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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3:5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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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第八条 项目立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申请项目延期;(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3)剽窃他人成果;(4)与计划任务不符;(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监察局


印发《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6〕8号

各县(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和反映。

附件: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监察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
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
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确定正式投标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确定正式投标人。
  第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招标内容依法按规定和程序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条 招标人依招标公告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在接受投标申请人申请时当场进行预审,也可以在投标申请时限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的资格预审。
第五条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 采取如下方式和步骤选择12名正式投标人:
(一)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8名正式投标人;
(二)从资格预审合格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4名正式投标人。如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投标申请人不足4名时,则其全部为正式投标人,缺额从资格预审合格剩余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为了鼓励企业创优,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在工程招标投标时,按工程专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分别给予下列获奖企业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奖励随机抽取入围作为正式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机会,具体奖励方法是:
(一)在上两个年度内,凡在惠州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获得该奖项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奖励12次随机抽取成为正式投标人的机会;
(二)在上两个年度内,凡在惠州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工地的,分别给予获得该奖项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奖励8次随机抽取成为正式投标人的机会。
(三)在上两个年度内,凡在惠州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获得市级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工地的,分别给予获得该奖项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奖励4次随机抽取成为正式投标人的机会。
当同一工程项目同时获得多项奖励时,按最高奖励投标机会次数给予奖励。
第七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资格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见证下进行,并同时确定购买招标文件的期限和地点。
第八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或经评议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1个项目在合理原则下分2个及2个以上标段招标时,性质相同的2个或2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条 投标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企业因自身原因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引起上访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被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或有其它不良市场行为被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报名申请资料和投标资料,不得修改、销毁。投标申请人递交的报名申请资料和投标资料的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录入系统工作人员将资料录入交易中心电脑系统时,应保证所录入的信息与投标人提交的资料相符。发现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除不得录入外,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依照本规定确定正式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中标后放弃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后放弃投标的,由该项目招标人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2]10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加强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管理,规范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资本预算执行工作水平,确保资本预算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为及时了解掌握资本预算执行情况,中央文化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资本预算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到账情况,提交全年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年1-*月资本预算支出进度表》。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每年1月30日前,填报《****年度资本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表》。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经相关社会中介机构鉴证的资本预算项目结项评估报告。

  三、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预算执行工作,财政部将建立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对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总结资本预算执行的经验和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中央文化企业也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资本预算执行监督问效机制。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本预算安排使用资金,不得自行调整。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调整当年资本预算或以前年度资本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对象、额度等,应于7月底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提出调整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进行相应调整。

  五、财政部负责指导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绩效管理,中央文化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实施资本预算绩效管理。中央文化企业申报下一年度资本预算时,填报《****年度资本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财政部选择重点资本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本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为确保资本预算项目支出进度,中央文化企业应选择实施成熟度高的资本预算项目进行申报。财政部对于当年未能执行或未能全部执行资本预算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考虑压缩下一年度资本预算安排规模;对于连续3年未执行完成的资本预算项目资金,将考虑进行资金收回;对于资本预算执行进度缓慢、资金滞留较多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财政部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1:
****年1-*月资本预算支出进度表

申报企业: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与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资本预算金额 实际支出金额 剩余资本预算金额 "支出完成资本预算
进度%"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A B C A-C B/A C/A





附件2:
****年度资本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表

申报企业: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及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年度资本预算 ****年度实际支出 ****年度资本预算结余 开始结余年度
合计 当年资本预算 ****年度以前累计资本预算结余 合计 当年资本预算支出 ****年度以前累计资本预算结余支出 合计 当年资本预算结余 ****年度以前累计资本预算结余
A=B+C B C D=E+F E F G=H+I H=B-E I=C-F


附件3:
项目名称及编码
申报企业 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申请 (万元) 当年投资总额:
其中:资本预算资金
其他资金
项目绩效目标





标 指标 指标内容 指标值
产出目标






效益指标










****年度资本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