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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4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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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3 号

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铁岭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使用期满后,可以续签。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最低底价收取。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次付款不得低于25%,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平均分摊缴纳。
(三)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如改变使用用途,须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费可适当减免。
(六)利用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七)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土地,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视项目可无偿向外商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中止或终止时,土地使用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八)在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凡属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规划区外的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费用可以一事一议。
(九)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二)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从运营之日起,2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第四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二)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属市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
(三)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四)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
第五条 外商投资额在 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特殊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奖励引进外资有功人员。
(一)对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引资者,外商实际缴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O.5%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0.6%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副县(处)级以上的按 50%兑现;副县(处)级以下(不含副县处级)的全额兑现。
(二)以上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的30日之内兑现。合资合作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兑现,外商独资项目奖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铁岭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按程序授予“荣誉市民” 等荣誉称号。外商在我市投资,其境内的亲属。外商投资企业所聘用的人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八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教育部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2000年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仍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并继续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计划
全国成人本科教育(含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招生计划以及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由教育部负责制定并管理。地方所属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管理。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教育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二、报名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教育部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各地对以同等学力报考者是否要有年龄限制,可根据当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报名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三、考试
(一)高中起点本、专科各专业考试科目
1、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2、文史类(含财经、政治、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3、“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举办的监狱管理、劳教管理专业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政治、语文、数学实行全国统考;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命题。
4、报考“高职班”的考生,考试科目为:三门基础课(政治、语文、数学)、两门专业课。
上述考试科目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5、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取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6、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7、民族自治区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二)专升本考试科目
专升本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
1、师范类专升本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2、非师范类专升本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英语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法学类:政治、英语、民法。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民法由司法部组织命题。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
(三)各科命题范围不得超出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科类复习考试大纲。阅卷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统一评阅,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四)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招生机构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五)考试日期为5月13日和14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1、2。
四、录取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高中起点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当地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各省级招生机构根据专科层次招生计划规模划定本地区专科层次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层次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核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要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对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教育部上报2000年录取新生情况,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一律不包分配工作。
关于录取政策的优惠对象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者,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学习。
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条件另行规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升本科班考生为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关于网上录取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实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今后几年,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中,将建立以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技术密集型的招生管理模式,实现以电子档案流转为基础进行网上录取的目标。2000年,天津、浙江、福建三省市将进行该项工作的试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五、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一般应在9月初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因此而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机构可在9月底以前予以补录。
六、其它
(一)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学校录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第二专业专科录取人数不占用招生计划。
(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资格生”、“预科生”试点。凡进行试点的地方,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如有超出本文件规定范围的,须报教育部批准。

附表1: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
| 日期| 5月13日 | 5月14日 |
|时间 | | |
|----------------------|--------------------|--------------------|
|9∶00--11∶00 |语文 |数学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 |生理学 |中药学 |
|14∶00--15∶00|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工基础 |
|----------------------|--------------------|--------------------|
|16∶20--18∶00|政治 |外语 |
----------------------------------------------------------------------

附表2:专科起点本科考试时间表
----------------------------------------------------------------------------
| 日期| 5月13日 | 5月14日 |
|时间 | | |
|----------------------|--------------------|--------------------------|
| |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教育理论课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9∶00--11∶00 |教育学(师)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9∶00--11∶30 |政治 |英语 教育学(职) |
| | |世界通史 |
|----------------------|--------------------|--------------------------|
|14∶00--15∶00|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革命史 |
| |汉语 |文学概论(师) |
| |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14∶00--16∶00|中国地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学校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 |高等数学(一)(二)| |
| |大学语文 | |
| |音乐基本理论 | |
|14∶00--16∶30|中国通史 |精读和泛读 |
| |数学分析 | |
| |动植物学 | |
| |民法 | |
----------------------------------------------------------------------------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由意向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并同意具体宗地土地条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意向用地者承诺的土地价格可以接受的,按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办理用地预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第七条 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用地预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投或竞买资格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九条 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未中标或竞得的,退还保证金;根据《国有土地出让预申请书》约定,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或虽参加竞投或竞买但报价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辽宁省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辽政办发〔2007〕88号)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本细则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项目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由意向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征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办理用地预申请,同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办理预申请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规划部门编制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出让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条 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组织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缴纳全部成交价款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中10%确定为定金。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视为出具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一)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
调整管理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申请单位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容积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并组织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二)市规划部门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市规划指导委员会;
(三)市规划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抄送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指导委员时,应当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说明调整容积率理由和调整幅度的申请;
(二)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建设规费。
第九条 地块容积率调整后,应补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变更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第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核定的容积率指标与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由于计算和测量误差造成的竣工实测面积大于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面积的,补缴超出部分面积的相关规费;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的,超容积率部分不予同意调整容积率,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面积由市房产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市房产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实测面积文件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
第十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调整其他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和公建配套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市房产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