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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1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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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6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积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陕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及《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配套建设,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称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中,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标准的制定、配套建设合同的签订以及建成后的房屋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须按以下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的20%。
(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的10%。
(三)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有条件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不低于5%。
第六条 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户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一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应经市住建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建住宅小区内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相对集中配套建设,不得分散建设。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
(二)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电视等基本生活设施安装到位。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必须分户计量。
(三)装修标准达到不需经二次装修即可正常入住使用。由市住建部门制定装修标准,并审查验收。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部分应在首期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收回,市政府向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中省投资补助部分的资金,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十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中省投资补助项目,报建资料需单独办理,立项、可研、环评、土地证、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建设手续、资料齐备,达到中省下达项目补助资金的资料要求,并报送市住建部门。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免收政府基金(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国土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将市住建部门确认的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总面积、套数。
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或备案时,应审核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根据中、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性质及时办理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规划审批、设计、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一)凡在市区内对宗地提交规划条件、审批规划建设项目时,必须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规划审批的先决条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配套建设要求,在平面规划设计上要集中设计配建,便于产权划分,并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单体审批或注记说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当配建而未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竣工备案。
(二)市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合同的情况,对不按合同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配建而未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按违约处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套数、标准等事项的,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小、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变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市住建部门在合同中应明确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及配建面积、套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资金拨付等事项。
第十八条 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工程的全程监督管理,确保按时或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内容。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加层、超过建设规划设计标准等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由执法部门严肃处理,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应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由市住建部门、国土部门按照《配建合同》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由市住建部门代为登记,并作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自2001年开始举办以来,得到了业界的广泛重视和积极参与,带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在引导和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信息技术进步,营造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能力,2010年继续开展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

   现将2010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项目条件

  1.项目为国内法人单位的非保密民用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多个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可以联合申报,其中一家单独申报的,须提供他方同意申报的声明。

  2.项目代表了国内信息技术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技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项目技术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4.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相结合,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部属单位、中央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0版)》(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二)申报书一式六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及其电子版文档(不包括申报书附件)。

  请于2010年9月21日前报送我司(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吴 艳 史少华 陶 炜
  电 话:(010)88686232 88686235 68205243
  传 真:(010)68632927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科大厦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750信箱15分箱
  邮 编:100040
  Email: wuyan@infoip.org
  
  附件:《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0版)》
     
                        二О一О年八月十六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今年供用电紧张形势,有效指导有序用电工作,确保全市供用电秩序的稳定,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根据《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根据舟山电网的供用电情况和范围,在电力供需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实施本有序用电办法。

二、实施原则

有序用电工作实施严格遵循“先错峰、再避峰、再限电、后拉电”和“谁超限谁”原则。

三、有序用电准备工作及要求

(一)按四定(定用户、定设备、定容量、定时间)原则,确定错峰、避峰用户及负荷、时间,并在有序用电开始前通知,同时结合现场检查予以落实。

(二)召开10kv专线及35kv用户座谈会,并把这些用户作为机动负荷,在电网极其困难时启动。正常情况下对这些用户落实错峰措施。

(三)自备机组必须装设经校验合格的计量表计。各供电单位对自备机组发电量、发电机容量要建立台帐。

(四)落实各条线路所接企业名单、容量、负责人、电气负责人名单与联系号码并列成表格。

(五)公告《舟山电网供电线路轮休表》、《舟山电网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舟山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

(六)在公告轮休日的情况下,各供电单位必须以书面和短信形式通知工矿企业明确各用户厂休日。在限电前一天必须通知用户。

(七)明确限电指标分配办法及工作程序。舟山市电力公司调度所根据当天负荷分配、电网实际情况及第二天的天气预报,于每天16:00前下达第二天限负指标到“两区一县”调度所并报送市电力公司营销处。“两区一县”调度所在16:30前把相关指标分解并下达给用电科(股)、各基层供电营业所。各基层单位、部门必须在下班前完成相关通知工作(需要负控工作站协助短信通知的,必须在下班前把有关信息传工作站,联系号码2792542),并结合负控做好第二天的错峰、避峰、厂休日现场检查、记录工作。

(八)做好《有序用电检查证》、《有序用电检查登记表》、《有序用电整改通知单》、《有序用电检查汇总表》,以便检查使用。

(九)“两区一县”及其乡镇要相应成立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制定有序用电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联系人名单、联系号码、责任人,加强相互联系。供电部门在有序用电开始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的人员一起检查、落实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情况。

(十)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根据当时电力缺口情况发布相应预警等级,由市电力公司按照预警方案启动实施步骤。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预警方案规定的各项步骤和相关调度指令。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有序用电方案中的有关政策、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工作措施及省、市两级《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通知》精神。

(十二)“两区一县”供电部门在有序用电期间要及时按照《关于规范浙江省拉限电统计口径的规定》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在每天8:30分前把前一天的有序用电情况及时报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舟山市用电缺口预警分级

根据目前的用电形势,将全市的缺电形势分为五个预警等级和状态标志:

A级预警。用电缺口在2万千瓦以下,状态标志为蓝色;

B级预警。用电缺口在2至5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黄色;

C级预警。用电缺口在5万至8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橙色;

D级预警。用电缺口在8万至15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红色;

E级预警。用电缺口在15万千瓦以上,状态标志为黑色。

六、应急响应

(一)A级响应

1.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供用电情况;

2.各企业正常生产状态结束;

3.对下列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单位的用电负荷采取错、避、移至非高峰时段用电:

(1)所有冷库压缩机用电;

(2)容量在30kw及以上的热处理的用电;

(3)矿产、砖瓦等建材企业的用电;

(4)用于锻、铸压、冲件可避峰机械设备的用电;

(5)对非重要用户的基建工程;

(6)其他可避峰的非连续性生产企业。

4.安排岱山衢山油机发电;

5.专线用户及35kv用户按通知要求限负荷进行错峰用电。

(二)B级响应

在A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在早峰、中峰时间负荷减半、营业场所自动扶梯停止,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控制在26度以上,冬季控制在22度以内;

2.对专线用户、35kv用户进一步扩大错峰及限电范围、程度;

3.除重大节庆日外,所有广告用霓虹灯、灯箱一律停止用电,亮灯工程暂停用电;

4.所有道路、广场、桥梁照明用电控制在50%;

5.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现厂休日制度,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6.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三)C级响应

在B级响应(1?5)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停三开四”,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2.非重点工程临时施工暂停;

3.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四)D级响应

在C级响应(1?2)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停四开三”,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2.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五)E级响应

在D级响应基础上启用事故拉电序位表,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出紧急情况通告。

七、违反有序用电查处规定

(一)对一般性违反的用户(超容量用电、超过规定部分用电和超用部分避峰负荷的),在市有序用电检查组发出整改单后没有改正的,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批准,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一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

(二)对严重违规的用户(不执行轮休日规定、不避峰),在市有序用电检查组发出整改单后没有改正的,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批准,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二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

(三)对恶意违规(两次及以上查处屡教不改)、妨碍、阻挠、抗拒检查和查处的用户,市有序用电检查组查实后须立即上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不少于五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此类用户要恢复供电必须提出通电申请,在作出书面保证、制定整改措施后方可给予通电。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舟山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281655、2281656。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