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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1:5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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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规定,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速改善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现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相关地区根据中发[2011]1号文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口径和比例执行。各地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相关地区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如下:

  (一)按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2011年下半年应当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分季度计提,按照半年清算,并填列“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市、县(区)水利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为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四、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五、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抓紧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办法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平衡本地区相关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支,具体统筹比例和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998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使用装饰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归口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队伍管理





  第五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需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需持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外来流动人口需持暂住证,下岗职工需持《下岗证书》等,到市装饰协会登记注册,并参加上岗前技能考核,成绩合格领取《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业技能上岗证书》,凭证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4、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不得冒用其它企业(个人)名称;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税;
  8、国家和省、市建筑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没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没有《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专业技能上岗证书》的个人(个体),均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居民或其它发包方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上述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批,并到市建筑业管理处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影响主体结构,只涉及改变房屋建筑格局的,须到房屋产权单位备案,其中产权属于私人的住宅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3、涉及临街房屋外墙改造的,除分别按1、2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4、涉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拆改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组织有资质或资格、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个人)和材料设备营销厂家入驻市场,为装饰装修承包活动及装饰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并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交易各方的需求。


  第十一条 市场的设立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成立装饰装修市场。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文本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报市场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审核备案。合同文本由鞍山市装饰协会统一制发,施工单位(个体)按规定领取。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市场管委会、市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保证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第十六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挂牌施工服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其中产生噪音的施工应在早7时之后开始,晚8时之前结束。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装修造成的废弃物,应按环保、市容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清运,严禁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


  第十八条 因家庭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而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
  2、未经装饰协会上岗前技能考核取得《上岗证书》,而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
  3、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验收或不实行挂牌施工服务的;
  4、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
  5、破坏周围环境、危及相邻居民人身安全的;
  6、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具体的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经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核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保障劳动系统“三五”普法规划任务的落实。要认真抓好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劳动专业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提高依法
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同时,在全社会劳动者及企业经营管理者中,也要大力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打好基础。
为掌握劳动系统普法工作的全面情况,请你们将本地区“三五”普法规划,于1996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从1996年起继续在劳动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制定劳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劳动系统“三五”普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统领,继续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从依法
治国的高度出发,树立法制权威,全面推进劳动管理法制化,为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对象与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劳动系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劳动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系统各级干部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法制化;进一步增强
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打好基础。
(二)教育对象
劳动系统“三五”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劳动者、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中重点对象是劳动部门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基本要求
1.劳动者除了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外,还要重点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法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并学会运用法律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
3.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了解《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4.劳动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自觉运用这一理论指导劳动工作的实践。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劳动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三、学习内容
劳动系统“三五”普法学习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学习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其中主要包括《宪法》、《宪法修正案》、《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徽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公司法》、《工会法》、《经济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仲裁法
》、《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矿产资源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二是学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着重学习《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人考核条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职业介绍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

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是学习与劳动部门依法行政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继续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同时,重点学习《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定》等。
四是地方各级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
“三五”普法期间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劳动规章,也要纳入“三五”普法的学习内容。
此外,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有关的法学基本理论和劳动法原理。
四、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劳动行政工作相结合。劳动部将每年举办两期法律及劳动法知识辅导讲座班,有组织地轮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也要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法律知识培
训,培训普法宣传骨干和企业经营者及劳资管理人员。
2.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作用。利用报纸和劳动部门的各种刊物,或在电台、电视台开辟法制教育专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刊登法律知识和播放法制宣传教育节目,加大宣传教育的广度和力度。
3.组织宣传活动。每年7月5日前后一周时间为劳动法宣传周,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部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创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气氛。劳动部将在“三五”普法期间组织“三五”普法知识竞赛、中国劳动
法制图片展览等活动,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法制文艺汇演。
4.加强指导。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特点,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指导,提出任务,选择方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实施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5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1996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规划。地方劳动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和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三五”普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编写教材。劳动系统“三五”普法教材由劳动部负责统一编写,其中《劳动普法指南》为劳动系统“三五”普法中劳动干部和企业劳资管理人员的统一学习教材,《劳动权益手册》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统一学习教材。
(3)抓好试点。劳动部将在“二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选择2至3个省、市为“三五”普法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也要在本地区选择“三五”普法学习的试点单位,通过总结宣传试点经验,推动普法工作的整体进展。
(4)培训骨干。普法宣传骨干的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劳动部以组织培训省级劳动部门的普法骨干为主,省、市(地)劳动部门要因地制宜举办培训班,培训各级劳动部门的普法宣传骨干。
(5)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宣传“三五”普法的重要意义、内容、目的、方式和要求,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对“三五”普法的认识,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2.实施阶段。1997年至1999年,各级劳动部门应按照本规划年度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1997年,用一年的时间学习宪法、基本法律和行政法律。重点学习《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与依法行政有关的法律、法规。
(2)1998年,用一年的时间学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深入学习《劳动法》,并结合本职工作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学习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3)1999年的上半年,重点学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下半年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学习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经济合同法》、《仲裁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精神实质,以此指导其他内容的学习。
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地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
3.考核验收阶段。2000年,为“三五”普法的全面考核验收总结阶段。
(1)每一阶段学习任务完成后,要组织专项学习考核。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劳动专业法律的考核,由劳动部统一出题(参考书主要为《劳动普法指南》),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劳动法规和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考核,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出题并组织。每一阶段的学
习考核,应列入干部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2)2000年上半年,劳动部将对劳动系统的干部进行“三五”普法验收考试。该考试以“三五”普法教材《劳动普法指南》为辅导用书,以劳动专业法和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由劳动部统一出题,全面考核劳动系统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并以此作为劳动执法人员
从事岗位工作的资格条件之一,以提高劳动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2000年下半年,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中发〔1996〕9号文件以及本规划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的各类普法对象的学习情况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为主组织实施,上级劳动部门要对下级劳动
部门组织抽查,各级劳动部门组织自查。劳动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法工作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劳动部将组织评比出全国劳动系统“三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通报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劳动部门“三五”普法工作由劳动部具体指导,劳动部成立“三五”普法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三五”普法的组织领导,省级劳动部门要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普法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
,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要抓好年度和阶段性总结,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应予以保证。



19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