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12 10:3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一、根据建总发字〔1996〕第15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财政委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做好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的考核工作,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总行决定对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经办行代理财政委托业务的管理质量由各分行给予考核。
三、考核范围:中央财政委托代理业务管理情况(不含地方财政委托代理部分)及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之外总行布置的专项及其他工作。
四、考核采取评分办法,设标准分100分,具体为:
(一)保证委托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0分。
1.各项规章制度齐全,项目年度计划、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清楚5分。
2.及时办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15分。
(二)完成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20分。
1.对用款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上级行5分。
2.对“拨改贷”本金的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认真签署审查意见5分。
3.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交基本建设收入、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等5分。
4.对建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签署审查意见5分。
(三)按时按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30分。
1.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执行情况季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10分。
2.按时按质报送财政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5分。
3.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重点项目专户报告报送及时,内容全面真实5分。
4.及时报送“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等贷款存量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专题报告5分。
5.及时报送竣工项目有关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专题报告5分。
(四)能及时处理和反映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0分。
1.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反映5分。
2.对代理财政委托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5分。
(五)完成总行布置的专项及其他工作10分。
(六)无重大失误10分。
扣分:
1.出现一次委托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扣5分,直至扣完15分为止。
2.凡有不能较好地完成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不论所属中的任何一项,每出现一次差错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3.不能按时按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每发生一次扣3分,直至扣完30分为止。
4.不能及时处理和反映代理财政委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5.不能较好地完成总行交办的专项及其他工作,出现一次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6.出现一次重大失误扣10分。
7.总行将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管理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出色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分行,酌情予以扣分。
五、考核程序:
1.总行每年分二次对各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2.每年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底以前,各行须将上半年和下半年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情况的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上报总行委代部财政委托处。
3.总行将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自评材料、考核评分表及总行掌握的情况,对各分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分。
4.考核分数与网点补助费的分配挂钩。
六、考核要求:
1.按规定时间上报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
2.上报总行的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要有主管行长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3.考核评分表的填报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自评材料要全面、客观、公正。



1996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14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汽车零担货运站(以下简称零担站),是经营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服务单位和零担货物的集散场所,担负着组织零担运输生产、为货主服务、班线管理及信息传输等方面的任务。为了加强对零担站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零担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担站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安全优质,文明服务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三条 各级零担站(含代理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零担站的设置、设施、人员及班组管理
第四条 零担站的分级及设置
根据零担货物吞吐量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零担站分为一、二、三级。业务量极少的地方可设立代理点。较大城市可设中心站和若干分站。零担站的设置与撤销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五条 零担站的设施
一、一、二级站
1.营业室(一级站应分别设立托运、提货营业)室。室内应设置营运线路图,营运班期表,里程运价表,营运站点分布图,托运须知、禁、限运货物通告,日历牌、公告板、留言处、意见簿、时钟、公用电话及书桌等。
2.货主休息室(兼业务洽谈室)。室内应设置桌椅和茶具。
3.仓库。应设置可靠的防雨、通风、消防、防窃、防鼠设施及方便装卸货物的高站台,配备适用的计量器具。
4.配备必要的装卸机具和小型取送货车辆。
二、三级站
1.营业室。室内应设置营运线路图,营运班期表,里程运价表,托运须知,禁、限运货物通告及方便货主办理托运手续的书写工具。
2.仓库。应设置可靠的防雨、防火、防窃、防鼠设施,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业务人员配备
零担站业务人员按零担货物吞吐量配备。月均吞吐量三十吨配备一人;三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配备二人;一百吨以上每增加一百吨增配一人;一千五百吨以上每增加二百吨增配一人(管理人员除外)。
第七条 班组管理
1.零担站站务人员可根据站务作业内容和作业量,分成若干班组。
2.班组工作是站务工作的基础,应选派政治素质较好,熟悉管理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勇于负责的人担任班组长。班组长向站长负责,保证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3.班组要指派专人搞好各项考核和原始记录,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资料。

