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3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城市园林部门是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城市绿化创建等活动。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绿化规划,并积极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活动。

   第五条 城市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相结合,并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第六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区改造后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二)城市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20%;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

   (五)城市苗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中招标。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变更原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二)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方案和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休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十三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通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配套绿化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上缴财政绿化专用账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和房屋种植花草树木,提倡栽植市树市花。

   第十七条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定、审查制度。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一)占用绿地1公顷以上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游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禁止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围墙建设商业门面或者搭棚、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并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所需人工、材料、运输和树木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200年以上的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其它损坏绿地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利用树木盖房塔棚、架设电线;

   (三)攀爬树木、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晾晒衣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

   (六)其他有碍、有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

   依前款规定,对各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限额,第(一)项为1000元以下,第(二)、(四)项为5000元以下,第(三)项为30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可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标准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主管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赔偿、补偿标准按照本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  为大力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国家
经贸委组织编制了《“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
要》作为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
有关省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讨论,并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现印发
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一、引言

  “八五”以来,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技术水平大
幅度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所增强,特别是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有
所提高,“产学研”联合工作健康发展,一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和成套装备的
开发有所突破,促进了我国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为我国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技术创
新工作的思想观念、运行机制、配套措施,特别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生产
技术和装备水平产品市场竞争力等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不协
调,极大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为了指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
长点,加速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促使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了《技术创新工程》,并
配套编制发布《“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二、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工作
措施  技术创新工作是落实中央提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工作内容,
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工作措施等见国家经贸委《
技术创新工程》方案(略)。

  三、“九五”时期全国技术发展的重点
  以现有产品、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和综合集成为基础,突出新产品和新技
术的首次商业化应用,在有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较长远的产品和技术储备。优
先发展能够实现市场化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发展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
行业改变技术面貌、能够形成产业化或改造传统产业、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可大幅度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产品、技术和装备,集中突破共性、基础性技术
以及基础工业、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和成套装
备。

  (一)能源工业

  1、煤炭工业

  发展高产高效大型综采设备、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与装备、煤巷
锚杆支护成套技术与装备、高产高效矿井大能力运输系统、大型露天矿工艺装备
等采掘关键技术和装备及相关的配套装备。开发防灾、减灾全面改善煤矿安全状
况的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发先进高效煤炭洗选成套设备、浅层煤层气勘探开发和
利用技术及装备,进一步完善煤层地下气化技术和装备。推广地质小构造勘探、
“三小”光爆锚喷岩巷掘进作业线、反井钻机、综合防灭火技术、选煤技术、型
煤技术等新技术。

  2、电力工业

  进一步提高30万千瓦、60万千瓦机组燃烧无烟煤锅炉关键设备产品
质量。继续开发1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单机50万千瓦混流式、3
万千瓦级贯流式等大型水力发电机组关键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500千伏交
流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产品质量。开发500千伏交流紧凑型超高压输电线路
及大型供电网自动化系统等电网关键技术和装备。发展60万千瓦空冷机组、6
0万千瓦超临界机组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展500千伏直流输变电关键技术研究。

  3、石油天然气工业

  开发浅海、沙漠石油开采技术与装备。开发高分辨率遥测地震仪、大吨
位可控震源和非爆炸性震源等物探装备。发展深井钻井、采油装备及先进的油气
集输工业和高效节能设备。开发多相混输技术与装备。开发小井眼钻井技术装备。
开发聚合物驱,气驱、气举三次采油技术装备。开发电磁波加热油层等稠油、超
稠油热采技术与装备。推广数字测井技术。

  (二)交通运输业

  1、铁路

  发展25吨轴重机车和低动力作用的大型四轴货车的货运重载,京广、
京沪、京哈三大干线客货运提速,通信及信号,运输安全及保障等技术与装备。

  2、公路

  发展高等级公路修筑及特大桥梁的关键技术、新材料及装备,干线公路
养护技术与装备。开发公路运输网络系统关键技术及运输装备。建立并推广路面
施工质量检测系统。

  3、水运及港口

  发展筑港、航道整治、水上交通安全技术、港口工艺系统自动控制技术
及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散装货物大型装卸设备。

  4、船舶

  发展高效焊接、预舾装及单元组装、精度造船、高效除锈及特种涂装等
技术。开发浅吃水肥大型运煤船,超大型、高速、高性能的专用船,内河高速客
船。开发计算机辅助造船、造机集成系统,壳、舾、涂一体化区域性造船方法,
模块化造船方法以及与现代造船模式相适应的船舶区域综合设计技术。开发船舶
船桥系统、船舶自动化系统和设备、低速柴油机曲轴等主要船用设备。

