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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6:5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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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条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 = W。× L× R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为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年为16303元)的3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 = G × 60% + M × 40% ,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 = z×20% + x×30% + j×30% + 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1.7894Z0.1392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2.081X0.1155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1.9616J0.1403
  最低值为2,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 2.8686Y0.1137 最低值为2,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 ×30%+H ×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 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 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2003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930元;
  2003年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303元;
  2003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国资委所监管国有企业分类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5、其它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注: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由市国资委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业,认真贯彻“一省两地”的发展战略,旅游业取得较快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市场开放、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我省旅游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地制约了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支持政府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推动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治旅意识,增强执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法规尊严。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我省旅游价格、旅游定点和旅游市场主体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旅游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制度和措施。
三、省人民政府要颁布实施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旅游规划。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必须书面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旅游规划,未经依法报批,影响我省旅游形象的低俗景点,必须予以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执法的相互配合,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查处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取缔未经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惩治未取得营运资格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经营者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加强旅游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做出认定旅行社变相非法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具体规定,全面整治旅行社的非法承包挂靠行为,依法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六、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加强旅游价格的调控。制定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和价格监管的措施,制定惩治低于成本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具体办法,依法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组接团揽客,导游人员和旅游车司机私下拿回扣,游览参观点和旅游商品虚高定(标)价等的违法行为。
七、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等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管,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旅行社等经营主体要将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纠正目前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靠回扣取得报酬的做法。
八、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行为,依法惩治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支持旅游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授权或者委托旅游行业协会从事部分协调、培训、资格评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各旅游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旅游价格自律和旅游质量管理。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工作的监督,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

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民,除包括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暂住的外来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和献策,是指市民就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监督工作,以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向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及可行性办法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积极贡献,是指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效果特别显著的。

第三条 任何市民发现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城市管理有建设性意见、建议,均可向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进行举报或献策。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接到举报或献策后,对举报的问题或所献的计策应如实记录,并立即转相关责任单位或执法队员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处理。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受理市民举报或献策,应将举报或献策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违法的时间及地点等,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或献策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对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符合下列奖励范围的,按照下列事项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制造“牛皮癣”窝点、当场乱张贴者或擅自倾倒余泥垃圾等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如带路、举证、积极寻找旁证和配合做好调查笔录等—下同)的,在案件办结后,再奖励100元;

(二)举报垃圾、余泥、货物运输车辆等洒漏、遗飘污染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三)举报在人口集中地区乱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植物杆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造成空气严重污染,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四)举报破坏或盗窃绿化、环卫、市政公用和电力、通讯等设施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500元;

(五)举报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经查证属实和有效处罚后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奖励200~600元;

(六)提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办法,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并被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采纳的,奖励 300~800元;

(七)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如积极支持和参与城管志愿服务工作、常年累月自觉为城市管理尽义务做实事、主动协助执法人员抵制暴力抗法行为等,表现出色、效果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300~800元。

第五条 对举报、献策及有积极贡献的市民的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或献策者的奖励,实行一案一策一奖制。同一案件、同一计策的举报或献策,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多人举报或同一计策有多人提出的,奖励第一举报或献策人,由城管办或执法局按照接到举报或献策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或献策的,由联合举报或献策人协商确定,各举报或献策人协商后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计策在市、区城管办、执法局重复举报或献策的,由市城管办或市执法局根据时间先后确定受奖人;

(四)未署名举报或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奖励;

(五)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奖励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审批程序。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联设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举报案件办结或计策被采纳之日起30日内,评议确定应给予奖励的第一举报或献策人及奖励金额,经办科室填写《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或献策的书面材料一并报评委会主任审批。

市、区评委会每年各组织一次“积极贡献市民”的评选活动,获奖人选须报主任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必要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接受奖励的市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相关执法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民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执法局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七条 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资金从每年的经费预算中支付,并分别由市及各区财政负担。市、区执法局应统计每年和预测次年的奖励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部门专项预算,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要严格管好用好奖励资金,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区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查无实据或不构成违法的,受报单位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对献策未获得采纳的,受理献策单位要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献策人。

第十条 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除取消其受奖资格和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不受理市民的举报、献策或受理后不依规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五)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市民索要奖金的;

(六)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