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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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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类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为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可设档案馆或档案室。

市、旗(县)的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旗(县)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市、旗(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报送和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全部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和移交应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一)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都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专业管线图、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及时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建设工程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要签订《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放《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

采取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凡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阅览、抄写、复制。被允许复制的城建档案要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在档案保管利用中,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档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理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35号

2003-03-2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意见

农机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水稻是我国第一大粮食作物。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对于增强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以来,各地认真执行《全国水稻生产机械化十年发展规划(2006-2015年)》,不断加大行政推动和示范推广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8%,其中机耕水平达到85%、机械化种植水平达到20%、机收水平超过60%。但与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相比,我国水稻生产机械化的综合水平依然较低,各个稻区发展水平很不平衡,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别是水稻栽插机械化严重滞后,是粮食生产机械化中最薄弱环节,已成为当前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原则、目标和重点

  (一)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经济有效的方针,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为目标,以水稻优势产区为重点,以种植和收获两个关键环节为着力点,强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全力主攻机插,加速推进机收,大力提升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不断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发展原则

  ——坚持行政推动,加大扶持力度。水稻生产事关粮食安全大局。要推动水稻生产机械化工作从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坚持市场拉动,提高经营效益。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鼓励开展水稻跨区机耕、机插、机收作业,培育和规范农机作业市场,建立起推动水稻生产机械化的长效机制。

  ——坚持示范带动,拓展辐射范围。建立多层次的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区、示范点,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以点带面,梯度推进,不断加快水稻生产机械化进程。

  ——坚持农机农艺联动,完善技术路线。加强农机与农艺的协同配套,从水稻的品种、耕作、栽培、植保等方面,建立适合本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技术路线和规程。以农机为载体,推动先进水稻种植技术的规模化应用。

  ——坚持宣传促动,营造良好氛围。把加强新闻宣传作为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的重要手段,提高农民群众对机械化作业的认知程度,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水稻生产机械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水稻耕整地机械化水平稳定提高,收获机械化水平每年持续提高3~4个百分点,种植机械化水平每年持续提高4~5个百分点。水稻植保、烘干机械化取得明显进展。力争到2015年全国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70%,其中耕整地机械化水平超过85%,种植机械化水平达到45%,收获机械化水平达到80%。东北地区、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率先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四)区域发展重点

  ——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要进一步巩固水稻机插秧的发展成效,加大高速插秧机、水稻育秧成套设备的示范应用力度,快速提升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的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鼓励发展集约化育秧、规模化供秧,逐步发展机械化烘干,积极探索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技术模式和发展经验。

  ——双季稻区,要加快确立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的主导地位,因地制宜探索拌浆育秧、泥浆育秧等育秧方法,推动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本地化。要加大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力度,通过典型引路和宣传发动,推动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加快发展。逐步发展机械化烘干。积极组织开展水稻跨区机收,引导水稻收获机械的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丘陵山区和深泥脚田水稻机收水平。

  ——西南稻区,要加大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努力扩大机械插秧的试点示范面积。积极推进联合收割机进行跨区作业,提高水稻收获机械化水平。积极发展适合丘陵山地包括冬水田地区的田间耕整机、步进式插秧机、中小型联合收割机等,重点解决山地和小田块机械化技术与装备问题。

  ——北方稻区,要推广激光平地技术,提高机械平整耕地水平。积极推广育秧大棚和软盘育秧技术,推动人工育秧向机械育秧转变,由分散育秧向集中育秧和统一供秧转变。发挥农垦国有农场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村地区的水稻机插、机收水平。积极发展种子加工、高效精密施药、产地烘干等机械化技术,推动水稻生产机械化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东北三省要率先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二、主要任务

  (五)推进技术装备创新。促进农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相结合,组织开展水稻生产机械化基础技术研究和关键装备的科研攻关。在进一步加快推广现有成熟水稻插秧机的基础上,重点研发基质育秧技术、水田高效植保机械、杂交稻超级稻机械化育插和收获的技术与装备等。积极探索信息技术、计算机专家决策系统等现代科技在水稻生产机械化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各个类型稻区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体系。推动农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着力提高水稻栽插、收获机械的产品质量和性价比。

  (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将农村机耕道路、农机场库棚、中小型农村机电提排灌设施纳入相关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积极推进水稻种植区的农田整治,为水稻生产机械化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农机服务组织和骨干农机企业的作用,引导建立高性能水稻机械维修服务网络,保障机具正常作业。

  (七)扩大示范推广区域。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在全国水稻主产区建设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县,推出一批全国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进县。各水稻主产省份要积极争取投入,因地制宜建立省级、市级和县级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区,通过对口帮扶、结对发展、扶持“两户”(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等多种形式,示范带动广大农民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有条件的地区要巩固推广成效,实行整村、整乡、整县推进。

  (八)提升机手技能水平。要结合“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整合农机教育培训资源,面向广大农机手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培训,指导到户,培训到人,服务到田,造就一批既懂农艺技术、又懂机械操作的农机作业能手。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水稻生产机械化的培训实践中心和基地,开展专业化的技术培训,开展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重点提高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的到位率。

  (九)培育农机作业市场。大力培育发展水稻机插秧合作社、机收作业公司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鼓励开展跨区作业、订单作业、承包作业,不断提高水稻机械的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和组织协调,引导水稻机械有序流动作业,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区域间优势互补。水稻产区要积极开展水稻机耕、机插、植保、机收、烘干、精米加工等农机“一条龙”服务,大力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以农机服务产业化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

  三、保障措施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稻生产机械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将发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十二五”发展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规划,并将水稻机插秧和机械化收获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各地,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确保完成任务。

  (十一)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认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资金重点向薄弱环节倾斜,加大对收割机、插秧机、育秧播种机、秧盘、烘干设备等的补贴力度,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争取实施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机械化统防统治补贴、秸秆还田补贴,降低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成本。要协调落实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运输车辆免交道路通行费的政策,进一步推动水稻跨区机收、机插秧发展。

  (十二)进一步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水稻主产省(区)农机化系统、种植业系统要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合作,成立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加强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农业部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要开展巡回检查,加强技术指导。要发挥有关扶持水稻生产的资金项目带动作用,将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作为水稻高产创建的重要措施,将发展高效植保机械作为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的重要手段,将培育适宜机插的秧苗作为实施育秧大棚补助的重要内容,形成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的工作合力。

  (十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统筹农业和工业、流通业等行业的力量,协调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引导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对新机手的培训和新机具的维修服务,农机流通企业搞好机具和零配件供应。农机鉴定、推广、培训、监理部门要履行职能,认真开展水稻机具选型推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和安全监理等工作,构建保障有力的技术支持体系,不断加快提高我国水稻生产机械化进程。

                                           农业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