第三章 运行组织、仓库及装卸管理
第八条 货源调查
一、零担站必须做好货源调查工作,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流时,为合理开辟班线,布设网点,调整班次和班期提供依据。
二、货源调查宜采取下列三种方法:
1.经常性调查:利用日常受理业务,定期对运单进行分析,召开货主座谈会,收集货主意见,积累调查资料,摸清货流规律;
2.重点调查:对本地区内的重点货主单位进行定期走访,了解货主对零担货运的要求,根据货主需要,及时调整或开辟新的班线;
3.地区性调查:对本地区内工矿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性调查,探索和掌握本地区零担运输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第九条 班线开辟
一、零担运输班线的开辟应本着少中转、多直达,避免迂回运输,保证货物及时运送为原则,既要方便货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又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既要顾及眼前,又要考虑长远需要。
二、班期的确定:应满足货主对零担货运的时间要求。起运站和终到站双方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班期,班期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
三、班线开辟、停运、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十条 运行组织
一、零担站应定期编制班车运行作业计划,及时向车属方提供班期内货物流量、流向资料,确保班车正常运行。行。
二、站长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影响正班作业障碍,保证作业计划实施。
三、货源临时发生变化,需变更原班期或班车车型时,站方应及时修改作业计划,并按协议规定通知车属方和有关站。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道路受阻,影响班车正常运行或需绕道运行时,站方应及时通告有关各方,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五、班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发生事故,就近站应积极组织救援。
第十一条 库、场管理
一、一、二级站应按货物的发运、中转、到达分别设立仓库和货场;三级站可根据库、场条件划分发运、中转、到达专用货区。分设仓库按线路划分货位。货区、货位标志清楚。
二、仓库理货员对受理入库货物要认真核对整理,按货物的流向、受理顺序、发运时间和到达地点,合理堆码,标签朝外。
三、仓库要建立健全货物保管和清仓查库制度。理货员对出入库货物必须及时登入台帐,并坚持定期盘查,保证单、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仓库要建立健全保卫制度。严禁烟火。露天堆放货物要有防雨、防潮、防盗设施。库内禁止托运人、提货人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
一、货物装卸由仓库理货员同随车理货员按交接清单逐件核对装卸,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二、装卸货物应做到:远站先装、近站后装,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实不压虚,标志向外、箭头向上,轻搬轻放,文明装卸。
三、货物装卸作业中,发现包装破损,货物短缺,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站务作业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受理
一、受理人员要严格审核运单,认真检查货物包装,确辨货物真伪,并制发和货物件数相符的货物标签。货物标签和储运指示标志由托运人拴挂和粘贴。
二、收款人员按照受理后的运单计费收款、开票,做到票面整洁、字迹清楚、端正、计费准确,应收不漏,印戳清晰无遗。
第十四条 理货
一、理货员按运单对货物的品名、件数、包装、货物标签及到站和运输号码进行认真核对,确认票货相符,签章验收并登入台帐。
二、货物验收入库后,理货员应按货物流向、货物种类,指导装卸人员放至指定货位,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仓库管理”的要求堆码存放。
三、装车理货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装卸管理”规定办理,做到轻重搭配,合理装载。发现破损,未作处理不得发运。
四、运行中的理货工作由随车理货员(驾驶员)负责。沿途装卸货物,应与站方理货员做好交接。
第十五条 交接
一、货物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按票点交,件交件收,一票交清,票货相符,签章生效。
二、填写“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时(附表一),各项栏目必须逐项填写清楚,相同项目不得用省略号代替,实行一站一单,避免差错。
三、货物交接过程中,遇有票货不符,越站错运、包装破损、货物短缺等情况时,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中转
一、凡中转货物,起运站必须向中转站单列交接清单。中转站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坚持优先发运,一票货物不得分运的原则,中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班期。
二、中转站对中转货物应注意流向是否合理。对流向不合理,但可以中转的货物,仍应中转,同时通知起运站予以改善。
三、发现中转货物包装破损,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付
一、交付货物应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章规定办理。
二、凡送货上门交付的货物,送货车必须配有随车理货员。随车理货员应分别向仓库理货员和收货人严格履行交接和交付手续。

