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6]1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宾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活动等项服务的综合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餐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良好的中餐、西餐或地方风味饮食及相应服务的餐饮场所。
第三条 淄博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的定点审批,对其旅游涉外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旅游涉外宾馆的设施、设备、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应基本达到国家一星级宾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餐厅座位在50位以上;
(二)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三)服务人员经过培训及健康检查合格后上岗,服务文明、主动、热情、周到,能提供普通话和英语服务;
(四)有相应的技术力量,保证餐饮质量,价格合理;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建筑结构和内部装潢符合标准,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配有供暖和冷气设备;
(八)餐厅、厨房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九)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保洁制度;
(十)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十一)消防、国家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服务台配有供宾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十三)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文字说明和标价至少有中文、英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一)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
(五)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审查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会同工商、公安、安全、物价、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由市旅游局批准并颁发《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餐馆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未取得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和境外人员。
旅行社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或散客到非定点宾馆、餐馆住宿、就餐。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市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经复核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并收回《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时,应提前30天向市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装修改造期间,暂停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竣工验收合格,恢复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停业或歇业一个月以上者,均须事先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并由市旅游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处理:
(一)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宾客投诉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和索要小费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发生食物中毒、治安、刑事、火灾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
(六)拒绝接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未按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半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2004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2004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总站):
为贯彻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精神,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04农资打假的意见》(农市发[200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2004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重点工作
2004年农机打假工作以整顿植保机械和农机维修市场为重点。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打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住国家推行植保机械强制性认证的契机,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植保机械市场整治,严格市场准入,整顿无证生产、销售行为,提高植保机械质量技术水平。要加强同各级发展改革委、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农机打假工作。
二、集中开展农机打假护农宣传活动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农时季节和重点市场,联合新闻媒体开展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让农民放心买农机”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农机打假护农工作,推荐优秀农机产品,加强社会监督,同时积极开展现场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帮助农民提高识假辨假能力。特别是结合当前备耕春耕时节,加大打假力度。重点要在3·15期间,组织开展打假护农、维权保春耕宣传活动。为配合各地“3·15”活动,我部组织编写了《农机识假常识》、《挑选农机有六招》和《农机打假宣讲材料》,于近日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www.amic.agri.gov.cn)上发布,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结合当地的农机打假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将材料印发到广大农机用户和农民群众手中。
三、推进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工作
要充分发挥投诉工作在农机打假中的积极作用,指导农机试验鉴定单位和基层农机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网络,及时接受农民的产品质量咨询和投诉,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帮助农民挽回损失,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各地农机质量投诉站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和上下联动。对举报的案件和投诉的问题要认真协调解决和查处,切实抓好大案要案跟踪调查工作,追根朔源,真正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四、加强农机化标准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组织有关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和作业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加强农机化标准数据库建设,加大对现有农机标准的实施宣传力度,为开展农机打假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