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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

时间:2024-07-02 07:3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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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4〕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松原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育督导范围是本市管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学机构。
  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职能。其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名称分别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正处级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正科级单位。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按有关规定任免和聘用,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专职人员由5-7人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保证督学人员享受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县(区)各项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计划。
  (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级教育综合评估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工作经验。
  (三)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教育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制定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并负责对目标管理过程的检查、督促。
  (六)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及基础教育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七)在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督导报告,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
  (八)完成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听取本级督导工作汇报制度。把教育督导室列为本级政府的受文单位,发给与教育相关的文件。
  第十条 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或列席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局长办公会议;教育行政部门任免学校领导时,应征求本级督导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教育督导通报制度,必要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对所辖地区和有关教育机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制止各种违反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经督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领导,可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领导人员可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六)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若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室可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督学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件。
  第十六条 督学应当接受国家、省、市组织的教育督导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
  第十八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三)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向本级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对督导室和督学的督导措施拒不执行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据法律和政策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依据法律和政策行使职权的。
  (四)有意向督学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应情况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松政发〔1998〕3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一、应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柬埔寨王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分别会见了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参议院主席谢辛亲王、国会主席韩桑林亲王和首相洪森亲王。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形势。中方对柬埔寨人民在西哈莫尼国王和以洪森首相为首的王国政府领导下,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祝贺。柬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相信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自1958年7月19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由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近年来,双方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全面推进,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柬关系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双方认为,在国际和地区形势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中柬两国深化战略互信,密切务实合作,不断丰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深厚友谊,全面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加紧制定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并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保持高层互访和交往的良好传统,两国领导人将继续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经常性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柬友好合作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充分肯定党际交流合作对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意根据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四项原则和两国执政党交流合作备忘录,保持两党领导人互访,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交流借鉴治国理政经验。

  (三)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深化中柬经贸合作,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规模、质量和水平。

  第一,结合各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双方务实合作的统筹规划,促进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双方一致同意,2017年两国贸易额将达到50亿美元,在现有的25亿美元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第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落实现有经贸合作项目。中方愿继续为柬埔寨国家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支持柬埔寨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探索新型合作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增进合作效益。中方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工业、旅游和合作区建设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合作。

  第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合作文件。

  (四)深化两军合作,保持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各层级人员往来,密切开展军事训练、人员培训、院校建设、后勤保障等领域合作。

  (五)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加强执法部门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推进在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案件协查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各领域对口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传媒、体育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将2013年中柬建交55周年确定为“中柬友好年”,共同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扩大人文交流和民间往来。加强青少年友好交往,培养中柬友好接班人,夯实两国友好的民意基础,使两国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

  (七)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柬方的理解和支持表示高度赞赏。

  (八)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亚欧会议等多边论坛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中方支持柬方作为今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为推动东亚合作所做努力。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密切合作,坚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支持将发展作为区域合作的主题,共同推动东亚合作健康发展,为维护地区稳定、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六、双方愿密切配合,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年来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互联互通、社会文化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机制继续坚持东盟主导、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照顾各方舒适度等行之有效的原则,深化“建立信任措施”(CBM),重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合作。双方重申支持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早生效。

  八、双方认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应继续遵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精神,充分发挥《指针》等现有各机制的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办好年内举办的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研讨会。大力推进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使南海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九、双方一致认为,胡锦涛主席对柬埔寨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胡锦涛主席对西哈莫尼国王以及柬埔寨政府和兄弟的柬埔寨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邀请西哈莫尼国王方便时再次访华,西哈莫尼国王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于金边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甘劳社发〔200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疾病,是指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其范围包括: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肾衰竭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

(五)肺原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六)慢性肝炎(活动期);

(七)糖尿病伴并发症;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九)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十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第三条 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由单位出具健康状况介绍信,将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诊断依据等相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症标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复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本人《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上予以记载,并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1家一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确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对症治疗、检查、用药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标准为: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在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补助80%。其他特殊疾病年度内累计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补助7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补助。

第五条 参保人员虽患有特殊疾病,但进行该病症及并发症以外的治疗、检查、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仍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或现金自付;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年终持《医疗保险证》、有关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累计垫付超过5000元的,可以中途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复式处方”,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应单独管理,以备核查。

第八条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对象每年年初审核确定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金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