地应植树种草,搞好绿化,减少污染。对影响、恶化库房环境的污染源,应采取措施,及时清除。

第五章 防火与防盗

第十八条 档案库区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九条 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条 档案库房宜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并有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

第六章 照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宜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如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有外窗时应有窗帘、窗板等遮阳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第七章 档案保管状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库藏档案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掌握档案保管情况,为科学管理积累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各档案室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