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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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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铁政法〔2012〕97号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是实现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深化铁路体制改革,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促进铁路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铁路行业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二、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股改上市,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鼓励保险基金扩大投资铁路的范围和力度,探索利用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建设的渠道和途径。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采用统一的招标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技术创新,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

  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与国铁企业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铁路市场准入条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统一铁路网建设规划,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铁路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责,为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提供良好环境。

  十二、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完善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动许可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做到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发布有关铁路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市场准入、建设、运输、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和规定,积极向民营企业提供铁路技术、管理和人才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强化铁路安全质量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十四、切实转变铁道部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大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长期开展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认同性、广泛性最强的领域,是时代的呼唤、社会的需要、人民的期待。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新形势下动员群众广泛参与道德建设的有力措施,对于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2007年9月,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评选表彰了首批全国道德模范,充分展示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民道德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对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和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有利于深入持久地运用榜样的力量,普及道德规范,引领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道德模范具体生动形象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开展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弘扬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有利于加深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认同,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的有效途径和成功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也要长期开展下去。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坚持评选表彰活动的正确导向

(四)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依靠和动员群众,不断改进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保障。

(五)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要坚持以下原则:

面向基层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参与,做到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学群众,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可信可亲可敬可学,使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重在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过程,成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真善美的过程,成为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做到公平公正。评选过程要严谨、规范、公开,务实、节俭,评选的每个环节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道德模范评选出来。

三、严格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

(六)全国道德模范是中央文明委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根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和道德建设的实际,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全国助人为乐模范”、“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和“全国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个奖项各表彰10人左右。同时,设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七)全国道德模范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八)全国道德模范的各奖项标准是: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长期主动给他人无私帮助,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严格自律、履行承诺,享有很高的信誉;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在提高服务质量、劳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影响广泛;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事迹感人,群众颂扬。

(九)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中央文明委领导下,由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成立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候选人资格和组织投票评选;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十)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

(十一)凡符合全国道德模范参评标准的中国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均可被推荐为全国道德模范人选。

(十二)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由群众推荐或由所在基层组织征得群众同意后推荐,也可以自荐参加评选。被推荐人所在城乡社区、单位或事迹发生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对被推荐人进行考察审核、征得本人同意、进行公示后,逐级向上推荐。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委和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按规定程序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候选人。

(十三)全国活动组委会对各地各系统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重点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并采取公众投票和评选委员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

(十四)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道德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授予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四、广泛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提高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用他们的感人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引领社会风尚。把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善于总结和发现各方面的道德典型,运用典型力量推动道德建设,使人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使道德模范的高尚行为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十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宣传、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和群众性文化活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道德模范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大力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的崇高精神。把学习宣传道德模范融入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之中,融入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之中,融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道德模范、关爱道德模范、敬重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十七)由中央文明办制定《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进行帮扶。

(十八)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和帮扶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给予奖励,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

(十九)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二十)本决定由中央文明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作为主办单位,成立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各地各系统推荐的全国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

第三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由文明办牵头,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参加,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地活动组委会),负责本地区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也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系统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四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出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军队和各地各行业系统的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以及都市类报刊刊发消息,公布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条 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六条 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系统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省(区、市)活动组委会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分别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2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活动组委会推荐候选人各为每类1名。全国活动组委会和各地各系统活动组委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收信地址和推荐起止日期。各地群众和部队官兵以及各级各类组织可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向所在地区、系统的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全国活动组委会接到群众推荐的人选后,及时转告被推荐人所在省(区、市)或系统的活动组委会。

第八条 各地各系统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本地区、本系统群众推荐的人选和所属地区、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本人单位和所在城乡社区(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专门征求当地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选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第九条 各地各系统活动组委会应将推荐的候选人的事迹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业系统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的候选人要在军队主要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

第十条 集中公示后,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文明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要按类别分别填写全国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全国活动组委会。

