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安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3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6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二日

安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根据《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安徽省和国家重点项目。
第四条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投资目标计划,奖励1万元至3万元。
县(市)区、市直部门当年列入重点项目(市级以上)达三项并当年开工建设,奖励1万元至3万元;前期项目达三项并获得省以上批准,取得阶段性成果,奖励1万元至3万元;投资规模达10亿元的项目,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重要进展,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六条积极争取和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争取到国家或省无偿性投资、补助资金达到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1~3%奖励;100万元以下的,按照3%奖励。
(二)在争取固定资产投资中起主导作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落实到位贷款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照1‰奖励,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已衔接安排投资配置方案的除外。
吸引境内外合资、合作投资和民间投资,按市招商引资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投资项目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家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建成投产并发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在争取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万元至6万元。
第八条重点项目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时或提前建成,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控制投资或节省投资等均符合规定要求,并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或获鲁班奖的,奖励负责建设的项目业主2万元至6万元(不重复计奖)。
第九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条件,以利促进我市重点项目的建设。
对承建重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的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奖励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逐月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完成投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考核,按季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依据之一。
(二)初评。由县(市)区、市直部门组织本系统内初评,县(市)区初评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指定同级计划部门负责。
(三)复评。市重点办在初评基础上组织考核、评选。
(四)公示。将拟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其中对项目业主的奖励,应当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五)报批。市重点办将奖励方案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奖励对象属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批前应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评选奖励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并视其性质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项目未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奖励、荣誉的;
(四)在项目审批及办理过程中延误时机或因执法不当或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等,影响项目建设或前期项目进度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的,取消已经取得的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受益的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科研院所。凡部属科研院所的物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地方分配及进口等各种渠道用于化工科研的物资。
第四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科研、试验性生产、基建、维修等所需要的各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剂、运输、保管、修旧利废等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受化学工业部委托,负责化工科研物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科研物资计划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物资供应的依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科研任务的不同来源及所需要物资的不同渠道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编制物资申请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筹兼顾,励行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部属科研院所物资申请计划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格式和规定的时间申报。对于科技补充项目所需物资或因特殊情况追加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2月底前将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格式见附表1)填报总院。
