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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3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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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工商、建设、交通、国土、水务、供电、电信、卫生、教育、药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稽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土地批租,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五)政府采购项目;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学校教学用品采购、大宗建筑材料采购;
  (七)国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勘察、测绘、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 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市项目审批部门或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招标和发包均应在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进行。
第三章 招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相关内容,投标须知应包括投标人反映情况、咨询、投诉渠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自行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到纪委执法室备案。
  招标公告由招标中心负责录入,在中国招投标网、江苏工程建设网宿迁分网站、宿迁招投标网、招标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投标入围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所有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有要求的,投标人应予响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交由业主严格管理,专户储存,招标活动结束后立即返还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能力: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申请核准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人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召开一次招标文件答疑会,解决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咨询、设计等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同认可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为评标专家名册库中有能力从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更新专家名册。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招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制度。参与抽取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抽取清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在招标中心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证评委的评标工作独立进行,不受外界干扰。
  第四十九条 一般工程项目的专家评委,应在开标同一时间随机抽取;特殊、重大工程以及需要从外地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工程,可提前半天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标人代表负责接送,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工程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省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由招标人在专家名册中直接确定;专家名册中没有的,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委。
  第五十条 开标、评标、中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十二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业务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认定。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出具办理的有关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并书面声明外,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有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具体收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根据委托内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出售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不得营利。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跟踪了解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视其代理行为规范程度作出准入、警告、严重警告、禁止代理的决定,并上网发布。

第七章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负责核查招标前各类招标项目的申报、批准等手续;维护各类专业专家评委库,协助招标单位随机抽取评委组织评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制订和完善招标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为相关部门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主体双方提供洽谈、开标、评标、定标的场所,收集并提供招标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政策法规、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提供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经济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招标中心操作的招标项目,完成规定的程序并产生中标结果后,招标中心应出具招标服务项目办结单。
  第五十九条 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情况按月以书面形式负责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特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协助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协调处理问题。
  第六十条 市招标中心负责为市直及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方面规章的制定,检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规避招标投标、违反合同协议等违规违章行为,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五)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建立各类专业评标专家名册;
  (六)对申请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的予以核准;
  (七)向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汇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一)检查各部门(单位)建章立制情况,督促各部门(单位)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及时了解招标投标工作动态和违规违章问题查处情况,对重点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
  (四)配合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驻场各部门(单位)之间工作关系,及时掌握市场运作情况,促进依法行政、长效管理;
  (五)负责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反馈其驻场机构管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药品、医疗器械、学校教学用品采购及土地挂牌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药监、卫生、教育、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产业和行业以及其他新行业、新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资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招标中心出具的招标服务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没有取得招标服务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第九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市行政监察部门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

公安部


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
公安部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改革驾驶员考试工作,统一考试标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遇有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属于地区性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自行规定。

第二条 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
一、年龄: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二十至四十周岁;报考轻便摩托车者十六至五十五周岁;报考其他车类者十八至五十周岁。
二、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以上。
三、身体条件:
1.身高:驾驶大型汽车须身高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驾驶其它车种须身高一百五十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0.4以上)。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
4.听力:左、右耳距音叉五十厘米能辨清声音方向。
5.心、肺、血压正常。
6.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未满期者,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一年者或其他不宜做驾驶工作的,不得报考驾驶员。

第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者,应凭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二、学习驾驶员只准学习驾驶一种车型。除经批准的公共汽车部门外,不准直接学习驾驶大客车。
三、教练员必须具有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四、学习驾驶大客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八米以上的车型;学习驾驶大货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六米以上的车型;其余不限。
五、学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指导下,按规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辆。教练车必须悬挂教练车号牌。
六、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大客车、无轨电车:八个月,一百五十驾驶操作小时;
其他汽车:六个月,一百二十驾驶操作小时;
二、三轮摩托车:二个月,六十驾驶操作小时;
大型拖拉机:四个月,八十驾驶操作小时;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三个月,六十驾驶操作小时;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二个月;
轻便摩托车:不限。
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后,可申请报考实习驾驶员。

