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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变阶级成份不属司法业务范围问题的函(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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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变阶级成份不属司法业务范围问题的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变阶级成份不属司法业务范围问题的函(节录)

196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江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我院接到你省一些不服人民法院(法庭)关于改变成份问题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信。
(中略)
关于确定或改变成份问题,应当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办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以司法程序判决或裁定当事人的成份是不妥当的。前司法部1956年8月29日曾以〔56〕司法字第1315号致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改变地主成份问题应由人民委员会统一处理不属司法程序的复函”中曾指出:“关于改变地主、富农成份问题,根据国务院1956年3月29日关于改变地主成份的批准手续等问题给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应由人民委员会统一处理,不属司法程序。今后,法院如遇此问题,应告诉当事人向当地人民委员会申请处理;如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而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上诉审可以用裁定说明此类问题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并着原审法院将案件全部材料移请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我们认为前司法部上述复函的意见现在仍然是可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家庭成份的问题,要参照这个复函的精神处理。现将汪明立等的来信分别随函转给你们,请查收并按照上述精神处理。同时把处理这类问题的精神告诉所属各级人民法院。
附件:(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
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
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
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
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
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
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
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1996年4月7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对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会”)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览会补助资金”)。
第三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年度总额为1500万元,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是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套相应的补助专项资金,对所属参展企业进行对口补助。
第五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门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联合审批、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对我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灯饰照明、五金制品、家具、食品饮料、包装印刷等优势特色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配件、游戏游艺、淋浴房、健康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参加以下四类国内外展览会进行补助:
(一)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二)市政府要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三)市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国内外举办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四)企业自行报名参加的各种上规模的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
第七条 企业参加在本市举办的各种专业(专题)会展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八条 牵头组团参加展览会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宣传推介中山市整体形象的公共区域布展可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补助。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九条 凡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成投产并实现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产品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三)企业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口岸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参加各种国内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3000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参加各种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补助上限为1.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2.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3个及3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家企业全年国内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6万元,境外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合计最高限额为14.1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在获得组展单位确认展位后1个月内将展览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作为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所在镇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4、参展企业认购展位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参展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照片。
(二)镇区经贸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申请国内展览会展位费补助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申请表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可靠;
经初审通过后,镇区经贸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转市对口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核实意见后由镇区经贸部门汇总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境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复印件;
4、参展企业与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参展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合法支付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的照片;
8、参展人员使用护照及参展目的地入境签证(注)复印件,往返机票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按季度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全年共办理四次,延期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
(二)在展览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向市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一式两份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1、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展览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3、参展企业情况汇总表;
4、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6、公共区域布展费用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所属展区的照片;
8、组团参展书面总结报告。
(三)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和省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展览会需提交相关的工作方案和费用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在展览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拨款原则,用完即止。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作为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及时反映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一)上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自评材料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报送时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根据职能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