第八条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必须用于所申请的项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
第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因计划变更或品种不对路等原因而形成的计划内分配的物资余缺,应根据物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十条 部属科研院所采购物资,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掌握市场信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部属科研院所必须加强物资统计工作,建立物资统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搞好库存物资动态分析,年末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格式见附表2)应在每年1月15日前连同本部门年终物资工作总结一起上报总院。
第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对国家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国家统配物资)内容包括:物资投入、数量的核定、流向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用效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同时应建立跟踪物资使用档案,每年年末将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和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表3、4)上报总院。

第三章 物资储运管理
第十三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化工部企、事业单位一类库标准》,实现“五化”,即:库房管理规格化,基础工作制度化、物资储备定额化、技术维护保养经常化、安全卫生库容整洁化。
第十四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定期核定库存资金定额(包括二级库)降低库存资金定额,及时处理积压物资,充分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不断调整库存结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定额流动资金每年周转期应不小于两次。
第十五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验收、保管、发放和安全防范工作。属于危险物品的装卸及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则及交通法规,保证安全。

第四章 物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设有固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科研物资,并应有一名院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科研物资管理干部,逐步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领导应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不得聘用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对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执行国家物资管理政策及各项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权谋私,贪赃受贿职业道德败坏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见附件1)和《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2)执行,并由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部院负责检查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化工部研究院所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各研究院(所)推荐报部参加评比。
第三条 对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化工科研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使用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化工科研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化工科研物资的分配、调拨和储运管理应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收集化工科研物资的使用效果,建立跟踪档案。
4、积极开拓化工科研物资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做好化工科研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的工作。
5、开展化工科研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好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富有改革奉献精神,热受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科研项目服务,成绩显著。
3、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酌情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
1、违反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
2、以权谋私,倒买倒卖,受贿贪赃,败坏职业道德。
3、对揭发违反政策和违法乱纪人员进行抵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总院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研究院(所)认真审核、推荐,报总院组织评比,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化工部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九条 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部属各科研院(所)必须遵照执行,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的检查考评标准
