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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时间:2024-06-28 14:3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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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1 号


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3〕344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03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推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预算编制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批准后逐级批复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部门预算由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按"零基"的方法编制。部门预算按预算年度履行职能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不得以上年支出"基数"为依据。
  (四)细化编制预算。部门预算按细化的要求编制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体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五)坚持收支平衡。部门预算编制要稳妥可靠,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章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部门支出预算是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金支出和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四大类。
  第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体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按各部门的人员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2、各部门人员数按市财政规定的基期月份编制内实有在册人员和离休、退休(职)、遗属人员实有数以及市属院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数编报。
  3、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
  4、人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市财政的规定执行。
  (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1、市直部门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分类分档制定,并在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编制的通知中下达。
  2、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待岗和离岗人员不安排定额公用经费。市属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全日制普通教育计划内在校生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
  3、定额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不含综合性大型会议)、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维修费、一般购置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离退休人员公务费支出预算按离退休实际人数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计算编列。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一)部门项目支出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政府职能的规定。预算编制要讲求绩效,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论证,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政府债务偿还支出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支出优先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除基本建设、城建、教育、科技、农业、卫生、计生和企业挖改支出按10-15%预留待分配以及预留抢险救灾防疫和待结算资金外,其他的支出应具体细化编制到项目和使用单位。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支出在具体安排使用时,也应按细化预算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跨部门、跨行业的项目支出,经费主管(或牵头)部门应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后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
  (三)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应通过市场资源配置的竞争性、盈利性领域的政府投入应进行清理调整,取消不符合规定和有碍公平竞争的相关政府支出。
  (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清理压缩不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市级非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安排下级对口单位自身经费的支出。
  (五)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对各种资金拼盘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提供安排依据和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金支出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支出应与基金收入相匹配。基金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上述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经营服务性支出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营服务性收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部门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依次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财政一般预算拨款的顺序安排。改制和转制的部门、单位财政拨补经费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是部门预算年度从不同来源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分为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两大类。
  (一)经营服务性等收入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测算编制。对隐瞒不报经营服务性等收入的,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时扣还上年度多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制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一般预算拨款收入。
  1、财政基金预算收入计划的编制。基金收入计划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和拨款收入计划。部门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上年度征收计划预计完成情况、预算年度征收标准调整及其它增减因素测算编列,并按基金支出预算编制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计划。
  2、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应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各项收入经预算安排后形成的部门收入。部门编制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收入计划必须符合政策、法规,根据上年预计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政策变化及其它增减因素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求准确。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扣减项目(集中调剂)后计算编列。
  3、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计划按照部门支出预算需求和综合财力情况编制。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建议数和有关预算的数据、资料,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下"为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抄送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结合预算年度市级综合财力,测算并下达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
  (三)"二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草案,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为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30天内批复部门预算。市直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天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部门支出。各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业务所需支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追加的支出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细化预算的申请,按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收入预算超收可按规定相应申报追加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部门各项支出按综合预算管理从市级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后,执行中部门预算外资金超过计划的收入部分,除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普通教育院校因政策调整增加学杂费收入相应安排支出外,不追加新的支出。执行中减收的部门应相应调减支出。
  第十八条 经营服务性等收支预算的调整按收支匹配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设立的对部门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起试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4日

 

警匪勾结作案 双双被判重刑

犯罪分子与铁路公安相互勾结,在旅客列车上窃取巨额钱财。近日,洛阳、吉林两地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九台市饮马河镇沿河村十社农民孙晓旭在1999年6月至2001年3月间,伙同隋旺、袁利国、刘广军、冯占杨、“老臭”等人,分别在往返于西安至长春、西安至广州、大连至吉林等地的旅客列车上,利用夜深人静、旅客熟睡之机先后作案9次,窃取旅客钱财28万余元。令人震惊的是,吉林铁路公安民警姜延明、刘影博、徐吉年主动充当了孙晓旭等人的保护伞。在孙晓旭等人窃得财物最多的一次作案中,孙的同伙隋旺事先与值乘民警姜延明联系,共谋盗窃,在姜延明的“关照”下,孙晓旭等人轻易得手,一次窃取现金15.8万元、奥林巴斯相机一部、金戒指一枚。事后,姜延明从隋旺手中拿到了5万元赃款,并分给徐吉年、刘影博各1.5万元。有了铁路公安的保护,孙晓旭等人频频作案,几近疯狂,仅在1999年6月便连续作案3次,窃得钱财总计约20万元,使铁路旅客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晓旭、姜延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勾结秘密窃取旅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吉年、刘影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赃款,包庇重大犯罪分子,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晓旭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姜延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吉年、刘影博有期徒刑7年和5年。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