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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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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97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

快速通道”操作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镇江投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界定

本操作办法所指的园区工业项目为:设立地在镇江新区及各辖市、区工业园区内,其设立、基本建设需要市级审批的外资、民营工业投资项目。

二、操作程序及要求

1.启动快速通道。由项目办理人持项目所在园区确认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报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经确认的园区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向该项目办理人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并向中心各窗口和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的有关部门发出《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该办件即进入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运作。

2.办理工作要求。项目单位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和相应的各个审批环节必备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收件。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在中心不设窗口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六公开”和“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主动热情为办件人提供咨询服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属即办事项的,部门或窗口应当场办结。同时各有关部门和中心窗口要认真填写《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有关内容。

3.落实联审会办。需二个以上部门联办的事项,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由牵头主办部门窗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根据需要,也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处召开联审会办会议。对审批涉及的中介行为,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的规定,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4.开展代理服务。没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本着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理窗口代为收件,部门应负责对中心代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需要集中办理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有关协调会,部门应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派有关人员参加。

5.坚持特事特办。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的重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项目,即使申请人一时不能提供齐全的法定要件,也可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先批后办”的审批方式,各类手续在与各相关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涉及上报项目,各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项目应采取陪同办理方式,积极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工作。

6.加强协同配合。各园区要加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指派专人代办有关审批事项或帮助指导园区工业项目审批的办理人熟悉流程、准备材料。中心要加强对各园区项目办等有关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园区工业项目审批代办员队伍,切实解决因材料不全、流程不熟等影响审批效率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操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催办督办。办理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分析,纳入对部门窗口的考核,同时向有关市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2.市监察局对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办事拖拉、超时办结、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镇江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及责任人要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本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确需修改完善,授权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修改完善后公布施行。

附件:1.《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3.《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4.《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程图》




附件1: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建设地址

企业类型


用地面积

(M2)

拆除房屋面积(M2)


总投资(万元)

自有资金(万元)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况(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衍生物是否有毒有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园区项目办

意见



园区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 章



注:企业类型是指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民营。


附件2: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 操作办法》规定,经中心审核确认, (单位、个人)申请(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 )。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认真填报下列《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流转单》的事项。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序号
受理部门

(窗口)
受 理 事 项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办结时间

1






2





备注:申办者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由建设局窗口将此流转单收回,交中心业务处存档备案(联系电话:8983006、传真:8983005)

附件3:


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抄告单


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镇江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 操作办法》规定,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单位、个人)申请 (事项)被认定为园区工业项目(办件号: )。请各有关部门、中心有关窗口按照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回复中心业务处(联系电话: 8983006 ,传真-8983005)


