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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时间:2024-07-09 17:1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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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6/1999号法律

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
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它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
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
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规格制造。
第七条
侮辱区旗、区徽罪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第八条
监察
一、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队。
二、对第六条的监察权属于经济局。
第九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第十条
扣押
一、经济局有权扣押违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规定制造的区旗及区徽。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扣押的财货在宣告丧失后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的规定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同时展示国旗与区旗
一、凡同时展示或使用国旗与区旗,或同时展示国徽与区徽时,国旗或国徽应当大于区旗或区徽,且应将国旗、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三、如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区旗下半旗的情况
一、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五)行政长官认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如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的,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绿色,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旗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
二、文字区外圈位于绿色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为白色绿字。文字区外圈上方均匀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下方均匀排列 “澳门”葡文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葡文字样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
三、徽面内圆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为圆心呈放射状分布,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
四、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徽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五、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六、区徽徽面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徽徽面定位图
七、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见图3。

图3 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
八、区徽剖面示意图,见图4。

图 4 区徽剖面示意图

http://bo.io.gov.mo/bo/i/1999/01/lei06_cn.asp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

特急 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汽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我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各地方政府和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要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天然气利用工作。



附:天然气利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需要引导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近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对环境压力较大。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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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策等内容。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气库注采气。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国一盘棋,国家对天然气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同时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要;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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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
4、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集中式采暖用气(指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
2、分户式采暖用气;
3、中央空调;
工业燃料: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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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气项目;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天然气发电:
7、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建设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对用气量不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9、以不宜外输或上述一、二类用户无法消纳的天然气生产氮肥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发电:
1、非重要用电负荷中心建设利用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3、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一化工项目;
4、除第二类第9项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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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用气项目管理政策。
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应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项目可实施煤代气改造。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落实用气来源的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新上用气项目一律按本政策执行。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也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
五、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
(一)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在严格遵循上述天然气利用顺序的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发挥天然气利用效率。
(二)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同时,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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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利用,避免浪费。
(三)利用好工业煤气。要利用好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禁止煤气放空,造成新的能源浪费。
六、保障措施
(一)搞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控天然气消费总量,力争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协调有序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与计划。各省(区、市)要在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并按“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天然气供应落实情况,做好用气计划安排,保证天然气供需平衡,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气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充分认识国内气价逐步与国际气价接轨的必然趋势,防止只顾眼前利益造成天然气利用项目一哄而上;同时,应研究以天然气替代油、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利用问题,避免经济损失。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用气增长,确保居民、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对违规用气的禁止类用户,要研究制定必要时采取停供气等措施。
(四)提高供应能力。国家鼓励加大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进口天然气,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尽可能满足市场需求,缓解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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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稳定供气。天然气供需双方应明确彼此在调峰和安全供气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国家鼓励建设调峰设施和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气储备机制。
(六)合理调控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关系,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在调节供需关系中的杠杆作用。
(七)严格项目管理。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将严格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项目。
七、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凡与本政策相悖者,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
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审批、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定位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负责查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承揽工程等违纪行为;
(六)负责对办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举报、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并出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警务监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员单位各自依法进行,如遇多部门交叉或疑难问题,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强制停水停电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拆迁、报建、招标、施工合同等手续,无证开发和施工的;
(二)不进入市场,在场外进行审批、交易和收费的;
(三)对未经概、预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擅自进行审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拖欠费款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制度的;
(六)乱立项、乱收费、滥罚款的;
(七)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的;
(八)未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的;
(九)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十)未按市场运作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十一)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予给水送电。发生严重违章需要停水、停电的,由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魏东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保民(市建委副主任)
郑 钧(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刘连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东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占元(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王 戈(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振英(市公用局副局长)
赵华维(市城建局副局长)
赵 才(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 涛(抚顺市电业局副局长)
孙嘉明(市收费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
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
办公室主任:蒋君南 孙嘉明
副 主 任:高 平 王 建 高 凯 曹燕春
办公室成员从上述十个部门中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名
单如下:
市 建 委:刘传盛
市财政局:刘玉光 李保华
市监察局:朴络军
市公安局:康福春 高有广
市国土规划局:和巧铃 刘 波
市房产局:于东元 张福芝
市公用局:孙立宝 孙 军
市城建局:张 娆 张荣梅
市物价局:杨福清 王占华
市收费管理局:武 健 张育红
抚顺市电业局:丁 力 于金凤



19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