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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4 08:4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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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1996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 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料尽,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按规定安置。



(六)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基金和管理用房已落实。



第七条 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开发办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小区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单项工程的地形图及设计文件(图纸)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开发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以及水、电、气、通讯、消防、园林绿化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资料;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开发办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15日内对住宅小区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建委,由市建委组织规划、土地、房地产、环保、园林、市容、公安、建管、市政、供电、电信、供水、供气、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及所在区政府听取汇报、审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对小区进行全面评价、核定小区等级。



(二)市开发区根据验收情况及时向市建委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三)综合验收报告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由市开发办对验收审查合格后的发给《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开发建设单位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送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由市开发办负责实行分期验收,等全部建成后按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初步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分期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建设综合质量按其综合验收评定情况分“合格住宅小区‘与’优良住宅小区”两个等级。



(一)合格住宅小区标准: 1.小区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配套设施及绿化工程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无违法建筑; 2.各单项工程质量均经市质检站验收合格; 3.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全部建成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4.小区验收资料齐全; 5.物业管理机构及物业管理条件落;



(二)优良住宅小区标准:在符合合格住宅小区标准前提下,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小区内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设计、整体布局、群体组织、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管网工程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2.小区建筑空间布局合理,室外造型美观,单体建筑与小区总体建筑协调一致并有一定的建筑特色; 3.小区内单体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达60%以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质量建设优良品率达80%以上; 4.小区建设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及文明施工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开发办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工程质量低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使用的,由市开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不提出验收申请的,由市建委依法予以外罚。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建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验收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市属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德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9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