附件:园区工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铁路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铁路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确保路基稳固,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铁路部门按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合法留用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
第三条 铁路用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由铁路部门长期使用,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齐齐哈尔两个铁路局管内在黑龙江省的生产、生活用地。
凡属铁路用地,有关地界划定,新建征用,权属变动,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铁路用地的唯一的合法凭证。各铁路分局均须对下列铁路用地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按照国家《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规定留用的土地;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土地;
(三)在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前,虽未经政府批准,但经过与有关单位协商占用的土地。
在土地登记中遇有下列情况,由铁路分局同当地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协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原有线路未辅轨或封闭、废弃的路基等用地;
(二)原有留用土地已被路外单位长期占用并建有规模较大的永久性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没有保留价值的土地;
(三)因基建工程下马,长期征而未用的土地。
第六条 铁路用地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基层用地单位三级管理。局房产处、土地规划办公室,为全局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局土地管理工作。各分局房产科(工务科)为分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分局管内土地管理工作。各项用地主体单位(房产段)为基层土地管理单位(其他单位
为用地单位),负责本管区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用地按照不同使用性质,分为站场、线路、工厂、给水、砂石、林业、农业、住宅生活和其他九个项目(简称地目)。
(一)站场用地:包括站内线路、站舍、站台、仓库、货场、站前广场、机、电、工、辆各段、厂、所等各项运输生产和旅客服务等建筑设施占有和备用的土地;
(二)线路用地:包括区间内路基、路堑调解河流建筑物(防水堤、导流堤等)、御土墙、截(排)水沟、林带(防护林、绿化林)、中间工区等各项设施占有土地及造林、取土备用的土地;
(三)工厂用地:包括局属厂内所有生产办公等各项建筑设施占有的土地;
(四)砂石用地:包括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砖瓦场占用的土地;
(五)给水用地:包括给水所、水塔、贮水槽、水源井、水管路占有的土地;
(六)农业用地:包括农场、果园、副业生产基地占有的土地;
(七)林业用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水土保持林(山场)、苗圃占有的土地;
(八)住宅生活用地:包括机关(办公房舍)、福利生活(住宅、宿舍、食堂、浴池、幼儿园)、文教(中小学校、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运动场)、卫生(医院、防疫站、卫生所)、服务(生活供应站、商店、粮店、理发所、液化气供应站、房产建筑段、分段工区)、庭院、绿
化、道路(城镇巷道)等各项建筑占有和备用的土地;
(九)其他用地:包括生活区以外的疗养院、游艺院所、战备和不属上述各项所占有和备用的土地。
第八条 凡属地权变动,必须经铁路分局审核,铁路局同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更改地证;属于管辖区域或地目调整变动的,均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分局批准者报路局备案。
各用地单位不得出卖和变相出卖土地或擅自向路外单位出租、转让、调换土地。
第九条 为充分合理地利用铁路各项用地,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铁路局、各铁路分局及主体管理单位都要分别编制铁路土地利用规划。
(一)铁路土地利用规划,是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铁路用地。
(二)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据,应根据局批准的长远规划、主要项目的基本建设规模,结合各部门发展设想,合理组织各项建设布局,妥善安排,节约用地。
(三)编制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防止贪大求全,百废俱兴,脱离现实的作法。
第十条 铁路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成果,应分别提出铁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2000~1:5000),铁路土地详细规划图(1:1000),小区规划平面图(1:500),并附规划编制说明书。
铁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铁路局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鉴定,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和省土地管理、城建部门备案。铁路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图和小区规划图,按编制审批权限,由分局总工程师审核报铁路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铁路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门掌握,审批各项建设用地一律以规划图为依据,不得任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十二条 为明确铁路用地边界,由各铁路分局负责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界限及铁道部关于设置地界标的规定,在各项用地的边界和转角点全面设置地界标,以资识别。
第十三条 凡在铁路用地内进行的各项建筑(不包括修建桥涵、线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准按图施工。
第十四条 路外单位修建专用线占用铁路用地,一律不办理土地调拨手续,可由主管专用线部门在审批图纸中注明:修建专用线所占铁路用地,同意占用。地权仍属铁路所有。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放线定位,不得任意变更位置、用途和扩大占地面积。如必须变动时,须取得原批准部门同意,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六条 各工务段、林场,对铁路沿线两侧留用土地,应按规划安排好线路维修取土和造林用地。在未利用前,可暂交由职工家属生产队或农业社队集体耕种。过去已由社队耕种的,由土地管理单位负责按国家规定签订“耕种铁路用地承种书”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局、分
局、市或县土地管理机关各一份备案);地权属于铁路,除耕种外,不得建筑、转让或改作他用。当铁路建设需要时,由铁路分局提前以书面通知,无代价收回使用,不得借故拖延影响施工。对土改时误将铁路用地分配者,经查证属实后,可在承种书内注明。如铁路确实需要,可根据征用
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如已播种,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情况给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各站站前广场、绿地,是供旅客候车休息、观赏散步、停车的公共场所,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占用;车站客运部门应负责搞好卫生、绿化、管理工作;如需占用时,由铁路同所在市县城建部门协商确定。
为发展文化教育和造林事业,各分局应明确划定学校、苗圃用地范围,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和爱护,不得随意挤占。
第十八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在铁路沿线两侧留用的土地内,乱行挖坑取土、取砂、毁林开荒、埋坟。不得在路堤护道坡脚十米范围内和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的自然山坡开垦种植和挖渠修塘。不准在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为五百米,桥长二十米至一
百米中桥为三百米,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为二百米),搞危害铁路桥涵安全的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集砂石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各站货场是铁路办理到发货物的装卸场所,货场用地是货运的主要设备。为保证铁路货运需要,应根据到发运量,现有场地及设备条件等具体情况,区别货场运营、备用区域,绘制货场分区图(1:500或1:1000)及说明书各三份,经分局批准报局备案,列为货运
专业用地。
(一)运营区:指站界内货场区有照明、栅栏(围墙)、硬化地面场地等设施。
(二)备用区:指站界内外货场区,但没有上项完善设施。今后,经逐年投资改善场地设施,达到符合运营区条件时,应即调整改为运营区。
第二十条 发收货单位需使用货场时,须向车站提出“使用铁路货场用地申请书”一式两份,经车站签署意见,报分局(货运科)批准,签订使用货场用地合同一式五份,并按时向车站缴纳使用费。使用期限,长期为一年,短期为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货场用地收费标准:运营区核收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按一角计收;备用区收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按五分计收。使用费以月计算,按季在季度开始十日内缴纳。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货场用地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准取土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二)不准在场地内进行非以运送货物为目的的其他活动,或转让其他单位使用;使用备用区货场,由用户负责治安秩序和防火等安全工作;
(三)铁路因业务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应提前四个月通知对方,用户不得拒绝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要求。但多收的使用费,可结算退还;
