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2002]1384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使经营者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我们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附件: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使经营者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在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停止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未恢复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状态的;
(三)其他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者营业场地的公告栏、通道、窗口、柜台、摊位等显著位置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营业场地有两个以上经营者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在其他经营者所有、租赁、使用的营业场地内公告。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张贴公告书;
(二)在营业场地广播;
(三)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价格违法事实;
(三)价格行政处罚决定;
(四)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事实;
(五)经营者改正后告知价格主管部门的义务;
(六)作出公告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公告书必须盖有作出公告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六条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经营者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价格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的,停止公告;
(二)没有改正的,继续公告,直至改正为止。
第八条 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价格主管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实施公告,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外,也可以依法向社会披露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为做好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和数据库软盘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二)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时间与作答要求
10月11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各地考前应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五、考试组织管理
(一)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及报名数据库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8日前。
(三)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应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六、其他
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3、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凡担任主考、监考、巡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试工作纪律。
4、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5、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各地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0月8日前传至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083152、88083151(传真)
68318963、68318964
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