第四条 初考考试规定
一、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应考科目视报考车种而定,其规定见附件一。考试科目的顺序如下: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
2.机械常识;
3.场内驾驶;
4.道路驾驶。
二、在考试过程中,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但及格科目成绩予以保留,并允许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考试终止,成绩不再保留。如要求继续考试,需三个月后重新报考。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以交通法规为主,并要求掌握在各种气候、复杂道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二。
考试采用笔试。试题用择一、填空、判断、问答等形式组合,要求选题面广,包含驾驶员应知应会的内容。每次考试最少五十题,考试时间为六十分钟。
2.机械常识:以学驾驶车类的机械原理为主,包括主要机件构造、作用及常见故障的排除和一般车辆保养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三。
考试方法、时间与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相同。
3.场内驾驶:在场内设桩和划线组成场内驾驶图,要求驾驶员按照不同车型规定的图形式样完成驾驶操作。主要考察驾驶员在驾车中,各项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前进、倒车、转弯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考试时除拖拉机带挂车外,一律采用单空车。如一次不及格允许接连再考一次。各
种车型场内驾驶式样见附件四。
4.道路驾驶:在城市有代表性的街道上进行,有条件的可结合场内模拟设施进行。路考全过程中,应有起步、停车、转弯、调头等;道路条件应具有信号灯、标志、示意线、上坡、下坡、弯道、桥梁、涵洞等。除拖拉机路考须带挂车外,其余一律采用单空车。路考时间不得少于二十
分钟,行车里程不得少于三公里。
四、考试及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九十分及格。
2.机械常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八十分及格,其余七十分及格。
3.场内驾驶,要求按照规定,完成驾驶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评定标准见附件五。
4.道路驾驶,要求达到基本动作合乎要求,熟练自如,行车安全、礼貌,遵守交通法规,行车中视野开阔,有一定应变能力,处理情况果断迅速,措施得当,能安全控制车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八十分及格,其余七十分及格,评定标准见附件六。

第五条 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经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除报考轻便摩托车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余经车管机关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上签章,转为实习驾驶员。
实习驾驶员可以单独驾驶车辆,实习期为一年。《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延长三至六个月。
二、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满的前一个月内可办理申请转正手续,填写《实习驾驶员转正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机动车实习驾驶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增加准驾车类的报考规定
一、报考条件
1.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增考大客车、无轨电车,必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驾驶其他汽车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申请增驾考试者填写《增驾车种报考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规定有学习期的增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规定无学习期的可直接报考。
三、增考不同车类的规定学习时间及考试科目见附件一。
四、持有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除免考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外,其余按初考规定办理,增考合格后,将原准驾记录签入《机动车实习驾驶证》。
五、持有准驾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以外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经考试合格后,在其驾驶证上增签准驾记录。

第七条 军队退役驾驶员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军队退役驾驶员,凭军车驾驶证、退役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考核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考核规定如下:
一、退出现役一年以内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二、退出现役一年以上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机械常识、场内驾驶、道路驾驶。
三、退出现役二年以上或退役时为实习驾驶员的,按初考办理。
四、考核次数以两次为限。

第八条 持外国和港澳地区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一、持与我国建交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国内有服务、接待单位或居住期超过半年者,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时,进行体格检查和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或影印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我国境内参加汽车、摩托车比赛的外国运动员,需凭组织比赛单位证明、本人所持与我国建交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填写《驾驶员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影印件,核发签有与比赛时间相同有效期,只准在比赛道路驾驶,准驾与原驾驶证
准驾车种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原驾驶证失效,按初考办理。

第九条 驾驶员复考的规定
一、受扣驾驶证处分的驾驶员,扣证期满后,按规定需要复考的,本人写出申请,由车辆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复考手续。
1.受扣留驾驶证三个月(含)以上至半年以下处分者,测试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
2.受扣留驾驶证半年(含)以上至一年处分者,测试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3.测试科目次数以两次为限。
二、复考可在原准驾车型中任选,并按复考合格车型核签准驾记录。

