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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6:0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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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在为农业、农村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发展农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供销合作社又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某些宏观调控任务,因此,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经济,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以现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分工为基础,按照各自业务需要分工合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一、贯彻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政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折旧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财产损失审批制度、坏帐损失
核销制度和行政管理费管理制度等,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二、摸清家底,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促进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三、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各级财税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切实要把企业扭亏增盈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搞好双增双节,提高经济效益

四、贯彻国务院文件、研究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精神,各级财税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银行等部门对供销社企业历年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要积极组织清理,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
五、督促并指导供销社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上报备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进行认真审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六、研究国家与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分配关系的改革,制定有关税后利润的分配政策,参与研究股金的分红与管理问题,管理供销合作社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积极开展对供销社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财务决算审批工作。
八、加强财政补贴及储备资金的管理,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运用财政政策和资金扶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和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手段。
九、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将季度和年度财会报表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3月1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0〕9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人社〔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60元、85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元、71元、65元、57元调整为9元、8元、73元、65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业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2007年12月18日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区及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社区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社区消防工作坚持立足现有条件,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消防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社区内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有保障本单位、经营场所、家庭消防安全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由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各方代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问题。
第七条 社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社区应当依托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消防工作室,安装报警电话,配备消防器材,接受社区群众咨询、投诉并提供消防服务。
第九条 社区内应当配备下列消防设施、器材:
(一)在适当地点配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二)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
居民家庭宜配置小型灭火器材。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定
期进行考评;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部署社区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二)建立义务消防协管员队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四)对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宣传;
(五)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按规定配备、维护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四)协助社区居委会进行消防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辖区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日进行下列消防安全巡查:
(一)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二)用火、用电情况;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进行的巡查内容。
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应明确巡查的频次、路线和重点部位并填写包括巡查时间、部位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的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社区内火灾隐患自身无力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邻里守望(照看)机制或制度,督促居民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群体的看护,加强家庭内火(电)源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社区内严禁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内严禁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
社区应当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当每年对常住人口进行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区消防工作经费可由社区居民、驻社区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自愿捐助、公益补助等方式筹集。
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支持和帮助所在地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