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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2:1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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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驻美国使馆经商处:
美国是我国柠檬酸出口的主要市场,1999年美国正式对我出口到该国的柠檬酸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已于近期做出裁定,我方胜诉。为维护国家利益,稳定我对美国的柠檬酸出口,根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
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0年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暂指定由参加此次反倾销应诉的十二家企业经营(名单详见附件)。
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只对上述指定的十二家企业办理对美出口柠檬酸的出口合同预核签章。
三、各海关应按照《关于对出口审价重点商品进行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凭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审价后放行,并按照《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字第649号)中的有关规定,加强与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对美国出口柠檬酸的审价核章工作。
四、其他出口企业如需对美出口柠檬酸,须由上述指定的十二家经营单位代理。
五、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会员企业加强自律,努力扩大我国柠檬酸出口,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美国柠檬酸反倾销案应诉企业名单
1、安徽丰原生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2、连云港市对外贸易公司
3、宁夏宁馨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4、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
5、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6、湖南外贸嘉利公司
7、江苏汇鸿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8、南宁柠檬酸有限公司
9、唐山市冀东制药厂
10、黑龙江大庆石油技术进出口公司
11、罗氏中亚(无锡)柠檬酸有限公司
12、江苏中贸发进出口公司



2000年6月1日

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为加强典当行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代码编排结构

  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和1位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如下。

 --------------------------------------------
|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顺      
组  内     分     年
    别       序      
织   、    支     序 
    号       号      
形  外     机     号
                     
式  资     构
                     
代  代     编
                     
码  码     号

  二、许可证编码说明

  (一)省别号(1-2位)。

  表明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别号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山西省:14,内蒙古自治区:15,辽宁省:21,吉林省:22,黑龙江省:23,上海市:31,江苏省:32,浙江省:33,安徽省:34,福建省:35,江西省:36,山东省:37,河南省:41,湖北省:42,湖南省:43,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四川省:51,贵州省:52,云南省:53,西藏自治区:54,重庆市:55,陕西省:61,甘肃省:62,青海省:63,宁夏回族自治区:6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深圳市:48,大连市:25,青岛市:70,宁波市:71,厦门市:72。

  (二)顺序号(3-5位)。

  表明典当行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获准设立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105。典当行分支机构使用典当行顺序号。

  (三)组织形式代码(第6位)。

  表明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用英文字母A,B表示。其中:

  A_独立法人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B_独立法人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四)内、外资代码(第7位)。

  表示典当行是中资、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还是合资、合作机构。其中:

  1_中资机构

  2_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机构

  3_中外合资机构

  4_中外合作机构

  (五)分支机构编号(第8-9位)。

  表明某分支机构在同一典当行各分支机构中设立的顺序,或者是典当行设立的第几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12等。典当行有无分支机构,其自身均用00表示。

  (六)年序号(10-11位)。

  用以表示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时间,以年为单位,选择纪元年号后两位数字组成。如:1991年设立填写91,2001年设立填写01。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的管理

  (一)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三)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单纯变更机构名称,核发新证时,原编码不变。

  (四)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但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原编码不变,核发新证;变更注册资本过程中,伴有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资性质变化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作废,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典当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变动的,核发新证时,其许可证编码不变。

  (五)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变更住所的,核发新证时,许可证编码不变。

  (六)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核发新证时,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编码不变。

  (七)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的,核发新证时,其许可证编码不变。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导致典当行内、外资性质发生变化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作废,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九)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其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许可证同时作废,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十)典当行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其许可证及顺序号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其许可证及相应的分支机构编号作废。

  (十一)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典当行,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典当行,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典当行,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附件:

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实例

  一、解读42007A10094

  42表示湖北省省别号

  007表示该省第七家典当行

  A表示独立法人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1表示该典当行为中资机构

  00在此没有实际意义

  94表示该典当行设立于1994年

  二、天津市第16家典当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机构,2002年该典当行设立第一家分支机构。

  该分支机构编码为:12016B30102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0.05.26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处置
建筑垃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
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
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弃置、中转、回填
、消纳。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
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环保、土管、建设、建工、房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协助市容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前先向市容局申报建筑垃圾处
置设计,与市容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和规定费用,方
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征》。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核
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工部门不
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容局会同市物价部门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核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凡欲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容局审核
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此类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市容局所属
专业单位代为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
受委托代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应对处
置过程发生的建筑垃圾泄漏、遗撒等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方可投入使用。
运载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市容局的要求装载,并按市容局指定的路线、时
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市区主要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内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一周内,向
市容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应于15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交纳。由于施工单位的
原因造成的接受处罚或费用增加,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对举报、制止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市容局批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擅自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有关证书、单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扰市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在责任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也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容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