第五章 票据和营收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
零担站使用统一的票据,并设立专人管理。票据管理人员定期向票据主管部门请领和向分支机构分发票据。票据的请领、发放必须建立严格手续,对错号缺页的票据应停止使用,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审核
票据应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审核内容包括:各种票据请领、使用和分发、结存是否相符;票号是否衔接;票据、报解,实收金额是否一致;以及有无错收和漏收等。
第二十条 营业收入管理
一、营业收入必须做到日清、日结、日缴,现金当日存入银行。营业收入较少的三级站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二、搞好营业收入归库,严格营收审核,防止漏收、漏报。营业收入款不准挪用坐支。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领导
各级零担站要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按作业量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
第二十二条 质量责任制
零担站的各作业岗位都应制定严格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确定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查
零担站质量检验员负责各作业岗位日常的质量检查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经常走访货主,听取意见,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安全优质。

第七章 资料、站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料管理
一、对具有合同性质、明确交接责任的资料以及结算单证,必须妥善保管。
二、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做到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分类装订,列册登帐,归档保管。
三、归档的一般资料保存二年;货票提货联和货主的提货证明保存三年;财务凭证保存期限按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站容管理
一、站容。室内整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完整醒目。室外场地平整,四周环境整洁。
二、库容。库房清洁无尘,地面平整,货位分布合理,货物堆码整齐有序。
三、仪容。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佩戴服务证(牌)举止端庄大方。

第八章 商务查询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商务查询
一、查询范围
1.票货分离:有票无货或有货无票;
2.票货不符:票列货物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等与货物不符;
3.到站或中转错误:包括误装、误卸、串件、越站等;
4.堵留滞运及其它:包括货物超期压库、中转滞运、逾期不到等。
二、查询程序
1.商务查询首先由差错发现站据实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附表二),挂号邮寄或用电话通知被查询站。
2.被查询站根据查询内容,对每一作业过程,交接手续,台帐记录进行认真核查,并将结果填入查询单挂号邮寄或用电话答复查询站;
3.查询单填写要准确、详细;查询电话记录要清楚,并相互通报通话人姓名。
三、查询期限
一般自被查询站接到查询单(或电话)之日(以邮局投递日戳或电话记录为准)起,至发回查询结果(或电话)之日止(以邮局发寄日戳或电话记录为准),不得超过十天;重大或中转环节较多的查询,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天。
四、中转查询
按货物的中转程序依次进行。
五、派员查询
被查询站应积极协助工作,并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货物。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分类按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事故处理按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章规定办理。