第十一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对各地各系统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确定全国道德模范正式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将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中央主要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刊登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并开始群众投票。

第十三条 群众投票可通过填写报纸选票、网络投票、手机投票三种方式进行,但每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无论以何种方式投票,都必须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保证选票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在群众投票的同时,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全国道德模范选票统计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一)指导监督计票工作。委托国家统计局派人现场指导和监督报纸选票、网络选票、手机选票和评委选票的最后汇总工作。

(二)剔除无效选票。对全部网络选票和手机选票,由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剔除身份证件信息填写不合格的选票。对报纸选票按照抽样统计办法,抽出验证样本票,送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验证,剔除身份证件信息填写不合格的选票。对以上三种选票中的重复选票,通过身份证件验证的方式予以剔除。

(三)统计有效选票。对网络投票和手机投票的全部有效选票,由相关网站和手机投票平台逐一进行统计。对有效报纸选票,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定一所部队院校,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依据统计学规则,抽选样本,进行科学统计。

(四)计算候选人总支持率。国家统计局将每位候选人报纸选票、手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得票数相加,得出该候选人的公众支持率;将每位候选人在评选委员会投票中的得票数折算成评委对该候选人的支持率。在此基础上,将公众支持率按照60%的比重与评委支持率按照40%的比重相加,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据此由高到低排列出每位候选人在各类道德模范人选中的顺序。

第十六条 为充分体现评选表彰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每个省(区、市)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的候选人在五类全国道德模范中至少有1名入选、最多有3名入选,单类全国道德模范中的入选人数不得超过1名。全国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对照入围候选人最终排名顺序,确定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经评选未入围全国道德模范的正式候选人,列为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建议名单。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和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批。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中央文明委作出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决定,向全国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向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军队和各地各行业系统的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以及都市类报刊,要对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第十九条 建立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中央文明办根据《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进行帮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进行帮扶。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文明委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全国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省(区、市)文明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和帮扶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央文明办负责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1985年6月19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和国务院关于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航统计工作,保障民航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民航统计在民航事业发展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民航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民航的生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予测,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作业或直接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服务的各类航空企业(其中包括航空设备修理、食品加工、广告宣传等),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各类航空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地向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设立专门的航空业务统计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民航局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航空企业和各级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中国民航局将有计划地加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各种航空企业的统计工作和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据《统计法》和本条例的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九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据国家《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本条例,独立进行各种统计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民航统计制度
第十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或者由民航局统计部门与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拟定,经民航局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民航局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统计项目的种类分别实施管理。
凡属全行业的业务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向民航局统计部门登记备案。
综合统计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二条 民航局统一制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其他企业的综合统计指标,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函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表式的规范化、标准化。各项航空业务的专项统计报表,由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报民航局统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各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表不得与民航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相抵触。
民航综合性统计的指标、指标函义和计算方法,民航局授权民航统计部门统一解释。

第三章 民航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 民航各种资料是民航数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管理。它分别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航空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资料,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民航局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公布民航统计资料。
公布或引用民航统计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各类航空企业的单项经营资料,未经各类航空企业同意,民航局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六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规模和人数,由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业务的需要自行决定,并指定负责人。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民航局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 民航局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颁发和制订航空运输、专业航空各项统计报表和民航统计指标。审定民航有关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报表。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民航经营管理和生产管理需要,编制民航各种统计报表,定期公布民航统计数字;有计划地组织各种专题调查和抽样调查;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与监督的作用。
(三)制定民航统计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代表中国民航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各种航空运输统计会议。
第十九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民航局规定和下达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业务部门专项统计调查项目,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情况、经营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和原始统计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民航统计人员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民航局规定,提供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抵制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完成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配有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新开始营业的或已开始营业但尚未向民航局提供统计资料的各类航空企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应向民航局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索取航空业务统计表式,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资料。
对正式开始营业一年内仍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局有权停止其航空业务的经营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凡过去民航颁发的有关统计的规定、文件同本条例有相抵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