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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4:0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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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义务缴款单位:
根据广电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6〕803号《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将《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国家管委会返还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利息构成,属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以下简称“北京管委会”),按照规定用途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北京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及专项资金的借款和资助计划。

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本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资助。
第六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北京管委会的办公经费为:
1.办公、差旅的费用支出。
2.对义务缴纳专项资金单位进行财务、法规培训及奖励的支出。
3.资助农村、贫困地区的电影放映以及购买科教片拷贝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1.新建电影院、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
2.弥补电影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3.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

三、使用办法
第八条 用款单位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借款或资助计划(包括:项目名称、立项理由、所需资金总额、自筹资金、申请借款或资助金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竣工日期、还款计划),报北京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在项目竣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北京管委会报送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条 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期限还款。借款逾期单位,除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外,不得再享受专项资金新的借款和资助;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可以享受借款额一定比例的回拨款资助。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北京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未按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不得享受专项资金资助和借款。



1998年2月2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22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为了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政府有效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省、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两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省、市县分别负责各自的储备粮管理并承担储备补贴(含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和保底价收购补贴。省、市县储备粮的品种、规模和年度计划由同级政府确定。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粮食总量平衡的需要调整储备粮
规模,储备粮规模按贸易粮计算,储备粮的储备补贴、收购补贴按原粮计算,储备粮的利息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补贴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粮权和用途。储备粮粮权属省、市县政府。使用储备粮,由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价暴涨时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第四条 确保储备粮安全。承储省、市县储备粮的单位,应与同级粮食主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字鉴证。储备粮仓库必须挂牌标示,并在仓库内设置粮情帐卡。储备粮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 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为减少翻仓、轮换费用,降低管理成本,储备粮由承储单位每年推陈储新,实行新老粮互换,等量对冲,轮换库存。轮换储备粮,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择优确定承储单位。储备粮承储单位必须具备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做到同加工企业相结合,实现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服务一条龙,以减少费用。选择储备粮承储单位,由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择优
确定;或在符合承储条件的单位中(含大型粮食加工厂)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储备粮储存应相对集中。
第七条 粮源与粮质要求。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从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内收购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八条 收购资金管理与费用补贴拨付。储备粮的收购成本,由当年收购粮食的保底价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购费用两部分组成。农业发展银行按收购成本安排储备粮的收购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各级财政按季拨付,直接拨给储备粮承
储单位。
第九条 责任人离任交接与审计。储备粮承储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及保管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清查账目,清查实物。粮食主管部门应对承储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对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单位法人代表离任交接情况要上
报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意外损失处理。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坏,由计划、财政、粮食、物价、质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核定损失、损坏的数量,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核销库存数量。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和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0年7月4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0-12-06

教基厅[2000]20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现就开展学具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原则
1、学具产品实行鉴定和备案制度,未经鉴定和备案的学具,不得向学校配备、推广。
2、学具的鉴定工作要以贯彻落实素质教育为原则,以“减负”要求为指导思想。学具鉴定范围仅限我部颁发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中规定的数学、自然、美术三门学科的学具产品,各学科品种不得超过目录所列项目。未经我部批准,不得私自增加其他学科的学
具产品。
3、凡跨省(区、市)推广的学具产品,均须通过我部组织的鉴定。已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推广省(区、市)不再组织省级鉴定。省级组织鉴定的学具,应报我部备案审核(含全部鉴定资料),合格后方能向学校配备、推广。凡审核不合格的学具鉴定,我部不予备案,学具不得向学校配备、推广。
4、学具的鉴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坚决杜绝生产单位搞异地鉴定的行为。
5、各地要控制申请部级鉴定单位的数量,保证质量,按成熟优先的原则,将申请部级鉴定单位分期分批推荐。

二、条件
(1)工厂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主要包括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基本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模具、工夹具、产品检测设备,以及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学具样品设计科学新颖,符合教学需要,有供教师使用的指导说明书。试产样品有良好的产品质量。样品已经过适当范围和适当时期的试用,试用学校基本满意。工厂对产品按试用期间学校的意见已进行了认真的改进。
(3)按《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教备[1996]4号)的要求,已经具备鉴定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编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企业标准能完整体现产品质量,学具的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三、程序
1、申请鉴定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具工作的职能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和鉴定工作。
2、通过省级鉴定的学具,按不同学科分别填写《省级学具鉴定备案表》(见附件一),报我部备案,我部将于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备案。
3、对申报部级鉴定的单位,经初审合格后,按不同学科分别填写《教育部学具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上提供鉴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学具样品一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附全部资料)报我部组织鉴定。
4、经鉴定合格的学具产品实行公布制度,省级鉴定的学具产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由我部公布。
5、学具的鉴定、备案管理工作由我部基础教育司具体负责。

  附件:一、省级学具鉴定备案表(略)
     二、教育部学具鉴定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