┏━┯━━┯━━━━━━━━━━━━━┯━━━━━━━━━━━┯━━┓
┃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制度不健全扣1分,岗位│ ┃
┃ │ │岗位责任制并能认真执行 │责任制不健全扣1分 │ ┃
┃2│3 │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健全│无跟踪档案扣3分,不健│ ┃
┃ │ │跟踪档案 │全扣2分 │ ┃
┃3│3 │建立:订货合同、积压物资、│每缺少一个扣1分 │ ┃
┃ │ │资金动态主要物资消耗台帐 │ │ ┃
┃4│3 │按大类核定库存资金定额,使│70%以下扣1分,60%以│ ┃
┃ │ │库存物资结构合理率在80%以│下扣2分 │ ┃
┃ │ │上 │ │ ┃
┃5│2 │库存物资周转率每年不小于两│达不到两次的扣2分 │ ┃
┃ │ │次 │ │ ┃
┃5│3 │采用计算机进行物资辅助管理│无计算机辅助管理扣3分│ ┃
┃6│3 │加强统配材料外调的管理,有│外调统配材料无领导审批│ ┃
┃ │ │严格的外调审批手续 │制度扣3分 │ ┃
┠─┼──┼─────────────┼───────────┼──┨
┃1│4 │认真执行国家物资政策 │发生违反政策扣4分 │ ┃
┃2│4 │物资计划编制必须有依据,做│向上级报送过期扣3分,│ ┃
┃ │ │到及时、准确 │无依据扣1分 │ ┃
┃3│4 │掌握市场物资信息,按时择优│盲目组织货源造成经济损│ ┃
┃ │ │组织货源 │失扣4分 │ ┃
┃4│4 │计划完成率达到85%以上 │完成率70%以下扣2分,│ ┃
┃ │ │ │60%以下扣3分 │ ┃
┃5│4 │物资采购供应必须归口统一管│物资采购未归口统一管 │ ┃
┃ │ │理,对同意自购的器材供应部│理,导致采购的混乱扣4│ ┃
┃ │ │门必须组织验收和办理有关手│分 │ ┃
┃ │ │续 │ │ ┃
┗━┷━━┷━━━━━━━━━━━━━┷━━━━━━━━━━━┷━━┛
┏━┯━━┯━━━━━━━━━━━━━┯━━━━━━━━━━━┯━━┓
┃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仓库管理条理论:库内有五张│每缺少一图扣1分 │ ┃
┃ │ │图表:〔一类库标准〕〔岗位│ │ ┃
┃ │ │责任制〕〔库存资金动态〕〔│ │ ┃
┃ │ │货位意示图〕〔基础知识图〕│ │ ┃
┃2│3 │物资摆放规格化:“四号定 │不实行“四号定位”扣2│ ┃
┃ │ │位”、“五五摆放”横看成 │分,不摆“五五化”扣1│ ┃
┃ │ │行,竖看成线 │分 │ ┃
┃3│3 │库存物资保持帐、卡、物一 │帐、卡、物不一致错二笔│ ┃
┃ │ │致,做到日清月结,年盘点 │扣1分年未不盘点扣2分│ ┃
┃4│3 │库存物资没有霉烂变质、丢 │对保养不善,造成物资霉│ ┃
┃ │ │失、损坏情况,有定期保养制│烂变质有一笔扣1分 │ ┃
┃ │ │度并保养良好 │ │ ┃
┃5│3 │具备验收条件的物资,在五天│超过五天不验收扣2分 │ ┃
┃ │ │内验收完毕,出库发料必须手│出库发料手续不完备扣1│ ┃
┃ │ │续完备,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分 │ ┃
┃6│3 │年盈亏率低于万分之五 │超过万分之五扣2分 │ ┃
┃7│2 │防范措施落实,防火器材齐备,│对各种物资无安全管理制│ ┃
┃ │ │对危险(易燃、易爆、剧毒、│度扣2分 │ ┃
┃ │ │放射)稀贵等物资实行专项管│ │ ┃
┃ │ │理 │ │ ┃
┠─┼──┼─────────────┼───────────┼──┨
┃1│4 │物资统一各类报表做到准确、│过期不报扣2分,无文字 │ ┃
┃ │ │清楚、及时有文字说明 │说明扣2分 │ ┃
┃2│3 │记帐、数字正确、字迹清楚、│记帐不及时扣1分,字迹│ ┃
┃ │ │准确及时 │涂改扣1分 │ ┃
┃3│3 │统一报表、帐册按年装订成册│每年一月底没装订成册保│ ┃
┃ │ │妥善保管 │管扣2分 │ ┃
┗━┷━━┷━━━━━━━━━━━━━┷━━━━━━━━━━━┷━━┛
┏━┯━━┯━━━━━━━━━━━━━┯━━━━━━━━━━━┯━━┓
┃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供应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 ┃
┃ │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 │1000元以上扣3分,100 │ ┃
┃ │ │ │元以上扣1分 │ ┃
┃2│3 │物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供应负责人职称低或无岗│ ┃
┃ │ │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岗位培训合│位合格证书的扣1分,供│ ┃
┃ │ │格证书,供应人员要熟悉业务│应人员有职称者小于60%│ ┃
┃ │ │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扣2分, │ ┃
┃3│4 │对各类物资人员开展业务培 │无计划扣4分,未完成计│ ┃
┃ │ │训,做到有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划扣2分 │ ┃
┠─┼──┼─────────────┼───────────┼──┨
┃1│3 │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有回收制│没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制│ ┃
┃ │ │度和办法 │度办法扣3分 │ ┃
┃2│3 │回收的物资有专人管理,集中│无专人管理,无统一处理│ ┃
┃ │ │统一对外处理,开展综合利用│办法扣3分 │ ┃
┃3│4 │器材的回收利用处理,进出有│回收的废旧物资进出无 │ ┃
┃ │ │帐,帐物相符 │帐,管理混乱扣4分。 │ ┃
┠─┼──┼─────────────┼───────────┼──┨
┃1│5 │车辆完好率在85%以上,做到│达不到85%扣3分 │ ┃
┃ │ │“三无”(无违章、无责任事│违章、事故、碰擦一次扣│ ┃
┃ │ │故、无碰擦)严格遵守交通法│1分 │ ┃
┃ │ │规 │ │ ┃
┃2│5 │物资运输要按轻重缓急进行,│装卸损坏物资100元以上 │ ┃
┃ │ │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 │扣3分,10元以上扣1分│ ┃
┃ │ │益 │ │ ┃
┗━┷━━┷━━━━━━━━━━━━━┷━━━━━━━━━━━┷━━┛
附表1
一九 年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
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 立方米 万元
┏━━┯━━━━━━━┯━━┯━━━━━━━┯━━┯━━━━┯━━┯━━━━━━━┓
┃项目│ │项目│ │项目│ │起止│ ┃
┃名称│ │类别│ │级别│ │时间│ ┃
┠──┼─┬───┬─┼──┼─┬─┬───┼──┼─┬──┼──┼─┬─┬─┬─┨
┃总投│ │科技三│ │其中│国│省│地(市)│部门│ │银行│ │自│ │其│ ┃
┃资 │ │项费用│ │ │拨│拨│拨 │拨款│ │贷款│ │筹│ │他│ ┃
┠──┼─┴───┴─┴──┴─┴─┴───┼──┼─┴──┴──┴─┴─┴─┴─┨
┃ 项 │ │ 物 │ ┃
┃ 目 │ │ 资 │ ┃
┃ 意 │ │ 用 │ ┃
┃ 义 │ │ 途 │ ┃
