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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5号)

时间:2024-07-03 22:1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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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5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2000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800亿元,其中三年期480亿元,票面年利率2.89%;五年期320亿元,票面年利率3.14%。
二、本期国债从2000年9月15日开始发行,2000年12月15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81%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1.98%计息;持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五年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97%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
利率3.06%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2000年9月11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翼劳人险〔1990〕378号文收悉。关于退休职工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未列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规定的工种范围,而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下发以后,这些工种已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可否按工龄折算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1991年1月17日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查工作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

  各地应认真组织对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内容为:依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各地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督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到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再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2003、2004年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督促检查,抽取部分省(区、市),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情况汇报,抽查所辖部分县(市、区)的计生(包括计生行政部门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妇幼保健院、个体诊所)、药监(包括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等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并将汇总对各地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