附件一:初考增考不同车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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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 | | | | | |
| 考 | 大客车 | 大货车 | 小型汽车 | 无轨电车 | 三轮摩托车 |
| |-------|-------|-------|-------|--------|
| 科 要 | | | | | | | | | | |
| |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 |考 试|
| 目 求| | | | | | | | | | |
|现有准 |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 |科 目|
|驾记录 | | | | | | | | | | |
|--------|---|---|---|---|---|---|---|---|----|---|
| |8个月|交、机|6个月|交、机|6个月|交、机|8个月|交、机|2个月 |交、机|
|无证初考 |150| |120| |120| |150| | | |
| |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60小时|桩、路|
|--------|---|---|---|---|---|---|---|---|----|---|
|大客车 | | | | | | |3个月|机、路|1个月 |桩、路|
|--------|---|---|---|---|---|---|---|---|----|---|
|大货车 |1个月| 路 | | | | |3个月|机、路|1个月 |桩、路|
|--------|---|---|---|---|---|---|---|---|----|---|
| | | | | | | | | 机 | | |
|小型汽车 |2个月|桩、路|2个月|桩、路| | |3个月| |1个月 |桩、路|
| | | | | | | | |桩、路| | |
|--------|---|---|---|---|---|---|---|---|----|---|
| | | 机 | | 机 | | | | | | 机 |
|无轨电车 |3个月| |3个月| |3个月|机、路| | |1个月 | |
| | |桩、路| |桩、路| | | | | |桩、路|
|--------|---|---|---|---|---|---|---|---|----|---|
| | | | | 机 | | 机 | | | | |
|三轮摩托车 | | |4个月| |4个月| | | | | |
| | | | |桩、路| |桩、路| | | | |
|--------|---|---|---|---|---|---|---|---|----|---|
| | | | | 机 | | 机 | | | | |
|二轮摩托车 | | |4个月| |4个月| | | |1个月 |桩、路|
| | | | |桩、路| |桩、路| | | | |
|--------|----------------------------------------|
| |(1)增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必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 |
| 备注 | |
| |(2)原有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或各式拖拉机准驾记录者增考 |
---------------------------------------------------
习时间考试科目规定
------------------------------------------------------
| | 小型方向盘 | | | |
二轮摩托车 | 大型拖拉机 | | 手扶拖拉机 | 专用机械 | 轻便摩托车 |
| | 式拖拉机 | | | |
--------|--------|--------|--------|--------|--------|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
2个月 |交、机|4个月 |交、机|3个月 |交、机|3个月 |交、机| | | | |
| | | | | | | |2个月 |交、路| 不限 |交、桩|
60小时|桩、路|80小时|桩、路|60小时|桩、路|60小时|桩、路| | | | |
----|---|----|---|----|---|----|---|----|---|----|---|
1个月 |桩、路| | | | |1个月 |桩、路| | | 不限 | 桩 |
----|---|----|---|----|---|----|---|----|---|----|---|
1个月 |桩、路| | | | |1个月 |桩、路| | | 不限 | 桩 |
----|---|----|---|----|---|----|---|----|---|----|---|
1个月 |桩、路|1个月 | 路 | | |1个月 |桩、路|1个月 | 路 | 不限 | 桩 |
----|---|----|---|----|---|----|---|----|---|----|---|
| 机 | | | | | | 机 | | | | |
1个月 | |2个月 |机、路|2个月 |机、路|1个月 | |1个月 | 路 | 不限 | 桩 |
|桩、路| | | | | |桩、路| | | | |
----|---|----|---|----|---|----|---|----|---|----|---|
| | | 机 | | 机 | | 机 | | | | |
| |2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路 | | |
| | |桩、路| |桩、路| |桩、路| | | | |
----|---|----|---|----|---|----|---|----|---|----|---|
| | | 机 | | 机 | | 机 | | | | |
| |2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路 | | |
| | |桩、路| |桩、路| |桩、路| | | | |
-----------------------------------------------------|
无轨电车或其他汽车的安全行车经历。 |
其他车种,免试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外,余按初考办理。 |
------------------------------------------------------

