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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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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

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第六十三条: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怎样认定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都认为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至少是如实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三)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或者提出上诉的,或者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应当允许,不能以此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裁判。
二、如何看待“送子女或亲友归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后,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动报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
三、对自首者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程度,首先,要分清罪行轻重。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对于“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犯有数罪,自首时仅交代一罪的,只对这一罪从轻处罚。如果自首时交代的是主罪,也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自首的,按自首处理;对未自首的,按未自首依法处理。
四、如何看待立功
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
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虽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视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参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缓或者其他刑罚。
五、如何执行“坦白从宽”的政策
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
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序,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1〕3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促进我国小城镇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十二五”期间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重要意义
  小城镇是中国特色城镇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战略实施,我国小城镇得到了较快发展,积聚人口规模不断增加,有效促进了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了区域协调发展。但当前,我国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存在着在资源能源利用粗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人居生态环境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有利于引导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增强节能减排能力,缓解大城市人口压力,推进城镇化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小城镇居住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人口和经济集聚程度,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增强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总体要求,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通过加强政策扶持与引导,创建一批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绿色重点小城镇,切实为提高小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提供示范,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积累经验。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中央政策引导,试点示范带动。通过中央支持试点示范、完善评价体系、明确建设要求等,带动和引导绿色小城镇建设,克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等不良倾向。二是地方责任主体,统筹规划推进。地方政府承担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责任,抓好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效果;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政策导向要求,认真修编辖区内重点镇规划,并完善配套管理机构和政策措施,予以稳步推进发展。三是加强绿色建设,夯实发展基础。推动小城镇发展,要做好完善基础设施、培育发展经济、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权益等各项工作。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从加强城镇薄弱环节入手,为更好地推进其他各项工作奠定基础。四是注重机制探索,积累工作经验。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检验政策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制度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积累经验。
  三、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工作内容
  (一)设立评价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绿色重点小城镇评价指标体系,对人均建设用地、污水处理率、绿化面积、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实行量化考核。根据东、中、西部区域的不同,评价指标将有所区别。试点示范镇要根据评价指标相应明确有效利用土地和其它资源、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覆盖能力、引导产业和人口有序集聚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
  (二)探索建设模式,体现特色发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特点、资源和环境基础,分类探索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要保持地方和小城镇特色、保护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避免千篇一律。大城市郊区及城镇密集地区试点镇,要积极探索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融入城市发展的有效途径;历史文化及旅游景观的特色试点镇,要在挖掘资源优势、统筹保护和开发方面形成好的机制与办法;位于中西部及农村地区的试点镇,要在增强产业聚集功能与综合承载能力,更好地发挥“以城带乡”作用方面积累经验。
  (三)完善规划编制,落实建设任务。根据试点示范目标任务及发展模式,编制完善绿色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试点示范镇建设要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居住功能与公共服务功能作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类相关建设。制订实施方案,要细化建设任务,提出重点建设项目规模、施工方案、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把规划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四)突出绿色生态,保证重点工程。试点示范镇要切实增强节能减排能力,重点开展以下绿色生态设施建设,一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建设项目;二是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三是商贸流通设施、镇内道路、园林绿化及供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落实县级责任,统筹项目建设。试点示范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推进绿色重点镇负总责,按照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类项目建设。要落实规划建设管理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积极筹措资金,将更多的政策资源向绿色重点小城镇倾斜;切实抓好工作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绿色重点小城镇的建设。
  四、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利用现有的资金渠道支持试点示范镇建设发展,在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绿色重点小城镇倾斜,支持绿色重点小城镇开展相关工作,完成相应建设任务。地方财政也要切实加大投入,与中央财政资金形成合力,更好地支持绿色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二)城乡建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试点示范镇纳入项目带动规划一体化实施试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整合现有各类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项目和资金,向试点示范镇倾斜。
  五、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组织实施
  (一)循序渐进、逐步推开。2011年将率先在部分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选择少量试点示范镇,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2011年试点申报组织工作另行通知。
  (二)加强指导,协同推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示范镇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质量控制、绩效考核评估等全过程予以指导。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试点实施。
  (三)绩效评价,加强监督。将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纳入财政绩效考评范围和重点镇动态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作开展较好、试点效果突出的试点示范镇加大支持力度,并作为示范样板予以推广。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实施效果。
  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以上实施意见,制订推进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的具体办法。试点示范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证监发字[1997]1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16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发行

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