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0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0]116号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的要求,我局委托了一批检测单位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的检测工作,现委托期已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我局对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组织或者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2、具备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具备从事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有关国家环保标准目录见附件一);

4、理解并能正确应用有关机动车的环保法规标准。

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1、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附件二);

2、检测单位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

3、检测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4、检测收费标准和批准文件。

三、各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保局领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省级环保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我局;原经我局环发[1998]278号文委托的检测单位可直接向我局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00年12月5日。

四、我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审、审批、发布,委托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

五、有关申报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的具体事宜,请与我局科技标准司产业指导与认可处联系。

联系人:姜宏

联系电话:66153366-5720

传真:66154038

邮政编码:10003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附件:1、机动车排放及测量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

3、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申请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机动车排放及测量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1-1999

2、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HJ/T26.1-1999

3、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HJ/T262.2-1999

4、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密闭室法
HJ/T26.3-1999

5、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HJ/T26.4-1999

6、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试验用基准燃油规格
HJ/T26.5-1999

7、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

8、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GB/T14763-93

9、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6-2000

10、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HJ54-2000

11、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6-93

12、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

1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T3846-93

14、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GB3847-83

1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93

1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GB/T14622-93

17、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5466-93

18、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

19、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
GB/T14763-93_



附件二: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

(因网页上难于准确地反映原表的格式,故从略--网页编辑按)

附件三: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申请报告

编写内容要求

一、概况

1、单位成立时间;

2、批准单位名称,批件复印件;

3、隶属关系,上级主管单位;

4、人员构成情况;

5、固定资产总值;

6、财务状况。

二、工作业绩

1、主要工作成果;

2、获何种奖励;

3、工作领域及专长;

4、近两年来的检测工作及工作量。

三、其它

1、对有关机动车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的理解和学习情况

2、承担检测工作可行性分析

包括:检测业务范围,人员,仪器设备,运作方式,资金,上级单位支持力度等。

3、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居民互换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换房秩序,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互换(以下简称换房)是指:住户在不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前提下,相互交换房屋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机关是城市换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换房站及其分设机构负责换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
自管房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换房工作,并接受市换房站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换房应符合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则。房屋出租单位对承租人正常的换房要求,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住房换房可通过换房站介绍、单位协助、自愿互找换房对象等方式,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之间进行。
市换房站应做好换房咨询服务,提供换房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换房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户,不得进行换房:
(一)未取得合法使用房屋证件的;
(二)所住房屋无合法所有权证件或发生房屋所有权纠纷的;
(三)拖欠房租或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
(四)人为损坏所住房屋未按规定修复或赔偿的;
(五)所住房屋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规划部门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
(六)房产管理机关认为不应换房的。

第七条 经换房站介绍换房的住户,须到换房站办理换房登记手续,并缴纳“换房登记费”。
办理换房登记手续时,原租住直管公房的,须交验房屋租赁合同或住房使用证;原租住单位自管房的,须交验自管房单位同意换房的书面证明;原租住私房的,须交验私房所有权人同意换房的书面证明;私房所有权人登记换房,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已在换房站登记换房者,可登记有效期限内,持“换房登记卡”查询有关的换房资料、选择换房对象。
换房站在征得换房对象同意后,发出“看房通知单”。换房者可持“看房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到被介绍的换房对象处看房。

第九条 经协商同意换房的各方,须同时持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信、房屋租赁合同或住房使用证、住房计租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市换房站签订“换房协议”,办理换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房手续费”。

第十条 换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住户,须在办理换房手续后七日内,持经换房站审查的“换房协议”,分别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经营单位或自管房单位办理承租、退租手续。换住私房的,须同私房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换房者必须遵守房屋出租单位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换住直管公房者,须按月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经营单位缴纳房租或由其所在单位代扣房租;换住单位自管房者,须按自管房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换住私房的,按租赁合同缴纳房租。
自管房单位对非本单位职工的住户,应与本单位职工住户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换房各方应互守信用,履行“换房协议”。一方违约产生纠纷的,另一方可申请市房产管理机关裁决,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换房活动,不得以介绍换房为由索取财物、从中渔利。违者,由市房产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互换和各县(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房屋互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换房登记费:每户每次一元;
换房手续费:每户每次十五元。



199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