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8〕6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23号 许可事项: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二)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三)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四)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其中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它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4.《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二)口头申请须提供: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
2.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除口头申请外,用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用于动物产品(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的《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免费领取,上述表格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进行检疫]。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可口头申请,也可填表申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条件,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动物产品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申报检疫,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派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把动物送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送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送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出售或调运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货主需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提前十五天申报检疫-→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我市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货主在启运前报检-→进行检疫(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在出售和运输前必须报检-→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检疫,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的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标示检疫检验条码。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动物产品,货主必须填表申请,并提供《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检验室化验的,抽取样品经实验室检验合格后,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天;如果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长短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产品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5号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的条件要求:
技术负责人要求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2002年1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3年以上。
(二)诊所的条件要求:
1.防疫条件要求: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条至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位于罗湖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对经营现场进行勘察、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营业期限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6号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经营兽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基本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设区的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25%至5%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水、暖、电费用总额的15%至5%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远离城市建城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可为1%至15%。
改建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土地建设项目,可以按每亩地03万元至2万元的标准,征收城市旧区改建费。
第七条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
(一)在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向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每立方米007元至01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向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便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三)对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工商和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性垃圾以及单位的内部垃圾、粪便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城建部门,根据运输距离和处理程度等因素制定。
(四)向在城市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单位住宿的流动人口,按住宿费或者房屋租金的5%至8%,征收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外资和国内融资新建道路、大型桥梁和隧道的城市,经省政府批准,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八条对确属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急需而城市人民政府又无力建设的煤气、集中供热、自来水进户、小街小巷道路硬化和建垃圾站、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可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自愿、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采取国家扶助和受益单位、个人共同集资的方式建设。
第九条城市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公共供水设施的作用,不断提高其供水能力,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适当超前建设城市统一的供水系统。
第十条对全社会都能受益的植树造林、公园建设、防洪抗灾设施建设和挖河清障等项工程,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发动和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城市居民参加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积极利用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部分外,应当全部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建设。以上两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筹集;在财政部门确定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建程序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计划下达;其使用情况,由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等项费用,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保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第十三条本规定许可征收的各项费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全部开征,也可以部分开征;被征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的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