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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时间:2024-05-25 19:5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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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1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用财物赌输赢的行为都是赌博。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赌资、赌具、场所等的是为赌博提供条件。
赌场的现金和直接参加赌博的人员携带的现金及已用于赌注的实物都是赌资,其赌资之和为赌资总额。
直接用于赌博的器具为赌具。
第三条 禁赌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查处赌博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抓好辖区内的禁赌宣传教育,把禁赌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对制止、检举、查禁赌博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凡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本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并保证不再犯的;
(二)参与赌博人员主动检举他人赌博或协助查禁赌博的;
(三)被胁迫参与赌博的;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引诱、教唆他人赌博的;
(五)为赌博放哨或戒护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两次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胁迫他人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5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三次、免予刑事处分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因赌博曾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又参与赌博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禁赌工作人员行凶报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赌博。用公款赌博的,除责令其限期归还外,数额不满300元的,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罚;数额在300元以上的,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赌博行为不制止,对参与赌博的人员不批评教育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必须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查获的赌资、赌具等应当场清点,开列清单,如数上缴;对利用查处赌博之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侵吞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7年2月17日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市委常委会议、市编委会议研究,原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外事局合署办公,外事局加挂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牌子,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和侨联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原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工作和职能全部划归外事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拟订地方性外事和侨务工作规章制度及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和侨务工作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地区重大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来访的党宾、国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邀请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承办市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协调、指导各区、市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和侨务活动。
(四)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人来珠海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及签证(签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
(六)指导、协调涉港澳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及涉外案件。
(七)参与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的工作;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投资兴办实业。
(八)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九)指导华侨农场的侨务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归国难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及海外华文教育工作。
(十一)在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二)参与协商和推荐人大、政协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了解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其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财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为市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国际形势、重大问题及对外政策的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二)礼宾科
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应邀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指导、协助和培训各区外事机构礼宾接待、翻译方面的工作,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三)出国(境)管理科
管理、审批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宜,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
(四)签证科
办理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负责申办出国签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工作,管理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理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
(五)港澳事务与涉外科
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参与边境会晤、会谈,指导、协调和组织安排与边境事务有关的活动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宜;承办广东省港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六)国际交流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负责与缔结友好关系的外国城市及其他友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报批手续;负责民间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接待外国来访的民间友好团体、知名人士和组织各界人士出访;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七)侨政科
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检查、督促侨务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市的侨务法规和政策;负责有关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来信来访,收集侨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为侨资企业服务的工作,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正确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协助华侨农场做好归侨、难侨的扶贫、救济及其子女升学等工作。
(八)宣传联络科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并提出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意见,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友好工作,开展海外留学生和新侨民的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做好侨务宣传工作;开展海外华文教育,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夏令营的工作;负责市海外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九)侨联工作科
根据市委要求和侨联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密切与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联系;开展对外联络、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各种社团联谊和社团活动,做好日常接待与信访工作;推荐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组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参政议政考察活动,撰写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时反映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意见和心声;组织归侨社团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开展“侨心工程”奖学和扶贫济困活动;编辑《珠海侨联》杂志,以及负责市侨联的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外事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科室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程序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程序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发挥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职能作用,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适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确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制定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汇总提出地方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后,该专门委员会应当负责该项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承担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承担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法规草案内容必须符合本省实际,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的意见。
法规草案内容涉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法规草案内容涉及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职能的,应当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主任委员签署,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其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该项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起草情况;法规草案内容涉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该项法规草案的书面意见印发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主任会议听取地方性法规议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寄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其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该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项法规的目的、意义、依据和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重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