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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3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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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
署,我们编制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
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
议的部署,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协调推进
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全面持续
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按照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的部署,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业岗
位为目标,把就业再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落实再就业政
策为主线,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全面发挥政策的促进效应;以强化再就业
服务为手段,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
金投入为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重点,
落实帮扶措施,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确保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的目标任务。
统筹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残疾人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
工作。完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500万人,对其中250万人开展职业技
能培训,对进入非农产业的25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加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和长效措施,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
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将职业培训做大做实,将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
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快做强。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
导向,带动整体职业培训工作。全年组织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30万人参加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规模增长20%,培养10万新技师。
  三、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到11780
万人。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切实落实农垦企业参保政策,继续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管
理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规范企业年金行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逐步完
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积极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就业发展要求,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力争使
参保人数达到10300万人。加强基金征缴,全面推行基金市级统筹,增强统筹调剂能力,发
挥好省级调剂金作用,落实财政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积极
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效形式,发挥更大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的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后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来源问题。扩
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力争使参保人数达到11550万人。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标准化和规范
化管理。研究建立医疗费用的监测、运行评估体系和基金预警系统,强化基金征缴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研究完善医疗保险体系的有关政策。逐步完善生育保险制
度,积极研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办法,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力争城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4000万人。
  六、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和
标准体系。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体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
构,充实业务人员。在所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工伤保险,以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为重点,稳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力争使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6000万人。
  七、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改
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方式,提高宏观调控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工资
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工作力度。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法规,加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
收入分配的规范和监督。
  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立法工作,依法规范企
业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继续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劳
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
工作,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力争使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在90%以上,切实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
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开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继续加大普法力度,不断增强自觉执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衡机制,形成基金
协同监管体制,依法行政,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
系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缴费基数、缴费人数以及享受各
项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专项检查,堵塞少缴、漏缴和欺诈冒领等漏洞。清理整顿企业年金,
规范企业年金经办行为。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监管。建立社保经办机
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和基金监管、稽核人员资格培训制度。推动各地建
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健全监督体系。
  十一、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积极
有序地实施金保工程建设,推进部省联网,扩大联网应用,力争完成劳动保障广域网覆盖率
80%,城域网建设覆盖率50%的目标。加快中央、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统一应用软
件的开发工作,规范业务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统筹兼顾,做好电子政务试点工作,
进一步推进其他各项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
  十二、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在建立健全机构的基础上,更加注
重职能的完善和运作的规范,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
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好本地区
的发展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落实工作。
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保障各项计划指标的顺利完成。在计划执
行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函
〔2003〕103号)的要求,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积极推动计划目标的落实。部
里将按季度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劳社部发〔2003〕35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各地
要在今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里报送2003年全年和2004年上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报告,部里将对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7月13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对海洋预报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洋预报台和相关业务单位从事的海洋预报工作。
第四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台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海洋预报业务分工