(四)用户如需延期继续使用货场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车站提出延期申请。但跨年须按上项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如逾期不办,车站即行收回用地另作处理。
第二十三条 路外单位和个人(包括职工),过去占用的铁路用地,应自行清理退交铁路。如不能退交时,在不影响当前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建设、交通、防火的条件下,可继续使用;但不得任意扩建或擅自转让,并服从铁路今后发展需要。在使用期间,必须按期向铁路缴纳使用费;对
确属不符合上述使用条件者,可按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路外单位、个人(包括职工),临时占用铁路站区(不包括货场用地)和区间用地的,分别由房产段、工务段负责与占地单位、个人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路局、分局土地管理和财务部门各一份备案),并按下列费率标准按月计算
,每年分两期收费。
(一)全民和集体单位及有营业收入的个体户,每月每平方米按五分计收(但机关办公和公共设施,可按(二)项标准计收);
(二)城镇站区居民个人,每月每平方米按六厘计收;
(三)农村公社站区居民个人,每月每平方米按三厘计收。
第二十五条 自一九七九年六月八日黑龙江省革委会〔1979〕8号复函下达后至本办法公布前,不论单位、个人,凡未经铁路同意,私建滥占铁路用地的,均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私建滥占所占土地,除按其占用面积计收管理费外,并按建筑面积计算加一次性罚款。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每平方米按二元计收。对个人(包括职工),每平方米按五角计收。
(二)凡超过批准范围的单位,其多占的土地,应限期退还铁路,如不能退还时,除按前项以建筑面积计收一次性罚款外,并按多占土地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两角计收使用费,直至退还为止。
(三)对影响当前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或有碍安全、交通、防火和建设规划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如发生争执,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四)符合继续使用条件者,该收一次性罚款后,可补签“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不负担一切动迁损失。同时在未拆期间,如因铁路发生行车肇事,致使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遭受倒塌损坏时,铁路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合理控制个人建房多占浪费土地,“农村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多占土地者,应即退还。如不能退还时,在铁路未使用前,其多占土地面积,按下列费率标准计收使用费。
(一)农村站区(包括区间)每月每平方米按三分计收;
(二)城镇郊区站区(包括区间)每月每平方米按五分计收;
(三)超占面积如属园田,可仍按原规定费率计收。如铁路安排建设需要,应立即退还。对不退者,则按超占费率增高五至十倍计收管理费,直至退还土地为止。
第二十七条 收缴的货场费用和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管理费、罚款等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货场所收费用,按货运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土地所收管理费集中上缴路局。由路局按省财政厅、省土地利用管理局规定,将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管理处;所收的罚款按月上交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科)作其他收入;其余部分由路局统一安排,分级使用,具
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所收费用,取之于土地,用之于土地,做如下使用:
(一)向国家缴纳土地(收益)税金;
(二)设置地界标所需费用;
(三)购置土地测绘仪器设备用具费用;
(四)勘测土地交通运输工具所需费用;
(五)印制土地规划、登记、管理有关图表、台帐、资料,建立地籍档案所需费用;
(六)进行土地清查整顿,日常收费,增加临时工作人员工资费用;
(七)奖励土地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铁路兴建的各项工程,应充分利用铁路留用土地。如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不适于新建需要,而必须征用社队土地或拨用国有土地时,要做到珍惜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不拆或少拆房屋。
第二十九条 凡超出铁路地界外,必须征用的土地,不论耕地、荒地、集体或国有土地,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事前办理征用土地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 征用土地的申请、补偿、安置等工作,统由工程主办单位或土地规划部门负责办理。首先应商请市县土地、城建主管部门及路内有关单位进行选址。方案确定后,会同承担设计部门按规定提出征用土地文件、图纸、补偿安置计划,经局、分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加盖地亩审
核章或土地规划办公室章后,报请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得施工占用。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安置工作,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土地单位,按补偿规定共同协商,做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征用土地经办单位负责向局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交接手续。征用土地所形成的文件、图纸、协议、补偿单据(抄件)、重要问题处理说明等资料,要整理造册,经分局、路局土地主管部门审查,移交局档案科归档。
第三十三条 路外单位原则上不准占用铁路用地。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时,须事前与铁路基层管理单位协商,在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向分局提报“占用铁路用地申请书”一式五份,经分局审核报请路局同意,通过所在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
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调拨地权变动,更改“土地证”手续后方得占用。
第三十四条 路外请拨用地单位,必须按照铁路指定的调拨范围、用途和协议条款执行,不得任意变动位置或扩占土地。如因故必须变动时,须事先取得铁路原批准部门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各用地单位,遇有行政管辖、机构变动,需与路外单位(包括邻局)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时,如涉及铁路用地须一并交接的,应事前通过分局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接管或调出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线和其他情况接管或征(拨)用的各项土地,由分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按前项规定,进行区划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黑龙江省有关土地法令、规定有抵触时,均按国家或黑龙江省的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1983年7月1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基本模式是:全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各县(区)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第九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1%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9%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今后费率的调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各县(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积累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每月定期转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按报批基金支付计划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每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应保持2个月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核定各县(区)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基础上,对当期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养老保险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其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区)财政直接扣划。
2.完成目标后仍有缺口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调剂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责任。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按基金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五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更名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七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编委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上划,原则上按核定的编制数上划,缺编的按实有人数上划。缺编人员,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从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拔充实。未被接受的人员,由所在县(区)负责安置。
第十八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仍按全供事业单位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导职务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完善指纹鉴别系统。逐步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