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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5 18:5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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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含附属设施,下同)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养护部门在市城建局领导下,负责本区规划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排水管道、暗沟、明渠、泵站以及检查井、进水井、沉淀池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由所在区的市政养护部门负责。
  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凡属单位修建的公用或专用排水设施,以及单位经管的住宅区和里巷内的排水设施的维护,均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 区市政养护部门和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排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建立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排水设施常年完好、畅通。
  第六条 严禁盗窃检查井、进水井盖等城市排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排水设施进出水口倾倒易燃、易爆物体以及垃圾、粪便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设施上和规定的范围内堆积物料,修建与排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穿凿排水管道、暗沟、检查井、进水井和开挖明渠排水口。
  第八条 未经市城建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定点建设工程,必须迁建、改建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建局批准。迁建或改建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各单位修建排水设施,须接入城市排水管道、暗沟和明渠的,应报市城建局审查批准后,按指定的井沟、渠点和规定的管底标高穿凿接插。属于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的,污水管与雨水管不得混接。修建的排水设施竣工时应经市城建局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入污水、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并按照《济南市关于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城建局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市城建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排放污水水质监测,防止超标准排放污水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水腐蚀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并能积极检举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维护和管理城市排水设施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建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建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批评教育;
  2.警告或者通报;
  3.限期清除违章堆积的物料,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4.限期疏浚、修复淤积堵塞或损坏的排水设施;
  5.责令停止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6.赔偿经济损失;
  7.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3倍处以罚款。
  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行使管理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属各县城和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2010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13日,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沿海主要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案,逐步实现交通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更好地为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现将部制定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一)分类编号的原则
1.为了统一交通系统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法,实现档案管理和检索分类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档案目录和咨询中心,以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本分类法是以交通运输专业职能活动的分工为基础,结合科学技术档案内容记述和反映事物性质,设置了设计、公路、水运、港口、航道、航务、救助、船检、港监、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十三大类目。本分类法基本容纳了各项实践活动所形成的各类档案,既着眼于现有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又考虑到今后发展的需要,并保持基本大类的稳定性。此分类法适用于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整理、分类排架和分类标引,为实现现代化管理打下基础。
3.为了适应交通行业专业多样性的特点,保持分类方案类别层次的一致性,并避免重复列类,在本分类法中将各大类中具有共性的类目,如综合类、基本建设类、设备类、科研类均放在各主体档案类之首。将其基本职能活动的主体档案类放在各共性类目之后,以使分类方案类目体系保持严整性和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增加类目的要求。
4.为使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条理系统、准确、科学,按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成套性、完整性的原则,本分类方案基本实行大类、属类、小类三级,各类未包括的内容可以增设新类或下级类,但不设其它类。如果专业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不完全具备本分类方案中所设的类目,则所缺之类可空着,但不准占用。
5.本分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大类采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属类、小类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即先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大类,在字母后第一位数字为属类,属类后加一圆点表示类级。圆点后之数字为小类。以此类推,可根据需要再加下级类号。在类号后加一横线“—”,其后数字为保管单位流水号。本分类编号不采用十进位制方法。

(二)基 本 类 目
2.GL 公路………………
3.SY 水运………………
4.GK 港口………………
5.HD 航道………………
6.HW 航务………………
7.JL 救捞………………
8.CJ 船检………………
9.GJ 港监………………
10.GY 工业………………
11.KY 科研………………
12.WJ 文教………………
13.WS 卫生………………
SJ 设 计
1 综合类
1.上级颁发有关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及各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定额、条例、办法
2.本单位颁发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办法
3.有关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规划、计划、统计
4.综合性的技术经验和总结
