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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2 06:5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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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发电企业: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电煤保障工作的严肃性,充分调动相关县、区(市)政府组织电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电煤保障应急管理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11]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应急管理期间电煤供应量的确定。电煤应急管理的时间为2011年4月20至5月31日,共计42天(应急管理期结束后,根据电煤需求情况,市政府另行确定供应量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应急管理期间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供应的任务总量分别为:遵义县16.8万吨、仁怀市8.4万吨、桐梓县8.4万吨、绥阳县4.2万吨、汇川区1.26万吨、习水县12.6万吨、赤水市0.84万吨。实际的电煤供应量以电厂和相关县、区(市)政府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 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的确定。按任务总量的30%核算和100元/吨核算,相关县、区(市)应向市财政缴纳的保证金分别为:遵义县504万元、仁怀市252万元、桐梓县252万元、绥阳县126万元、汇川区37.8万元、习水县378万元、赤水市25.2万元,上述县、区(市)政府务必于5月20日前将保证金上划市财政局。
第三条 奖励标准。以上县、区(市)组织电煤完成总任务量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吨予以奖励。惩罚获得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奖励的部分,由两家电厂负责解决。为了保证电煤质量,奖励的电煤按照每吨4300大卡换算,其具体方法为以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为标准进行加权平均,即:奖励电煤量=(实际供煤热值/4300)×实际供应量-应供应量。
第四条 惩罚标准。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未完成应供应量的,按每差1吨扣100元保证金。罚金直接从市级配套该县、区(市)的项目资金中扣取。所扣保证金和罚金用于奖励超任务的县、区(市)。
第五条 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按周通报,在应急管理期结束后算总账再兑现。未向市财政上缴电煤保证金的,在该县、区(市)项目市级匹配资金中划拨;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及时退还保证金;对超任务的,及时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相关县、区(市)。
第六条 电每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市政府对相关县、区(市)政府,兑现奖惩由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相关县、区(市)辖区内煤矿的奖惩办法由相关县、区(市)政府和两家电厂协商制定。
第七条 电厂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结算煤款、运费;加强与煤矿企业的合作和沟通,想办法多购煤、多存煤,争取机组满发、多发;及时认真确认和报送各县、区(市)电煤供应数据,积极向各县、区(市)汇报和沟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等


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2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20元、125元、140元,比2011年分别提高18元、18元、12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81号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志光

二○○五年四月一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
(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6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12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在本市实施的、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八条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奖标准:
(一)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二)其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其发明专利无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纠纷。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汕头市专利金奖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