  (三)原材料工业

  1、钢铁工业

  发展高效炼铁工艺,开发推广精料、喷煤和长寿高炉技术。
  以发展连铸为中心,开发铁水预处理,转炉和电炉顶底复吹,超高功率
交、直流电炉,炉外精炼技术与装备。发展电炉—精炼—连铸—连轧短流程技术。
开展薄板坯连铸连轧设备的消化吸收。发展高效连铸、新型连铸、异型坯连铸、
连铸坯热送热装和直轧技术。
  开发铁道、电力、汽车、船舶、石油等行业用钢新品种。
  开发露天矿高效开采技术,高效选矿综合技术与设备,推广过程自动化、
管理自动化和交流调速技术。推广高温余热利用、炉窑综合节能、溅渣护炉及环
保技术。

  2、有色金属工业

  开发氧化铝节能降耗技术。发展电解铝大容量电解槽及自控技术;推广
铝工业综合节能技术及装备。
  发展铜、镍、铅、锌选矿,富氧冶炼、湿法冶炼新工艺和与之配套的控
制技术及装备,推广采、选、冶节能高效技术和设备。
  开发我国优势资源金属的冶炼和加工新工艺,发展其高纯产品和在高技
术领域的应用。
  开发高质量有色金属材料,提高半导体材料的加工检测技术。发展电子
工业用高质稀有贵金属材料。发展稀土材料,新型高效能源材料和新型功能材料
等。

  3、建材工业

  发展新型窑外分解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废烟气余热利用技术。发展先
进粉磨技术及装备,开发特种、优质水泥品种。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电子技术,
改造中小型水泥企业。
  完善并发展浮法玻璃工艺技术,开发玻璃产品品种及深加工技术。开发
富氧燃烧和全氧燃烧技术、优质耐火材料和隔热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积极推广
原料专业化生产技术、全线自控技术。
  开发卫生陶瓷的新型成型、节能烧成技术及设备,建筑陶瓷三次烧成技
术及设备。推广卫生陶瓷组合浇注及低压快排水成型技术。
  开发新型轻质高强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及生产技术。开
发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技术。推广烧结空心砖、建筑石膏制品、混凝土
砌块、加气混凝土等新型房屋建筑材料。
  开发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钢、复合材料、精细陶瓷等无机非金属新型
建材制品。发展非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技术、装备和配套材料。

  4、化学工业

  化肥,发展合成氨、尿素新技术,中氮肥改造技术,大型料浆法磷氨及
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生产优质氯化钾技术。
  石油化工,发展国产原油的深度加工、轻质化技术和高硫含量原油的加
工技术。开发和完善乙烯裂解炉、乙烯“三机”技术及装备。
  基本化工原料,发展羰基合成醋酸及衍生物工业生产技术。开发万吨级
苯酐生产技术及低压合成甲醇技术。
  发展五大塑性树脂等合成材料,发展经济规模生产的聚乙烯、聚丙烯、
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和ABS五大通用热塑性树脂和合纤聚酯、腈纶及合纤单体
的技术和装备。利用已有的聚合物开发专用材料。
  开发聚碳酸酯、尼龙-11、尼龙-6等工程塑料。
  发展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等农药新品种。发展石油化工、化肥、化工等
行业生产所需的新型高效催化剂。
  发展精细化学品、橡胶加工及制生物化工技术及装备。

  (四)机械、电子及通信工业

  1、机械工业

  提高基础件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发展农用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工
程机械、建筑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的设计和生产技术。
  发展以轿车制造技术为中心的汽车规模生产技术及工艺装备,提高关键
零部件的设计、生产水平,增强汽车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提高汽车工艺装备的
成套能力。
  开发超精加工技术、精密铸造技术、精密热塑性成形技术、机械构件冷
温精密成形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激光加工技术及装备,发展经济型表面功能覆
层技术与装备,清洁生产技术,陶瓷、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高性能机械工程材
料及应用技
术。
  发展国产数控技术,以加工中心、数控机床为主要产品,提高国产数控
系统、伺服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可靠性。发展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提高焊接、装
配、搬运、喷漆等工业机器人的技术水平。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机械制造柔性自
动化技术。推广和应用先进、成熟的电子技术改造传统的机械产品及装备。
  发展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及装备。开发氟里昂替
代技术、工业及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燃煤烟气处理技术、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成
套装备。发展生态农业装备及关键技术。推广企业综合节能、节材技术。

  2、电子工业

  发展计算机及软件技术。开发网络技术、计算机仿真技术、大容量存储
器、智能接口和服务器技术及产品。突破中文开放式计算机系统技术。发展多媒
体技术、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及产品。开发具有自主版权的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
应用软件。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重大应用系统。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工程技术、
控制技术、管理技术。
  发展数字化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开发数字压缩技术、数字编解码
技术、高速调制与解调技术。发展单边带广播技术、数字广播、接收及音响技术、
高密度数据存储技术及产品。
  发展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大生产技术以及微细加工工艺设备、专用材料
生产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版权的专用集成电路产品。发展新型激光器、高清晰度
大屏幕平板显示器、大尺寸液晶屏、高分辨率显像(示)管等光电子器件及材料
的工业化生产技术。
  发展电子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的设计技术、大生产技术及其应用技术。
发展各种类型的数字化、智能化仪器仪表技术及产品。
  发展模糊控制技术及其应用技术。发展先进的电子产品基础共性制造技
术。
  开发以空中管制系统为主的交通管制技术与装备。

