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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5:3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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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85年1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5年国家预算;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5〕185号予以转发。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
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决定对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作如下规定: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时,海关可不分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4〕234号文件转发)中的有关规定签
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免税。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具体事宜。在具体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申请时,税务机关要依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和现行有关规定区别对待,认
真审核,严格审批。
三、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5〕184号文件规定的补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
996〕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补
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止。
四、上述通知内容,各地海关应予公告,税务机关通知有关企业。






1996年11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旧机动车市场是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旧机动车市场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规范了旧机动车市场秩序。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前,公安机关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
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的专项斗争。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能放纵盗窃机动车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斗争。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配合,贯彻落实《规定》、《公告》、《通知》及专项斗争的各项要求。近几年,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猖獗,重要原因是利用管理漏洞,以非法手段销赃获取利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堵住销赃渠道。要重点掌
握本地区重点地域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修理、配件企业的基本情况。学习宣传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张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配合公安机关对汽车修配厂、改装厂、报废汽车拆解厂、进口汽车经营单位等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走私、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公安机关已调查落实,从事销售、改装盗窃、抢劫机动车辆非法活动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集中交易的旧机动车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本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市场的开办是否符合规定;市场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近期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经批准开办、检查合格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对个别市场交易混乱,非法车辆充斥市场的,除依法查处有关当事人外,要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要向当地政府通报后予以关闭。对非法开办的旧车市场和市场外的非法交易必须坚
决予以取缔。
三、进一步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把好交易关,对市场交易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对旧车交易中弄虚作假、骗买骗卖、强迫交易、伪造手续等造成旧车交易秩序混乱的违
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堵住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好旧机动车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旧车市场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
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旧车市场管理中个别管理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