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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4-29 12:5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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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一些地方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确;一些地方新债不断发生,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化解债务主动性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有效解决乡村债务的办法;一些地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矛盾尖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三、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化解乡村债务试点范围和顺序
  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可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财政部要会同教育部、农业部等部门积极探索并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债务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
  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要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省级财政要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激励措施。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五、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要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六、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在乡村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
  七、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

中组发[1999]3号
1999-3-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和一些中央、国家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领导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效运用。公开选择领导干部,有利于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走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有利于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拔人才;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广大干部的进取精神;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群諬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项改革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的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已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实践,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凡没有开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都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今后,在党政职能部门出现职务空缺时,凡适用于公开选拔的岗位,应逐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选人。特别是在年轻干部比较少的地方,在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在出现领导职位空缺比较多的时候,更应积极主动地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职位,将公开选拔与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内部晋升和调配交流等任用方式结合使用,并与实行试用期制、任期制等改革措施结合起来,推动干部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使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当前,尤其要注意结合机构改革的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积极运用这种方法选拔优秀领导干部,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正确把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和地方省(区、市)、地(市)和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此外,还可以运用这一方式选拔事业单位、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运用这一方式选拔的领导干部,凡需要依法任命的职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不宜用这种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三、逐步规范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为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笥,根据各地经验,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1)公布选拔职位和报名条件;(2)公开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4)组织考察;(5)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6)公布选拔结果。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拔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合理确定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方案确定后,要通过党报、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并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公开推荐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一般应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党史党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等。面试主要测试在笔试中不易测试的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决定任用或决定推荐提名人选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方法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属破格提拔的,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公开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上岗前要进行任职培训。其中属于委任制和聘任制的,要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考察,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取消任用资格,按干部的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每道程序的人员筛选要掌握好一定的比例。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左右,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面试合格进入考察范围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筛选比例应根据报考人数事前设定,严格按成绩确定参加下一轮竞争的人选。在公开选拔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

  四、着力提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考试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考试的科学化水平直接关系着公开选拔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考试前要对拟选拔职位的要求和特点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所用题型,据此命制试题。考试分数要能真实反映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确保考试的筛选作用。考试结束后,要根据考试结果对所用试题进行质量分析,为今后命制试题提供依据。为切实提高试题质量,增强考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中组部将建立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题库,以便为各地各部门的考试工作服务。面试工作应注意吸收借鉴现代人才测评技术,采用多种有效的方法进行。面试测评小组一般应由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熟悉拟选拔职位业务的专家组成。要逐步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对考试的程序和考务纪律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保证考试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为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这项新的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培养一批熟悉公开选拔考试工作业务的人才。

  五、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组织考察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环节。考察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重视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群众观点和执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是否廉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领导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它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六、切实提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要在坚持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以降低选拔成本,提高工作成效。全国统一试题库建成后,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开选拔所需试卷,应从题库中提取。对公开选拔的成9筛菪枰卸嗖愦慰⒗茫诠“沃蟹⑾值挠判闳瞬牛蛑笆尬幢蝗斡玫模喔粢欢ㄊ奔浜笠部筛莨ぷ餍枰捅救饲榭鲅“蔚狡渌喙馗谖簧先沃埃蜃魑赣萌搜 8鞯亍⒏鞑棵诺澄?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统筹部署本地本部门的公开选拔工作。对选拔工作的重要程序和关键环节要加强指导,认真审查把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公开选拔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公开选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这项工作,保证公开选拔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

中欧能源安全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中欧能源安全联合声明


布鲁塞尔,2012年5月3日



忆及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四次中国-欧盟(以下称“双方”)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达成的举办中欧高层能源会议以加强能源安全合作的共识;
忆及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至十八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以能源安全为议题的首届亚欧能源部长会议发表的《能源安全联合声明》中所表达的共同确保能源安全的意愿;
重申二〇一一年二月四日欧洲理事会上通过的应着重在能源安全方面与重要第三国发展互惠性能源伙伴关系的决议;
忆及胡锦涛主席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在圣彼得堡出席八国集团峰会上提出的关于中国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调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的主张,以及在平等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下加强同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合作,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的意愿。
忆及温家宝总理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在阿布扎比出席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式上发表的讲话,其中建议在G20框架下,通过加强协商对话,制定一个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建立多边安全协调机制和构建能源市场的预测预警机制;
认识到:
人民的福祉、工业和经济的发展皆有赖于安全、可靠、可持续且价格合理的能源供应;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能源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
中国和欧盟的能源消费约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三分之一;预计在未来几年中该比例仍将持续增长;

双方声明如下:


一、在全球能源消费量,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维持高位、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的背景下,能源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成为双方共同关注的议题;
二、提高能源安全需要在国际、地区和国家层面上分别制定综合能源政策。该能源政策应包括能源供应来源、运输通道以及种类的多元化,建立应急机制,鼓励应用安全和可持续的低碳技术(包括煤炭领域的低碳技术),并鼓励开发更可持续、更清洁的能源资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资源。双方同意就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内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话,并就具体气候变化立法分享经验。
三、提高能源安全还需建立公开、透明、高效和有竞争力的能源市场,包括透明、有效的法制和监管框架。该能源市场应当鼓励在能源勘探、生产、运输环节的投资,鼓励能源高效、可持续利用;
四、为确保能源需求、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双方同意通过逐步统一能源安全理念、加强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交流和增进公开对话等方式,建立能源消费国战略伙伴关系;
五、应当在国际层面推动有规则的全球能源治理。因此,双方有意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能效合作组织伙伴关系(IPEEC)、G20以及联合国发起的“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倡议”等国际论坛增进合作,以加强在全球能源趋势分析、能源战略和政策制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推动将中欧双方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公认规范和标准纳入到国家法规中;
六、开发利用核能是实现能源多元化政策的重要选择,因此确保核安全十分重要。双方有意加强在核电安全领域的合作,包括技术标准、监管和立法框架、预警和应急体系,尤其要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推荐的核安全标准与规范框架;
七、在经济领域全方位地促进节能和提高能效是能源安全政策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双方有意加强在提高工业生产过程中能源利用和转换效率的先进技术和法规方面的合作;
八、综合能源安全政策应鼓励加大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和高效并网方面的投资力度。为此,双方有意加强在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并网以及分布式利用方面的合作;
九、在低碳城市建设领域,双方有意加强在发展低碳城市能源系统(包括节能建筑)、清洁城市交通以及城市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发电整合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能源安全应当包括在发展充足且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方面的交流以及在确保海上油气生产方面的最高安全、健康以及环保标准方面的合作;
十一、双方有意加强在先进、环保能源技术方面的研究、创新、应用与推广方面的合作;并就包括政策和法规在内的知识技能展开交流;
十二、中国国家能源局和欧盟委员会能源总司将负责协调以上能源合作事宜。年度中欧能源对话、中欧清洁能源中心(EC2)以及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项目(ICARE)将成为落实以上承诺的重要工具。同时,应鼓励双方企业与中欧清洁能源中心(EC2)开展紧密合作;
十三、第六届中欧能源对话将于2013年在中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