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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

时间:2024-07-05 22: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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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

(2006年2月8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思想,有力地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创立和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全面开创了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局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事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把人民政协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四、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干部交流、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7〕413号 2007年12月2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现将《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障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和城乡电力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监督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适度从紧原则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农村电网的运行、农村电网资产的折旧、修理以及电能损耗等费用构成。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按照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按照农村全口径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各项费用的核价基础及计算方法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村电网资产是指现存所有农村电网资产,包括农网改造前形成的资产以及农网改造后新增的资产。

  (二)运行费用包含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用、管理费用等。

  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计算,并适当考虑工资增长指导线。

  福利、保险、公积金等各种附加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管理费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一定区域的行业平均成本核定。

  (三)折旧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定价折旧率核定。

  (四)修理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修理费率核定。

  (五)资产保险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保险费率核定。

  (六)电能损耗包含综合变损耗、农村电网线损和用户计量表具损耗,作价公式为:

  损耗费用=基本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综合变以下售电量

  基本电价是农村综合变以下各类用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各类用电量的电价是我省统一销售电价中对应的用电类别的目录电价。

  第七条具体测算参数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另行发文明确。

  第八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市为单位核定,条件成熟时实行全省统一核定。

  第九条为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全省统筹安排,具体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电量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级供电企业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实施细则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农村电网资产的运行、更新和维护以及保证农村电网稳定运行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县(市)级价格、供电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向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上报,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认真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同时废止。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等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管理,集成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特别是全国科技大会以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氛围日益浓厚,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战略思想深入人心,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显著增强。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结合松散、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持续稳定的合作不够,创新资源分散重复、布局失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缺乏全面有效的支撑服务等,导致科技与经济结合不够紧密,迫切需要采取系统措施集中加以解决。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促进科学技术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依靠科学技术和自主创新,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原则。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降低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技术对外依存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实现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

二、主要任务

针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以下方面入手,着力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支撑服务,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一)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

统筹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十大产业振兴和战略性产业发展,形成工作布局。

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促进产学研各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立足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联合攻关,制定技术标准,共享知识产权,整合资源建立技术平台,联合培养人才,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和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构建支撑本地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联盟的构建。

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通过科技计划委托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积极探索支持联盟发展的各种有效措施和方式;推动联盟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扩散机制,向中小企业辐射和转移先进技术,带动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创新;依托联盟探索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二)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明确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突出资源整合和服务功能;按照“面向产业、需求导向;创新机制、盘活存量;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明确权益、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面向重点产业振兴和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型骨干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机构等,采取部门和地方联动的方式,通过整合资源提升能力,形成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转制院所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加速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和行业基础性工作。

提高平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员保障与激励政策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绩效评价,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纲要》实施的要求,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加强分工协作,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突出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

引导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发展的系统谋划;引导和鼓励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建设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支持创新型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支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内在机制。完善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命名,发挥评价对全社会企业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强创新型企业动态管理,形成激励企业持续创新的长效机制;通过科技奖励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发挥创新型企业的示范作用。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管理。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国际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创新型企业信息网,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发挥广大职工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群众基础,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加强职工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职工技术成果转化。

(四)面向企业开放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资源。

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进一步面向企业开放。

推动高等学校、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

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检测中心等向企业开放的力度。将开放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开放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根据企业对技术创新人才的需求调整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适应企业发展的各类高级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鼓励企业选派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研究工作,或兼职教学。

引导高等学校学生参与企业创新实践。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吸引博士毕业生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工作。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吸引研究生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践。引导博士后和研究生工作站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联合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

协助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实施“千人计划”为重点,采取特殊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提高职工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赛、师徒帮教、技术培训等活动。把增强职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与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结合起来,建设一支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职工队伍。

(六)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

发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大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引进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和关键零部件,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鼓励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形成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

发挥驻外科技、教育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及时掌握前沿技术发展的态势,把握国际市场动向,通过科技援外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扩大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出口。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外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技术、人才、品牌等资源,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创新科技计划组织方式。

国家科技计划调整和优化立项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立项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的征集渠道,应用开发类项目的指南编制、课题遴选、立项论证充分发挥企业作用。加强各类计划之间的联动和有效衔接。

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应用开发类项目应有企业参加、产学研联合实施,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强项目的系统集成;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持续安排项目支持。

建立支持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应用的资金渠道和机制,发挥已有科技计划成果支撑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强化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发挥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引导作用。

(二)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

调整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相关计划(专项)的投入结构,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渠道,保障技术创新工程重点任务的实施。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支持方式。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全社会资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分类考核。对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类评价,使上述各类人员具有同等地位。科技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研究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应用开发类研究以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评价标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对技术转移获得的收益,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措施。

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发挥业绩考核引导作用,在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企业集团将技术创新能力指标纳入内部各层级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研究企业骨干技术人员中长期分配激励机制与政策,调动发挥骨干技术人员积极性。

(四)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

抓好政策落实。加快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重点政策。

不断完善政策。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掌握新的政策需求,促进政策研究制定,完善促进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等政策措施。

(五)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加强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杠杆和增信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通过贷款贴息等手段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扩大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试点,推动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拓宽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投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创业投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程实施。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创新资源,督促检查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情况。

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协调指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做好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加强联络协调,组织调查研究,促进信息沟通,指导地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分工负责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总体方案,结合部门职能,分解工作任务,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应责任;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三)发挥地方作用,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域特色,在总体方案的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集成相关资源,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措施;各级科技、财政、教育、国资监管、工会、开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