附件二: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
1.为什么要制定交通规则?
2.驾驶员为什么要遵守交通规则?
3.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交通指挥信号有几种形式?
5.交通信号灯的绿灯、黄灯、红灯亮时,各表示什么作用?
6.交通标志的种类及作用?
7.交通示意线的种类及作用?
8.在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如何分道行驶?
9.在划有大型和小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对车辆行驶有什么规定?
10.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如何行驶?
11.车辆通过没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应怎样行驶?
12.不同车类的最高限定车速是多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按最高速度行驶?
13.在哪些情况下,有哪些限速规定?
14.对机动车的灯光使用有什么规定?
15.对机动车使用喇叭及警灯、警报器有什么规定?
16.超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7.会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8.让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9.停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20.特种车行驶应遵守哪些规定?
21.车辆如何通过行人密集的道路?
22.在不同条件下的道路上,机动车行车中的安全间隔距离是怎样规定的?
23.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或驶离停车地点时,应怎样照顾非机动车?
24.车辆行驶中遇急弯公路、山路等影响视线的情况下,行驶中应注意哪些?
25.机动车转弯、调头、倒车应注意哪些?为什么?
26.汽车滑行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27.对车辆装载有哪些规定?
28.对客车、货车载人各有哪些规定?
29.车辆拖带车辆有哪些规定?拖带挂车有哪些规定?
30.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具备哪些条件?
3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哪些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32.车辆超重为什么不可以行驶?
33.行驶速度、不同路面,对制动各有什么影响?
34.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5.实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6.学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7.车辆起步应注意什么?
38.为什么不准驾驶与准驾记录不相符的车辆?
39.驾驶员驾驶汽车时应怎样预防幼童伤亡事故?
40.应该怎样正确判断公路上的牲畜特点?
41.机动车行驶中遇大风、大雾、雨、雪天气应注意哪些事项?
42.通过铁路道口,应注意哪些事项?
43.怎样通过砂砾路面?
44.怎样通过泥泞、滑湿路面?
45.怎样通过结冰的道路?
46.涉水前和涉水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47.上、下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48.机动车转弯翻车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49.车辆通过渡口,应注意哪些事项?
50.如何在道路上试验刹车?
51.教练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52.教练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53.如何通过立体交叉路口?
54.车辆为什么要经过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
55.当驾驶汽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56.交通规则对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处罚的规定?处罚对防止违章、事故的发生有什么作用?
57.你所在城市在交通法规上,有哪些地区性规定?
58.你所在城市交通有何特点,怎样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三:机械常识考试大纲
一、汽车机械常识
1.车辆的基本组成包括哪些部分?
2.发动机包括哪些主要部分?
3.发动机按工作循环、使用燃料、冷却形式各分有几种?
4.发动机的二行程工作循环和四行程工作循环有何区别?
5.曲轴连杆机构由哪些主要机件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6.配气机构由哪些机件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7.燃料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8.点火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9.如何判断发电机工作是否正常?
10.冷动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11.发动机正常水温应是多少?
12.润滑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13.机油表正常压力是多少?
14.冬、夏两季应使用什么样的机油?
15.柴油发动机与汽油发动机有什么不同?
16.怎样正确调整风扇皮带的松紧度?
17.传动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18.离合器的作用是什么?离合器自由行程是多少?
19.离合器打滑的原因是什么?
20.离合器分离不彻底的原因是什么?
21.离合器发抖的原因是什么?
22.变速器的作用是什么?
23.差速器的作用是什么?
24.转向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25.前轮定位包括哪些内容?它的作用是什么?
26.检验标准对转向系有哪些安全要求?
27.行驶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的作用是什么?
28.手制动器起什么作用?
29.检验标准中对手制动器有哪些安全要求?
30.液压式制动器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
31.检验标准中对液压式制动装置有哪些安全要求?
32.液压式制动装置制动不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3.气压式制动器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
34.检验标准中对气压式制动有哪些安全要求?
35.制动蹄片与制动鼓间的正常间隙是多少?
36.气压式制动装置制动不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7.蓄电池是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38.什么是蓄电池的串联?什么是蓄电池的并联?蓄电池的串联和并联对电流、电压各有什么变化?
39.调节器的作用是什么?
40.什么叫短路和断路?
41.怎样正确安装和认别蓄电池的正、负极?
42.蓄电池保养应注意哪些事项?
43.什么叫车辆走合期?
44.怎样保养轮胎?检验标准中对轮胎有哪些规定要求?
45.汽车保养分哪几级?例保包括哪些内容?
46.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各应检查哪些项目?
47.车辆检验标准中规定车辆必须安装哪些灯光,对规格、瓦数、颜色、安装位置、使用要求有哪些规定?
48.车辆检验标准中对车身安全设备有什么要求?
二、摩托车机械常识
1.摩托车由哪些部分组成?
2.什么是二行程发动机?
3.什么是四行程发动机?
4.燃料系的作用是什么?
5.摩托车使用的混合油,其汽油和机油合适的混合比是多少?
6.为什么要安装空气滤清器?
7.点火系有什么作用?
8.什么是断路和短路?
9.断电器(白金)的间隙应是多少?
10.如何判断发电机工作是否正常?
11.离合器起什么作用?它的自由行程量是多少?
12.传动链条正确松紧垂度是多少?
13.怎样保养轮胎?
14.检验标准中,对灯光设备、制动、转向有哪些要求?
15.出车前应检查哪些内容?
16.车辆保养包括哪些内容?