第五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全球气象资料(GTS),海洋站、浮标、雷达站、航空监测、 卫星遥感和传真资料及公共信息网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以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我国近海、邻近洋区和大洋海洋预报、警报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全国的年度海洋灾害进行分析评估及预测;对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中国海洋灾害公报》。
(五)对全国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解释和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海洋预报业务的科技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及业务培训,促进海洋预报技术的发展。
(七)对各级海洋预报台(站)海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业务化的检验和评审;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六条 区域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站、浮标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所辖海区及邻近洋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对所辖海区的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对所辖海区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与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所辖海区海洋预报业务技术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业务培训。
(七)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七条 省(市)级海洋预报台:
(一)制作并发布辖区内及邻近海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二)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三)对辖区内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预测和预报经验总结;对辖区内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对所属的海洋站(台)海洋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参加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五)对本预报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三章 海洋预报资料获取及传输
第八条 海洋站观测资料:
(一)各海洋观测站必须根据《海滨观测规范》,及时、准确采集各类海洋环境要素,并按照《海洋站海滨观测报告电码》的格式按时传输观测资料。
(二)各中心海洋站负责将海洋站发报资料汇总、整理、校正,按时向区域海洋预报台传输资料。
(三)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辖区内的海洋站资料按时向国家海洋预报台传输。
(四)各海洋站按照预约部门确定的时间、时次、方式,向预约部门及时传输资料(预约报OWT)。
(五)海洋站资料传输流程为:
海洋站中心海洋站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
第九条 浮标资料:
(一)各分局浮标队负责接收辖区内浮标资料,并按时传输到区域海洋预报台。
(二)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浮标资料按时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
(三)浮标资料的传输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进行。
(四)浮标资料传输流程为:
浮标浮标队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
第十条 航空监测资料:
负责航空监测的单位,应及时将与海洋预报有关的航空实时监测资料处理分析后,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和飞行辖区的区域海洋预报台。
第十一条 岸基雷达站监测资料:
负责岸基雷达监测的单位,应及时将岸基雷达实时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后, 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和辖区内的区域海洋预报台。
第十二条 卫星遥感资料:
负责获取卫星遥感资料的单位,应及时将卫星遥感实时资料分析处理后, 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负责将获取的各类资料按时传输到各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
各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按时接收国家海洋预报台传输的各类资料。

第四章 海洋要素分析、预报及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根据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各类生产活动的需要公开发布海洋短期预报、中期预报、长期预报等。
短期预报:未来72小时(三天内)海洋预报要素的描述。
中期预报:未来72240小时(十天内)海洋预报要素的描述。
长期预报:未来240小时以上(十天以上)海洋预报要素的描述。
第十五条 海洋要素分析、预报内容包括:海浪、海温(包括海洋锋)、海冰、风暴潮、海啸、潮汐、潮流、海流、海平面、厄尔尼诺、海洋天气(内部)、赤潮、海水水质、海水盐度、海洋溢油扩散、海洋污染事件、海岸侵蚀、海岸土地盐碱化等。
第十六条 海洋要素诊断分析图包括:中国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浪图、中国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温图、中国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流图、渤海及黄海北部海冰图、中国近海潮流图、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洋天气图(地面、高空)、低纬度海洋天气图(地面、高空)、卫星遥感分析图等。
第十七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通过广播、电视、传真、电话、公共信息网、报刊、信函等新闻媒介,以文字(预报单)、图象、图表、语音等形式公开发布海洋预报和诊断分析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公开发布的海洋预报和诊断分析产品,除在公共信息网和新闻媒介上发布外,应及时存放在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数据库内,供各海洋预报台相互交流使用。
第十九条 各海洋预报台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需求,确定公共服务用户,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
第二十条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巨浪、海啸、严重海冰、异常海温、厄尔尼诺现象、海平面上升、赤潮、海洋溢油扩散、海洋污染、海岸侵蚀、海岸土地盐碱化等。
第二十一条 海洋灾害的发布方式有: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还有预测、公报、通报、速报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根据海洋灾害影响的时间、危害程度发布消息、预报、警报和紧急警报。
海洋灾害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海区时,发布消息;解除警报、紧急警报时,也可以用消息方式发布。
预计海洋灾害在未来72小时(三天)内将影响预报海区和沿海地区时,根据海洋灾害影响的程度,发布预报。
预计海洋灾害在未来48小时(二天)内将威胁预报海区和沿海地区时,根据海洋灾害危害程度,发布警报。
预计海洋灾害在未来24小时(一天)内将袭击预报海区和沿海地区时,根据海洋灾害危害程度,发布紧急警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全国海洋灾害年度预测会商并发布预测结果。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预测意见,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负责组织编制中国海洋灾害公报,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发布。各级海洋预报台可根据需要及具体情况发布通报、速报。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对重大海洋灾害警报、紧急警报的发布,应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报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
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对重大海洋灾害警报、紧急警报的发布,应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所辖海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将各类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发布给在京有关部门有:全国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农业部、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军事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根据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可将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直接发送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在发送上述部门的同时,应传输到上述部门辖区内的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洋灾害警报、紧急警报,需经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全国机要通讯网(简称明传电报),发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办公厅或受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通过局机要部门发送。
第二十九条 各区域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应传输到所辖海区的省(市)各级海洋预报台(站),如需向所在辖区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应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各省(市)级海洋预报台(站)发布的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应发布到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预报质量,使海洋预报业务制度化,各级海洋预报台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海洋预报值班制度;
(二)海洋预报会商制度;
(三)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签发制度;
(四)海洋灾情调查、上报制度;
(五)海洋预报质量检验、评价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海洋预报工作中凡与本规定有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若干规定》的时间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但庭审活动尚未结束的案件,审判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其继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