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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2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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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3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



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对外经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按照涉外经贸接待与政务接待工作并重、与国际商务接待贯例接轨、与加快对外开放相结合以及礼遇适度的原则,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宾接待管理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泰办发〔2005〕5号)精神,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的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举办的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邀请来我市的经贸考察团组、项目洽淡团组;上级部门安排的来泰境外团组、境外回访团组及其他经贸活动团组。


二、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外宾接待管理工作规定(暂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主管全市涉外经贸活动的接待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严格会见、宴请范围,精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一)市领导会见、宴请的范围。


需市领导会见、宴请的外商,要严格掌握范围。具体为:
1、上级安排来泰的经贸团组明确要求由市领导会见、宴请的。
2、来我市经贸考察的重要外商团组。
3、境外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率领的项目洽谈团组。跨国公司或著名大企业、大银行的总裁或董事长来泰考察或洽谈项目,可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会见、宴请。
4、市领导出访时结识的重要外商回访团组。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举行项目合同签字、奠基、开业、引进设备交接仪式等,如属规模大、影响广,且外方有总裁或董事长重要人士参加的,可安排市领导出席。
6、对大型经贸团组,市领导一般只会见代表团主要成员。重要经贸考察、洽谈团组,可视情由市领导全程参与活动。


市领导会见、宴请来泰外商,根据外商从事的产业领域,原则上按照市领导分工实行对口接待,分工领导外出时由补位领导会见、宴请,特殊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


(二)精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涉外经贸活动中的接待工作要按照“谁邀请,谁承担”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和经费,精心搞好接待服务。


1、来泰外商一般由直接关联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承办接待及其他事务。不能明确承办部门、单位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承办。
2、来泰外商住宿、游览、娱乐等费用原则上由外商自理,重要客人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市领导会见、宴请外宾需赠送礼品的,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四、接待报批程序


(一)凡需市领导参加的涉外经贸活动,邀请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政府根据外商来泰目的、任务制定接待活动方案,填写《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报告单》,并提供外商身份、基本情况、来访目的和要求、会见性质和内容等相关材料,提前一周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接待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提报的接待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报秘书长审批并安排;需要由市委领导出面的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委审批并安排。
(三)市财政局根据归口主管部门提供的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报告单》核拨经费。
(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每月上旬向市外经贸局报送上月涉外经贸活动接待情况。


五、工作要求


接待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接待方案,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具体的接待工作中,要根据客商来意、层次等情况,灵活安排各项接待事宜,做到严密细致、周到热情、适度把握、讲求实效。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涉外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市外宣办、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旅游局、泰山管委、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本职,密切配合,确保涉外经贸接待活动的顺利进行。


涉台经贸活动接待管理工作,参照此细则由市台办负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8种特定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8种特定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部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加强特定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采购工作,经研究决定,原不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自动扶梯等8种特定产品转为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特定产品。
自1999年1月1日起,本文附件所列产品,按特定产品的有关招标规定进行国际招标后,由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八种转为进行国际招标的特定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自动扶梯 84284000
2 数控电加工机床 84563010
3 加工中心 84571010
84571020
84571030
84571090
4 集散型控制系统 84714991.01
5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84791010
6 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备 84742010.01
(包括立式磨、辊压机) 84742090.91
7 电力变压器 85042320
8 六氟化硫断路器 85352900.01
(含组合电器)



1998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决定批准1987年4月13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和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发展,一致认为,由两国政府通过谈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有利于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如下的基本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
(四)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九)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为保证本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1999年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关于澳门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作为本联合声明组成部分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七、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赵紫阳 卡瓦科·席尔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