附件四:机动车场内驾驶图
一、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内驾驶图(略)
二、无轨电车场内驾驶图(略)
三、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场内驾驶图(略)
四、手扶拖拉机场内驾驶图(略)

附件五:场内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2.移库不入;
3.碰桩;
4.车身任何部位出线;
5.原地打方向盘;
6.溜动;
7.车速不稳,严重闯动;
8.中途停车;
9.两轮车一脚点地;
10.开门探视;
11.投机取巧。

附件六:道路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及格:
1.违反交通规则和有关交通法规;
2.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方向盘,行车中方向不稳、不准;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的现象,或者一只手不能有效地掌握方向盘;
3.变档时手脚配合不协调,造成经常齿响或严重齿轮撞击声;挂错档、挂不进档位、硬拉进档位;换档时低头下看,换档时机掌握太差,该换档时不换或不该换档时强换,换档前后造成车辆严重闯动者;
4.驾驶大型汽车不会使用两脚离合器,降档不会加空油,或升档加空油者;
5.起步、停车溜动三十厘米以上;起步未松手制动器,停车后不拉手制动器;
6.操作不当熄火者;
7.转弯角度过大、过小,在一般路口调不过车头者;
8.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姿势不正确;空档或踏下离合器滑行者;车速超过10公里/小时减速时先踩离合器后踩制动者;
9.起步、驶入快车道、停靠、通过交叉路口前,不注意观察其它车辆、行人动态者;
10.判断能力差,反映迟钝,不能按实际交通情况调整车速,情节严重或造成危险情况者;
11.车辆在行驶中,对车身所处位置判断不准;行车中偏左、偏右,管前不顾后;停车不靠边、距路沿超过三十厘米或擦路沿者;公共电、汽车后门对不准站牌偏离超过五十厘米者;
12.转弯不打、不回转向信号灯者;
13.行车前不关好车门;气制动车辆,起步时不看气压者;不观察各种仪表,行车中温度上升造成冷却水沸腾者;
14.两轮摩托车在行驶中以脚拖地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二十分:
1.换档时齿轮响一次情况较严重者:
2.错档一次,但及时纠正;
3.配合不当、严重车闯一次;
4.起步忘松手制动器一次,但能及时纠正者;
5.忘开电门使用起动机一次;
6.转向后忘回方向灯一次,自己发现纠正较迟者;
7.行车中判断失误,造成一次该行驶而不行驶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十分:
1.起步、停车溜动三十厘米以内未造成危险者;
2.油门和离合器配合不当,车辆轻闯动或有发动机高速空转现象;
3.转向角度较差,打轮回轮稍早稍晚者;
4.变速时,齿轮有轻响不严重者;
5.加油过急使发动机产生爆燃声;
6.换档时机掌握较差,使用离合器半联动加油门勉强行驶者;
7.控制调整车速稍差;
8.停车不正或停车欠稳者;
9.行车选择路面稍差者;
10.摩托车使用制动减速时不同时使用前制动器者。



198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