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1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北京铁路分局、市建工集团、市市政工程局、市房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所属系统的厂内机动车辆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建档工作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上8个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局申请厂内机动车辆自检资格。
二、其他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由当地区县劳动局负责监察、建档和检验。
三、所有检验及自检单位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安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和自检工作。
四、市劳动局委托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区、县检验单位和自检单位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1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厂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械。(分类见附录)。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车辆:
1.铁路(轨道)机动车辆;
2.矿山井上、井下轨道行驶机动车辆;
3.已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及行驶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负责全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劳动局按照京劳特发〔1995〕378号文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设计、制造、修理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设计及制造单位应对其设计、制造的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七条 我市生产厂内机动车辆的企业须到市劳动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或改变重要性能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等内容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制造或改造。
第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并对其修理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的修理单位,应持有效证件到辖区(县)劳动局注册登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
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2.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等。
第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由产权单位到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登记建档,领取车辆牌照,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在转卖、转让、报废时,应到建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户和报废手续。
第十六条 发生厂内机动车辆设备或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细则》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录:
根据现行的地方和国家标准,可将企业的机动车辆分为以下几类:
1.大型汽车
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总长度超过6米或乘员达20人(含)以上的汽车。
2.小型汽车
总质量小于4500千克(含),总长度小于6米(含)或乘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业汽车
设有专项用途设备的汽车,如汽车吊车、扫地车、仪器车等。
4.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设计行驶速度10千米/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如装载机、翻斗车、叉车等。
5.蓄电池车
以蓄电池为动力源、电动机驱动的车辆,如平板式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6.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含)以上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7.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8.手扶拖拉机
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9.手把式三轮机动车
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辆。
10.其它机动车辆
以内燃机、电动机驱动可自行行驶的车辆或机具,如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履带吊车、搬运车等。
11.全挂车
本身无动力装置,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12.半挂车
本身无动力装置,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199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亚美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9日)
             (一)中方去照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向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国政府确认中亚双方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持有效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三、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并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四、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五、本协议不限制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六、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取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议。

 七、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在协议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八、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九、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可用原苏联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代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但须注明“持照人系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
  本照会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于埃里温
             (二)对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就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94)亚字第016号照会,谨代表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就互免公务旅行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94)亚字第016号照会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的本复照将构成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此问题达成的一项协议,并自中方收到本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亚美尼亚共和国
                           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于埃里温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水平的技术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水平的技术指导意见

农办牧【2007】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有关通知精神,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中成本上升、仔猪成活率低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全国生猪饲养技术指导专家组研究认为,应充分发挥科技在生猪生产中的支撑作用,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现提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技术指导意见。

  一、提高母猪繁殖效率

  母猪的饲养是养猪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母猪饲养水平决定着整个养猪业的生产效率。针对当前母猪营养不良、流产率高的状况,可根据不同品种的营养需求,重点对后备母猪实行优饲技术,改变用肥猪料饲养后备种猪的饲养方式,使后备母猪达到理想种用体况。针对中小规模农户哺乳母猪饲养中能量和蛋白质供应不平衡的问题,做好饲料配方调整,保证哺乳母猪采食量,使母猪最大限度的发挥泌乳潜力。要特别注意母猪产前一周和产后一周的饲养管理,保证母猪产前健康和断奶后正常发情、配种。

  二、提高仔猪成活率

  仔猪饲养的关键环节是出生和断奶后的第一周。一要注意防寒保温,特别是夏季夜间保温,要尽力减小仔猪舍昼夜温差。二要及时补铁、补硒和补料,7日龄开始补料时要少给勤添,保证饲料新鲜和饮水清洁充足。三要搞好断奶仔猪的转栏。栏舍、用具要彻底消毒,减少各种应激反应。同时要逐步增加饲料供应量,适当提高仔猪采食量,供给营养浓度适当的易消化饲料。在饲料中适当添加酶制剂、微生态制剂和免疫增强剂,提高饲料消化率和仔猪抗病能力。

  三、加强高温高湿季节的饲养管理

  猪对高温高湿环境非常敏感,体重越大的猪受这种环境的影响越大。要加强高温高湿季节的饲养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要特别注意气温的异常变化,加强通风,减少热辐射,保证饮水,缓解热应激。要降低饲养密度,肥育猪的躺卧面积要达到一平方米以上。适当提高饲料营养浓度,除了仔猪、妊娠母猪外,将饲料的蛋白质和氨基酸水平提高1-2个百分点。适当提高维生素的添加水平,减少饲料中难消化、产热多的粗饲料比例。保持饲料的新鲜和适口性。饲料不宜长期存放,可添加霉菌毒素吸附剂,降低霉菌毒素的危害。要加强卫生和消毒工作,增加消毒次数。通过改善高温高湿季节肥育猪饲养管理条件,防止肥育猪提前出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增加出栏体重,提高养猪经济效益。

  四、加强疫病防控工作

  要坚持以饲养管理为中心,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农业部猪病免疫推荐方案,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疫病免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立即报告。要积极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好防疫管理,加强疫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防治水平。要合理配置养殖密度,建立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要建立养殖档案,及时记录免疫、用药、消毒、诊疗等情况,规范养殖者行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收购畜禽及产品等的闲杂人员进入。对散养生猪,要加强高温季节消毒灭源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防止扩散蔓延。

  五、改善养殖环境

  猪的健康状况和生产水平与环境清洁程度密切相关。要改善猪舍的卫生和通风条件,保持圈舍的整洁干燥和空气流通,保证饮用水充足、清洁。对猪舍要经常灭蚊、灭蝇、灭鼠,增加消毒频率。要高度重视猪舍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舍内污物,尽量采用“全进全出”和干清粪工艺,控制有害气体和臭味,尽量降低猪的各种环境应激反应。

  六、科学配制饲料

  要因地制宜,通过日粮平衡和科学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技术,扩大能量饲料和蛋白质饲料选择面,降低日粮配制成本。要充分应用现代动物营养和饲料科学成果,平衡生猪日粮中的能量、蛋白质、各种必需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在饲料中的比重,提高日粮的转化利用效率。根据猪不同生理阶段,推行阶段饲养技术。要慎用动物性蛋白质饲料,减少病源传播机会。

  七、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

  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合理添加各种营养性添加剂。要科学使用各种用于促进生长和提高饲料利用率的添加剂。改变大剂量、多品种长期重复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的习惯,尽量保护猪的自身免疫力。要大力推广使用微生态制剂等替代药物性饲料添加剂。要尽量少用、慎用治疗性药物,克服养猪生产中过分依赖药物的错误观念,减少药物残留来源,保障畜产品安全。

  八、加强组织管理

  各级畜牧部门一定要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好扶持生猪生产各项政策的同时,要把实用技术普及作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地要结合生猪科技入户工程,尽快制定技术推广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要广泛动员各级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基层,加大科技推广的规模和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养猪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在全社会营造科学养猪、高效养猪、安全养猪的氛围,提高生猪生产的档次和水平。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