5.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技术刊物、技术手册、技术教材及重要的翻译文献
6.学术交流和技术会议文件
7.涉外活动和国内外考察报告等技术文件
8.电子计算机应用和开发
9.历史沿革
2 基本建设类
1.生产性和辅助生产性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专用(人防)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 (按课题分)
2.技术革新、创造发明 (按课题分)
3.论文、著作
注:属于科学研究单位的对1和2应按专业、课题分类。
5 规划设计类
1.水运 (按项目分)
2.公路 (按项目分)
6 工程设计类
1.水工 (按工程项目分)
2.航道 (按工程项目分)
3.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4.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5.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6.工厂 (按工程项目分)
7.民用建筑 (按工程项目分)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7 船舶工程设计类 (按船舶类型分)
8 车辆设计类 (按车辆分)
9 机械设计类 (按部颁发机械分类的第一类分)
例如:设计的工程分类编号为SJ6·1—4
即:设计(大类)为SJ,工程设计(属类)为6,水工(小
类)为圆点后1,保管单位流水号为“—”后1。
SJ 6 · 1—1
---- -- -- --
| | | |
| | | |
| | | |--------保管单位(卷)流水号
| | |
| | |------------小类(水工)号
| |
| |------------------------属类(工程设计)号
|
|--------------------------------大类(设计)号
如小类号再分专业号可自行用1 2 3……排列,排列在小类号之后,如:
SJ 6·12—1
--
水工中码头部分
GL 公 路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注:在公路综合类GL1·9内容中增加港、厂、站、院、校等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平面布置图)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5.车辆(火车、汽车)(按辆、型号分)
6.医疗器械
7.飞机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公路工程类
1.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2.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3.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4.交通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5.铁路 (按工程项目分)
6.公路绿化
7.公路养护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注:隧道、涵洞属于道路、铁路工程的,则随道路、铁路工程项目归类。
6 运输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路线
4.公路监理
5.安全技术事故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此GL公路类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局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水运、港口、航道、工厂、科研、文教、卫生,以及设计等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可按本分类法有关类目仿分之。
SY 水 运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航运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航线
4.安全海事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K 港 口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装卸工艺类
6 航道、水文、气象、地质类
1.水文 (按地区、时间分)
2.气象 (按地区、时间分)
3.地质 (按地区、时间分)
4.航道 (按地区、时间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HD 航 道
1 综合类
注:内容与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航道基本建设,包括新开辟航道工程(按地区、项目分)
2.航道维修工程
3.单项工程
1.整治 (按地区、项目分)
2.炸礁 (按地区、项目分)
3.疏浚 (按地区、项目分)
4.泥土处理 (按地区、项目分)
5.扫海 (按地区、项目分)
4.航标工程类
1.目视航标
2.音响航标
3.无线电航标
4.航标配置图
5.测会 (按地区分)
6.地质 (按地区分)
6 水文气象类
1.统计分析报告 (按时间分)
2.水位 (按站分)
3.气象 (按站分)
4 水文测验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基本建设类是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工程类、航标工程类、水文气象类是指本单位承担的生产任务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
HW 航 务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码头 (按地区、项目分)
2.堤岸 (按地区、项目分)
3.船排、船坞 (按地区、项目分)
4.过船建筑物 (按地区、项目分)
6 工、民建工程类
1.房建 (按项目分)
2.道路 (按项目分)
3.桥梁 (按项目分)
4.隧道 (按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 基本建设类系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 工程类及工、民建工程类系指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任
务,形成的科技档案。
JL 救 捞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救捞设备 (按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救助工程 (按项目分)
2.打捞工程 (按项目分)
3.拖航工程 (按项目分)
4.海洋服务工程 (按项目分)
5.测量工程 (按项目分)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CJ 船 检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船舶检验类
1.营运船舶检验 (按船分)
2.定型船舶检验 (按船分)
3.建造船舶检验 (按船分)
6 海事检验类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J 港 监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防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港务监督(航政)
6 安全海事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Y 工 业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水运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6 公路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KY 科 研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注明:各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均按此分类。
WJ 文 教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教学设备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按课题分)
2.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
3.学术论文、专著或著作
4.教学法研究成果
5 专业教学类
1.专业设置与调整
2.教学计划、大纲
3.教材、讲义
4.专业教学法、教学试验
5.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
6.电化教学(录音、录像、磁带)
7.各种专业试卷
8.各学期学生学习成绩
9.在校学生名册及学籍管理
10.半军事化管理
WS 卫 生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2.医疗器械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医疗类
1.治疗 (按病例)
2.药剂 (包括药剂配方)
6 保健类
7 卫生检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