第九章 考核、评比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考核
各级零担站都应根据作业量设立专职或兼职考核员,依据作业记录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查结果,对班组和个人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对有明确作业指标的岗位,定期核定其指标完成情况,为开展评比积累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评比
零担站对班组和个人应坚持季评比、年总评;主管部门对零担站实行半年初评、年度总评。通过评比,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表彰先进。
第三十条 奖惩
根据企业奖励基金提取的有关规定,确定奖金提取额,并将奖金的发放和职工业绩挂勾,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赏罚分明的原则,不断提高站务工作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录一 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使用说明
一、式样:见附表一。
二、印制规格: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为薄纸复写式,用28克彩色打字纸印制,每组一式六联,每联号码前按照顺序加印(1)(2)(3)(4)(5)(6)编码。其中:第一联白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1)存根(起运站存查);第二联淡绿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2)报核(起运站运费、中转费、杂费结算核对依据);第三联淡红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3)随车同行(车籍单位凭以制作运费结算汇总单);第四联淡橙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4)随车同行(车属单位车队统计凭证);第五联兰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5)随车同行(到达站凭以制作站务费用结算汇总单;第六联淡黄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6)随车同行(到达站存查)。
表式尺寸:长×宽24cm×18cm
每五十组为一本,上面胶边装定。
三、使用方法:
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是汽车运输企业内部零担货物交接的重要依据,发运前由仓库理货员或发货员制单,按照一站一单,不同到达站不得合用一单的要求,分别逐项填写清楚。
第一联起运站存查:第二联报核,起运站财务结算核对依据;第三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交随车理货员(驾驶员),作为车属单位制作结算汇总单的依据,第四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交驾驶员,随行车路单作为车队统计的依据;第五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凭以制作站务费
用结算汇总单,并报公司运务统一结算;第六联到达站存查。附表一:
省 汽 车 零 担 货 物 交 接 清 单 京A00000X
--------------------------
|本|起运站| |
| |------|----------|
| |到达站| |
| |------|----------|
|次|里 程| |车属单位------------车号(自编号)------------司机(随车理货员)------------
|--|------|----------|----------------------------------------------------------------------------
|顺|受|中|终|货|运| | | |货| | |重量(公斤)| |
|序|理|转|点|票|输|托运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物|包装|件数|------------| 备 注 |第
|号|站|站|站|号|号| | | |名| | |实际|计费 | |一
| | | | | | | | | |称| | |重量|重量 | |联
|--|--|--|--|--|--|--------|--------|--------|--|----|----|----|------|--------------|: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 | | | | | | |运
| | | | | | | | | | | | | | | |站
| | | | |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 | | |查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起运站发货人: 制单: 到达站收货人: 年 月 日
附录二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印制、使用说明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一式三联。统一加印顺序号。由00001--10000号。并以甲、乙、丙、丁循环号码前首字冠印经营单位简称。
表式尺寸:长x宽:24cm×18cm。
印制规格:用40克白色书写纸印制。三联均用黑线黑字。右侧框外分别加印第一联:查询站存查。第二联:查询答复。第三联:被查询站存查。
每五十组为一本,上边胶边装定。
使用方法:遇有货物查错,由发现站发出查询,第一联由查询站存查,第二、三联寄被查询站。被查询站按查询内容查询后,及时把第二联将查询结果填写签章退回查询站,作为查询结果的依据。
附表二: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 X丙字第0000x
年 月 日
--------------------------------------------------------------------------------------------------------
| 查询站 | |被查询站| |
|------------|--------------------------------------------------------|----------------------------|
|差错发生日期| 年 月 日|驾驶员 | |随车理货员| |
|------------|----------------|----------|--------------------------|----------|----------------|
| 车 号 | |起运站 | |中 转 站| |
|------------|----------------|----------|--------------------------|----------|----------------|
| 到达站 | |货物名称 | |包 装| |
|------------|----------------|----------|--------------------------|----------|----------------|
| 件 数 | |交接清单号| |查询性质 | |
|----------------------------------------------------------------------------------------------------|
| 查 | |第
| | |X
| 询 | |联
| | |
| 内 | |
| | |
| 容 | 经手人签章 |
|------------|--------------------------------------------------------------------------------------|
| 查 | |
| | |
| 询 | |
| | |
| 结 | |
| | 被查询站签章 |
| 果 | 月 日 |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6〕3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8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为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宜宾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并能保持相对稳定,产值、销售额、利润、纳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四)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五)申请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一定规模的商标宣传活动,宣传覆盖地域较大;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权利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机关确认的身份证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同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六)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自我保护情况。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宜宾市知名商标
认定申请条件,可以向所在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并提供近3年来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以及相关申请认定资料,或者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受理的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中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宜宾市知名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
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人数13至17人,按单数确定。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
第十一条 认定宜宾市知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宜宾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符合宜宾市知名商标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知名商标失效。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宜宾市知名商标证书》。
第十六条 他人不得将与宜宾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他人不得将与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
宜宾市知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他人混淆,引起公众误认的,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保护其商标或变更他人企业名称,但他人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宜宾市知名商标”字样。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商品在本市范围内视同“知名商品”。
第十八条 未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宜宾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九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宜宾市知名商标声誉。
第二十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应当自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其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到以下保护:
(一)他人不得将与宜宾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误导公众;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宜宾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第二十二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
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宜宾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宜宾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三)(五)(六)项条件的;
(三)超越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宾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宜宾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宜宾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宜宾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有效期满10年,未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其知名商标资格自动消失。
第二十七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在宜
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政的规定,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由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宜宾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再认定)申请表






申请商标

申请人(章戳)


年 月 日



申请认定(再认定)宜宾市知名商标应提交以下文件:
1、《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再认定)申请表》;
2、申请认定(再认定)报告;
3、区县工商局的推荐报告;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商标所指代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等主要经济指标;
7、商标所指代商品的质量及有关市场信誉和知名度的证明文件;
8、商标广告宣传及投入广告覆盖的证明文件(广告宣传费或广告宣传合同等);
9、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及实施情况;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