┠──┼──┬──┬──┬───┬─────┼──┴───────────────┨
┃ │钢材│ │ │ │ │ ┃
┃材料├──┼──┼──┼───┤ │ ┃
┃数量│木材│ │ │ │审查意见 │ ┃
┃ ├──┼──┼──┼───┤ │ ┃
┃ │水泥│ │ │ │ │ ┃
┗━━┷━━┷━━┷━━┷━━━┷━━━━━┷━━━━━━━━━━━━━━━━━━┛
说明:⒈项目类别系指科研、中试、新产品试制、开发推广等。 填表人: 负责人:
⒉项目级别系指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⒊钢材、木材、水泥应附明细表。
附表2
一九 年年未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
┏━┯━━━━━━━━━┯━━━┯━━━━━━━━━━━━━━━━━━━┯━━━━━━━┯━┓
┃序│ │ 年未 │ 年未库存动态 │年未库存比较 │备┃
┃ │ │ 库存 ├───┬───┬───┬───┬───┼───┬───┤ ┃
┃号│ │(万元)│ 进货 │ 自用 │ 外调 │ 报废 │ 库存 │ 升 │ 降 │ ┃
┃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注┃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1│机电设备(全部) │ │ │ │ │ │ │ │ │ ┃
┠─┼─────────┼───┼───┼───┼───┼───┼───┼───┼───┼─┨
┃2│仪器仪表 │ │ │ │ │ │ │ │ │ ┃
┠─┼─────────┼───┼───┼───┼───┼───┼───┼───┼───┼─┨
┃3│钢材 │ │ │ │ │ │ │ │ │ ┃
┠─┼─────────┼───┼───┼───┼───┼───┼───┼───┼───┼─┨
┃4│木材 │ │ │ │ │ │ │ │ │ ┃
┠─┼─────────┼───┼───┼───┼───┼───┼───┼───┼───┼─┨
┃5│有色金属 │ │ │ │ │ │ │ │ │ ┃
┠─┼─────────┼───┼───┼───┼───┼───┼───┼───┼───┼─┨
┃6│化工原料 │ │ │ │ │ │ │ │ │ ┃
┠─┼─────────┼───┼───┼───┼───┼───┼───┼───┼───┼─┨
┃7│化学试剂 │ │ │ │ │ │ │ │ │ ┃
┠─┼─────────┼───┼───┼───┼───┼───┼───┼───┼───┼─┨
┃8│五金电料 │ │ │ │ │ │ │ │ │ ┃
┠─┼─────────┼───┼───┼───┼───┼───┼───┼───┼───┼─┨
┃9│玻璃器皿 │ │ │ │ │ │ │ │ │ ┃
┠─┼─────────┼───┼───┼───┼───┼───┼───┼───┼───┼─┨
┃10│劳保用品 │ │ │ │ │ │ │ │ │ ┃
┠─┼─────────┼───┼───┼───┼───┼───┼───┼───┼───┼─┨
┃11│备品备件(汽配) │ │ │ │ │ │ │ │ │ ┃
┠─┼─────────┼───┼───┼───┼───┼───┼───┼───┼───┼─┨
┃12│建筑材料(水泥地材)│ │ │ │ │ │ │ │ │ ┃
┠─┼─────────┼───┼───┼───┼───┼───┼───┼───┼───┼─┨
┃13│其它 │ │ │ │ │ │ │ │ │ ┃
┗━┷━━━━━━━━━┷━━━┷━━━┷━━━┷━━━┷━━━┷━━━┷━━━┷━━━┷━┛
注:1+2-3-5=6 1-6=7或8
附表3
一九 年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
┃项目│承担│ 材 料 │ ┃
┃ │ ├──┬──┬──┬─┬─┬─┬─┬──┬──┤备注┃
┃名称│单位│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附表4
一九* 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总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
┃ │ 国 家 调 拨 │ 省(地)调拨 │ ┃
┃ ├──┬──┬──┬─┬─┬─┬─┬──┬──┼──┬──┬──┬─┬─┤备注┃
┃ │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钢材│木材│水泥│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八五”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
┃其中:省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开发项目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国家级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地(市)级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推广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普及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注:⒈省、地(市)调拨指省、地(市)物资计划部门安排的计划物资。 填表人: 负责人:
⒉科技项目指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等项目。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持有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本单位直属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计入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数内。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也可会同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社会招收。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其它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社会团体,也可按差额人数将安排残疾人的编制额度空留。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缴,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并按收缴金额的1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在年底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逾期不报的单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可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县(市)、区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省农垦管理部门按本规定负责本系统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