  3、通信工业

  发展新型数字程控交换技术与装备。发展先进智能网技术、综合业务数
字网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生产技术。
  发展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和数字无线环路系统设计技术和配套产品的生产
技术。
  发展以同步数字系列传输技术和数字交叉连接设备为主的大容量光纤通
信网络技术及设备生产技术。
  发展邮件处理自动化技术及关键设备。

  (五)轻纺工业

  1、轻工业

  生物技术,采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和常规诱变育种相结合的方法选育
工艺性能优良的高产菌种。采用重组DNA等现代育种手段构建耐特殊环境和专
一性强的工程菌。采用酶工程和发酵工程的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洗涤剂、制革、
饲料用酶制剂系列产品。开发食品加工、保鲜、保藏和增进食品风味的新型酶制
剂及食品添加剂。
  模具设计、加工技术,开发塑料制品模具的CAD/CAE/CAM、CAPP系统,
并实用化、产业化,提高大型、精密注塑模具及精密异型挤出模具的设计制造水
平。
  工程化食品关键技术,发展新型挤压机,发展高纤维、高蛋白、低脂肪、
谷物、肉类等原料的挤压加工工艺技术,膜分离技术在食品质构重组中的应用技
术。进行香料、色素、营养素微胶囊包壁材料的优选、配比及胶囊化方法、干燥
方式等的研究。发展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无菌包装技术、冷杀菌技术、微波技
术等现代食品加工技术。
  造纸,发展木材高得率、高白度的化学机械浆及应用技术。各种非木材
纤维原料的备料、净化技术和设备。少污染和无污染制浆、漂白技术。
  日用陶瓷,继续发展陶瓷原料精制技术。发展等静压、干压和高压注浆
成型工艺的关键配套技术,功能陶瓷和结构陶瓷。推广二次烧成工艺,开发快速
烧成技术。
  家用电器,发展智能化、节能型家电新产品,发展模糊控制技术、变频
技术。开发家用电器中的各种传感器关键部件。

  2、纺织业

  发展服装的设计技术。发展化纤原料及化纤品种,开发化纤高、新、特
和仿生、仿真功能性纤维。发展超有光、超细旦、复合、异收缩等化纤新产品。
完善各种长丝、短纤维生产技术。
  印染后整理技术,开发各种差别化、功能性合纤及混纺、交织产品的前
处理、染色和风格整理加工工艺技术及配套助剂。开发棉型纺织品的防缩、免烫、
超柔软
等各种功能性整理工艺技术。发展适合纤维素纤维的生物酶加工技术及整理
工艺。开发真丝重磅织物的练、染工艺。推广真丝织物精细印花技术。
  采用电子技术等新兴技术,提高纺织机械机电一体化水平和可靠性。开
发和推广纺织专用CAD、CAM技术。发展过程自动化纺织加工技术及设备,
大型化、自动化和连续化化纤技术装备。推广清梳联合机、自动络筒机和用电子
技术改造的经济型无梭织机。开发和推广化纤仿真纺织品和麻产品新型印染后整
理设备。

 (六)医药工业

  1、化学医药

  发展药物创新技术和新型高效医药产品。重点是医治心、脑血管疾病,
恶性肿瘤,病毒性疾病,老年病,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病和特种疑难病等疾病
的药物。
  推进现代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和产品的改造,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医药新
品种。重点是基因工程药物,酶工程,细胞工程产品。
  开发制剂新处方、新剂型和制剂生产新工艺。重点是控释、缓释制剂,
固体分散剂,微囊剂,复方制剂,重要制剂辅料,药物包装技术和材料。
  开发手性药物技术,酶促催化反应和药物生产专用技术和重要设备。

  2、中成药

  发展密封式连续粉碎、筛分、混合机组;灌组式逆流提取和强制循环等
高效低耗的提取工艺;喷雾干燥、一步制粒、冷冻干燥技术。
  发展中药剂型和新型中成药饮片。
  开发中医急症、老年病用药。

  3、医疗器械

  发展临床急需的常规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常规生理信息记录和监护设
备,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新型光电医疗设备及中、小型B型超声诊断仪的更新
换代。
  开发各类新型医用材料及制品。医用级高分子材料、金属及合金材料、
陶瓷及生物材料。用于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诊断及治疗
的各类医用导管、附件,活性人工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交易分中心管理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交易分中心管理的函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近来,我们发现个别外汇交易分中心以发文形式向所在地会员下达外汇交易量计划指标,这一作法违背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已纠正了有关分中心的错误行为。为防止类似问题在其他分中心发生,请你中心按下列要求通知各分中心,以确保银行结售汇体制、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运行:

  一、各外汇交易分中心是外汇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超范围从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任何业务。

  二、各外汇交易分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会员入市交易,不得下达交易量指标或提出类似要求。

  三、各外汇交易分中心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违背的有关外汇交易规章、规定。

  四、对违反外汇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会员,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