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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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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市[2002]1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重要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现通知如下:

  一、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是指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企业资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或组织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或组织建立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三、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同步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建立并予以充实。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内容,应当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材料的内容相一致。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

  建设部数据库建立的具体工作由部信息中心负责,并形成建设部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数据库应当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库时,应当按照建设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对于开发相关软件有困难的地区,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当提供技术服务。

  四、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将受处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形成其信用档案。

  对于由建设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其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在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处罚决定书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并落实责任制。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相结合,特别要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同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基本建成并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四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7〕162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规范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行为,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区(点),是指以具有乡村特点的生产生活方式、田园居所景观、民俗文化风情等自然人文资源为吸引物,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堰塘、农场等场所开展旅游接待服务,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度假、餐饮、购物、农事体验等旅游活动的地区(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农林部门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指导、扶持乡村旅游的发展。
公安、卫生、质监、物价、环保、工商、税务、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文广、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村旅游区(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苏州市乡村旅游协会及各县级市、区乡村旅游分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互通市场信息,共推旅游品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六条 乡村旅游区(点)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公开评定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可以成立由旅游、农林、行业协会以及专家组成的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市、县级市、区乡村旅游区(点)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评定乡村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
(二)设置游客接待中心,配有讲解员、旅游咨询、游览项目介绍、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环境整洁,交通便捷,设有停车场地,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
(四)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废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油烟、废气应当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乡村旅游区(点)内的景点、道路、厕所等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指示牌、参观说明牌,标识规范、醒目;
(六)乡村旅游区(点)应当设有基本的医疗救护点,配有基本的医疗救护设施和人员,医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值班;
(七)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法律、法规规定要有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八)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意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证照,文明经营、诚信服务。
第九条 申报乡村旅游区(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款申请材料、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如发现申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条 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应当按照自检——申请——初评——评定—— 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区(点)自检结果达到规定标准的,向所在地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申请。经所在地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初评后,报市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评定。评定合格的乡村旅游区(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应当依据各项评定标准,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法公开评定。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区(点)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告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乡村旅游区(点)服务和管理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未取得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的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七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三)任意哄抬价格或者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欺行霸市,诋毁他人名誉;
(六)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项目;
(七)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八)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活动项目安全说明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质监、交通、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区(点)内从是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直接为游客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或者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公众咨询、展销、促销、交易会、赛事等各种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要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要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乡村旅游区(点)可以根据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总量控制并公示。游客总量达到控制标准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对取得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的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由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
凡被取消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的,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公安、卫生、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建设、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文广、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范围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 月1 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发布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市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闻办)是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区新闻办或其他指定的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公安等重点民生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建立新闻联络员机制。新闻发言人既代表本行政机关,又代表本机关行政首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以上职务领导担任。区政府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区政府副秘书长或以上职务领导担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新闻助理可由各行政机关内设部门具有一定新闻宣传意识、业务素质高的综合科室负责人担任。

  全市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市新闻办统筹组建市政府本级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队伍。市、区政府及市级行政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其新闻助理名单由市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做好媒体联络工作,制定发布方案和公共关系方案,撰写发布材料,制定应对问答,组织实施相关活动,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提供采访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四)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应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相应级别的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市、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可由行政首长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和公共关系工作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必要时可经市新闻办核定并提出意见),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就相关事项的新闻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提出的意见,由市新闻办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作出安排。

  对于市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预先指定新闻发言人跟进,并根据市主要领导指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向媒体介绍市主要领导活动的基本情况,披露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一)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

  (二)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三)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但对案件新闻报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两小时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相应的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与协调事件的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突发事件无专项应急预案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或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市新闻办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安全等原因事件现场需要进行控制和保护的,须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佛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平台,设立固定的新闻发布场所,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佛山市具有全局性的公共决策、重大事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热点等重要新闻信息,并通过政务微博等新媒体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传播。

  市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在市新闻办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涉及全市层面重大事项的,发布方案和材料须及时报市府办公室、市新闻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积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团队服务机制。设立新闻发言人团队,要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实行舆情信息定期监看监测制度,及时全面收集研判媒体、群众对本地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关注情况,并应根据社情民意的现实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和公众沟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行政机关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要快速核实情况、制定应对答问方案并准确发布,提高新闻发布的及时性。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要信息汇集机制。加强行政事务与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沟通,为新闻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市新闻办应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新闻发布效果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力量,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区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中。市新闻办应加强对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发布内容与形式有制度创新的机关或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投诉、监督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政府新闻办可以受理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条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新闻办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技术平台等方面对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重视,设置相应适合新闻发布的场所,配齐必需的摄影、摄像、移动终端等设备,设立新闻发布工作专项经费。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原始资料专门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新闻办应加强对各区新闻办的业务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培训纳入市级政务培训系列。新闻发布业务应纳入各类领导干部进修班、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银行、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往有关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